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醴陵市市场监督管理局行政处罚决定书醴市监处罚字〔2024〕第169号
发布时间:2024-06-24 访问量:次 作者:市场监督管理局 来源:市场监督管理局 字体[ 大 中 小 ]
- 索 引 号 :103/2024-03107
- 发文机关:市场监督管理局
- 发布时间:2024-06-24
- 有 效 期 :
- 所属主题:
- 公开对象:
- 发文字号:
- 公开部门:市场监督管理局
- 状 态:
醴陵市市场监督管理局
行 政 处 罚 决 定 书
醴市监处罚字〔2024〕169号
当事人:醴陵市民腾棉花加工有限公司
主体资格名称:营业执照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30281MA4RQKN481
经营场所:湖南省株洲市醴陵市东富镇横新村杨梅塘组
法定代表人:李*
身份证号码:430***************
联系电话:189********
2024年4月24日,本局执法人员对醴陵市民腾棉花加工有限公司使用特种设备的情况进行检查,发现当事人有14台固定式压力容器(烘筒)正在进行无纺布烘干,当事人现场不能提供特种设备登记证书,本局执法人员当场对当事人下达《特种设备监察指令书》、《特种设备现场安全监督检查记录》,责令当事人限期改正;2024年5月6日本局执法人员再次对该公司进行检查,发现当事人仍在使用上述14台固定式压力容器(烘筒)进行无纺布烘干,且不能提供上述固定式压力容器(烘筒)的相关登记证书,为进一步查清事实,执法人员于2024年5月6日报请市局批准立案。
经查,当事人系2020年10月13日在本局登记的有限责任公司,主要从事棉材纱加工,棉花、棉纱、无纺布、服装、鞋帽辅材加工及销售。当事人于2022年8月出资2.1万元向姜堰市恒丰染整设备有限公司购买14台固定式压力容器,出厂编号为:C2015-2367、C2015-2368、C2015-2369、C2015-2370、C2015-2371、C2015-2372、C2015-2373、C2015-2374、C2015-2375、C2015-2376、C2015-2377、C2015-2378、C2015-2379、C2015-2380,压力容器类别:I类,产品名称:不锈钢焊接式烘筒,制造许可级别:D1\D2,制造许可证编号:TS2232153-2017,设备代码:4170104612022c2937,制造单位:姜堰市恒丰染整设备有限公司,制造日期:2015年7月10日,该批固定式压力容器(烘筒)于2022年8月投入使用,一直未按照规定办理特种设备使用登记;2024年4月24日,我局执法人员对当事人下达了《特种设备监察指令书》、《特种设备现场安全监督检查记录》,责令当事人限期改正;至2024年5月6日我局检查日止,当事人未在责令限期改正日内完成整改,仍不能提供上述固定式压力容器(烘筒)的相关登记证书。当事人案发后积极配合调查,如实陈述违法事实。
上述事实主要有下列证据证实:
证据一、当事人的《营业执照》及法定代表人身份证复印件各1份,证明了当事人的主体资格及法定代表人的基本情况。
证据二、本局执法人员对当事人的生产营业场所进行现场检查的《现场检查笔录》1份,证明了当事人使用的特种设备未按照规定办理使用登记的事实。
证据三、对当事人的《询问笔录》1份,证明了当事人从2022年8月开始使用上述14台固定式压力容器(烘筒)进行无纺布烘干,且未按照规定办理使用登记至今;当事人提供的《不锈钢焊接式烘筒产品合格证》复印件各14份,证明了当事人使用固定式压力容器(烘筒)的事实。
证据四、现场拍摄检查照片16张,证明了当事人现场正在使用未按照规定办理使用登记的14台固定式压力容器(烘筒)进行无纺布烘干的事实。
证据五、由湖南省特种设备安全监管系统《压力容器查询记录》14份,证明了当事人使用的上述14台固定式压力容器(烘筒)未按照规定办理使用登记的事实。
证据六、本局2024年4月24日对当事人下达《特种设备安全监察指令书》1份、《特种设备安全监督检查记录》1份,证明了醴陵市市场监督管理局对当事人依法下达责令限期改正使用未经登记的特种设备的事实。
上述证据和笔录均依照法定程序收集,经提供人签字确认并经查证属实。符合法定形式与违法事实相关,本局予以采信,依法作为定案的根据。
本局于2024年5月15日对当事人送达了醴市监行告字〔2024〕79号《醴陵市市场监督管理局行政处罚告知书》,当事人于2024年5月16日到本局进行陈述申辩,当事人是委托他人安装并申请办理登记手续,在本局发现当事人违法行为并下达特种设备监察指令书后,当事人积极配合调查,如实陈述违法事实并提供证据材料,积极进行整改,向本局请求从轻处罚,本局认为,当事人违法行为社会影响较小,并积极配合调查,如实陈述违法事实并提供证据材料,陈述事实属实,本局对当事人陈述申辩意见予以采纳。
本局认为,当事人使用未经登记的特种设备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特种设备安全法》第三十三条的规定:“特种设备使用单位应当在特种设备投入使用前或者投入使用后三十日内,向负责特种设备安全监督管理的部门办理使用登记,取得使用登记证书。”,构成了使用未按照规定办理使用登记的特种设备行为。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特种设备安全法》第八十三条第(一)项:“违反本法规定,特种设备使用单位有下列行为之一的,责令限期改正;逾期未改正的,责令停止使用有关特种设备,处一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罚款: (一)使用特种设备未按照规定办理使用登记的;”之规定,应当依法给予行政处罚。
鉴于当事人积极配合市场监管部门人员调查,如实陈述违法事实并提供证据材料,其违法行为社会影响较小,依据《湖南省市场监督管理行政处罚裁量权实施办法》第十二条“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从轻行政处罚:(一)积极配合市场监管部门人员调查,如实陈述违法事实并提供证据材料的;”的规定和《湖南省市场监督管理行政处罚裁量权基准》第九章第一节《中华人民共和国特种设备安全法》行政处罚裁量基准“二十五、违法行为:使用未按照规定办理使用登记的特种设备的【裁量基准】:1.从轻情形:无人身、财产安全隐患的;或者违法行为持续时间不足3个月的;或者此行为发生前未曾使用过特种设备且在立案调查时已完成整改的;或者立案后五个工作日内完成整改的;或者无社会影响或影响较小的。裁量幅度:责令改正;逾期未改正的,责令停止使用有关特种设备,处1万元以上少于3.7万元的法律。”的规定,依法可以从轻行政处罚。
本局决定:
一、责令当事人停止使用有关特种设备。
二、对当事人处以罚款22800元,上缴国库。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六十七条的规定,当事人应自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十五日内到办案机构领取《湖南省非税收入缴款通知单(电子)》缴纳罚款,缴款成功后会自动生成《湖南省非税收入一般缴款书(电子)》,可在“湖南财政非税公众服务平台”微信小程序查询并下载。缴纳罚款可以通过以下途径:1、扫取《湖南省非税收入缴款通知单(电子)》右上角二维码直接缴款;2、通过电子银行缴纳罚款(使用网银转账时必须在“转帐备注”里完整录入“湖南非税+缴款通知单左上角的缴款码”,如内容出错将导致缴款失败);3、持《湖南省非税收入缴款通知单(电子)》至银行柜台缴纳罚款。
当事人如不服本处罚决定,可自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60日内向醴陵市人民政府申请复议,亦可6个月内依法向株洲市芦淞区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行政执法监督电话:0731-23224275(纪检监察室)
0731-23677389(法规股)
醴陵市市场监督管理局
2024年6月11日
(本局将依法向社会公示本行政处罚决定信息)
本文书一式 三 份, 一份送达,一份归档, 一份办案机构留存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