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醴陵市市场监督管理局行政处罚决定书醴市监处罚字〔2024〕第165号

发布时间:2024-06-24 访问量: 作者:市场监督管理局 来源:市场监督管理局 字体[ ]

醴陵市市场监督管理局

           

 

醴市监处罚字〔2024165

                                               

 

 

 

当事人:醴陵市关于我们美学中心

主体资格证照名称:营业执照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2430281MA4RPPHM1A

类型:个体工商户

经营场所:醴陵市来龙门街道姜湾公馆3栋825号

经营者:李*  

身份证号码:430***************  

2024年5月7日,本局执法人员对当事人进行检查时发现,当事人店内化妆品陈列架上待使用的化妆品中,摆放有三瓶“寇旎甲油胶”三瓶“Qoafo指甲胶”。有三瓶“AMINA ”指甲胶。检查时上述化妆品瓶身上均未见生产日期和使用期限。当事人使用的化妆品不符合《化妆品监督管理条例》第三十六条的规定要求。涉嫌构成经营标签不符合《化妆品监督管理条例》规定的化妆品的行为。本局于当日对当事人立案调查。

经查证:当事人于2023年10月以2000元的价格从长沙购入三种化妆品用于店内使用。三种化妆品分别是“寇旎甲油胶”(净含量:15g,保质期:两年,生产许可证:粤妆20160311)。“Qoafo指甲胶”(净含量:15ml,保质期:3年,生产许可证:粤妆20170580)。“AMINA ”指甲胶(净含量:15ml,保质期:三年,生产许可证:粤妆20170105)。该三种化妆品均未标注生产日期,造成使用期限无法判断,应视同为未标注使用期限。其中“AMINA ”指甲胶标签上还未标注生产企业名称和成分。购入时当事人未按规定建立并执行进货查验记录制度。至2024年5月7日本局检查时止,该三种化妆品还各有三瓶未使用完。且检查时当事人不能提供该三种化妆品的进货票据、供货者的市场主体登记证明、合格证明等资料。

上述事实,主要有以下证据证明:

1.现场笔录。证明检查时当事人经营场所情况。             

2.对当事人的《询问笔录》。证明当事人三种化妆品的采购、使用情况。

3.《营业执照》复印件。证明当事人经营主体资格。

4.经营者身份证复印件。证明经营者的自然人资质。

5.经营场所照片打印件。证明检查时经营场所的情况。

6.化妆品照片打印件。证明检查时三种化妆品的情况。

7.醴陵市市场监督管理局实施强制措施决定书及附件。证明醴陵市市场监督管理局对标签不符合《化妆品监督管理条例》规定的化妆品依法实施了扣押措施。    

上述证据和笔录均依照法定程序收集,经提供人签字确认并经查证属实。符合法定形式与违法事实相关,本局予以采信,依法作为定案的根据。

当事人经营的化妆品不符合《化妆品监督管理条例》第三十六条第(二)项、第(七)项“化妆品标签应当标注下列内容:(二)注册人、备案人、受托生产企业的名称、地址;(七)使用期限、使用方法以及必要的安全警示;”的规定要求。构成了经营标签不符合《化妆品监督管理条例》规定的化妆品的行为。

本局于2024年5月31日依法向当事人送达《醴陵市市场监督管理局行政处罚行政告知书》醴市监行告字〔2024〕第89号,当事人在法定期限内未提出陈述申辩意见。

依据《化妆品监督管理条例》第六十一条第一款第(五)项“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负责药品监督管理的部门没收违法所得、违法生产经营的化妆品,并可以没收专门用于违法生产经营的原料、包装材料、工具、设备等物品;违法生产经营的化妆品货值金额不足1万元的,并处1万元以上3万元以下罚款;货值金额1万元以上的,并处货值金额3倍以上10倍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责令停产停业、由备案部门取消备案或者由原发证部门吊销化妆品许可证件,对违法单位的法定代表人或者主要负责人、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以其上一年度从本单位取得收入的1倍以上2倍以下罚款,5年内禁止其从事化妆品生产经营活动:(五)生产经营标签不符合本条例规定的化妆品。”、《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二十八条第一款“行政机关实施行政处罚时,应当责令当事人改正或者限期改正违法行为”的规定。鉴于当事人涉案化妆品货值2000元。参照《湖南省药品监督管理行政处罚裁量权适用规定(试行)》第九条第(三)项“符合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依法减轻行政处罚:(三)生产、批发环节产品货值金额5万元以下,或者零售、使用环节产品货值金额5千元以下,危害后果轻微的;”、第二十四条“减轻处罚:法定最低处罚数额以下”。本局决定对当事人减轻处罚:

一、责令当事人改正违法行为;

二、没收当事人标签不符合《化妆品监督管理条例》规定的化妆品“寇旎甲油胶”(净含量:15g,保质期:两年,生产许可证:粤妆20160311)3瓶;“Qoafo指甲胶”(净含量:15ml,保质期:3年,生产许可证:粤妆20170580)3瓶;“AMINA ”指甲胶(净含量:15ml,保质期:三年,生产许可证:粤妆20170105)3瓶;

三、对当事人处罚款3000元上缴国库。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六十七条的规定,当事人应自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十五日内到办案机构领取《湖南省非税收入缴款通知单(电子)》缴纳罚款,缴款成功后会自动生成《湖南省非税收入一般缴款书(电子)》,可在“湖南财政非税公众服务平台”微信小程序查询并下载。缴纳罚款可以通过以下途径:1、扫取《湖南省非税收入缴款通知单(电子)》右上角二维码直接缴款;2、通过电子银行缴纳罚款(使用网银转账时必须在“转帐备注”里完整录入“湖南非税+缴款通知单左上角的缴款码”,如内容出错将导致缴款失败);3、持《湖南省非税收入缴款通知单(电子)》至银行柜台缴纳罚款。                              

当事人如不服本处罚决定,可自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60日内向醴陵市人民政府申请复议,亦可6个月内依法向株洲市芦淞区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行政执法监督电话:0731-23224275(纪检监察室)

             0731-23677389(法规股)

醴陵市市场监督管理局  

     2024611

(本局将依法向社会公示本行政处罚决定信息)

本文书一式  份, 送达,一份归档, 一份办案机构留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