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醴陵市市场监督管理局行政处罚决定书醴市监处罚字〔2024〕第171号
发布时间:2024-06-24 访问量:次 作者:市场监督管理局 来源:市场监督管理局 字体[ 大 中 小 ]
- 索 引 号 :103/2024-03109
- 发文机关:市场监督管理局
- 发布时间:2024-06-24
- 有 效 期 :
- 所属主题:
- 公开对象:
- 发文字号:
- 公开部门:市场监督管理局
- 状 态:
醴陵市市场监督管理局
行 政 处 罚 决 定 书
醴市监处罚字〔2024〕171号
当事人:醴陵市点亮文体生活馆
主体资格证照名称:《营业执照》
类型:个体工商户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2430281MA4PYQRG6A
经营场所:醴陵市来龙门办事处升熙路书香御景6#栋负二层106-107号
经营者:易**
身份证号码:430***************
联系电话:138********
2024年5月21日,本局执法人员在醴陵市来龙门办事处升熙路书香御景6#栋负二层106-107号对当事人进行检查时,发现当事人冷藏柜内待售的“华洋果汁型汽水”(数量:1瓶,生产日期:2023年4月16日,保质期:12个月;净含量:358ML)、“美年达果味型汽水”(数量:1瓶,生产日期:20230803,保质期:9个月;净含量:900ML)、“百事可乐汽水”(数量:2厅;生产日期分别是:20230112,20230413;保质期:12个月;净含量:330ML)等食品的保质期已经届满。当事人涉嫌经营超过保质期的食品,本局于当日立案调查,并当场依法实施行政强制措施,对当事人上述超过保质期的食品予以扣押。
现已查明:当事人系2018年9月26日在本局核准的个体工商户,从事办公用品、体育用品、儿童玩具、书籍、预包装食品零售。当事人分别于2023年7月18日、8月30日从醴陵市百事可乐经销商处购进“百事可乐汽水”[(生产日期:20230413;保质期:12个月;净含量:330ML/厅)购进价33元/箱(12厅,合2.75元/厅)]和“美年达果味型汽水”[(生产日期:20230803,保质期:9个月;净含量:900ML/瓶)购进价37元/箱(12瓶,合3.08元/瓶)]各一箱;2024年3月20日从拼多多平台上以15.88元/箱(6瓶,合2.65元/瓶)的价格购进“华洋果汁型汽水”一箱(生产日期:2023年4月16日,保质期:12个月;净含量:358ML/瓶)。分别以3.5元/厅、4元/瓶、5元/瓶的价格放在生活馆内销售。至2024年5月21日本局执法人员检查时止,当事人在保质期内销售了“百事可乐汽水”10厅、“美年达果味型汽水”11瓶、“华洋果汁型汽水”4瓶。在超过保质期后,于2024年5月20日销售了一瓶“华洋果汁型汽水”,剩下一瓶,获利2.35元,其它的未销售,违法经营货值金额为21元。当事人未建立财务账目。
上述事实,主要有以下证据证明:
证据一:2024年5月21日,本局执法人员对当事人进行检查的《现场笔录》1份,证明对当事人现场检查的基本情况,当事人生活馆内摆放有待售的超过保质期的食品的事实;
证据二:2024年5月22日,本局对当事人经营者进行询问的《询问笔录》一份,证明当事人经营超过保质期的汽水的进货来源、进货价格、销售价格以及货值金额情况;
证据三:2024年5月21日,本局执法人员在当事人经营场所现场拍摄的照片16张,证明当事人生活馆内摆放有待售的超过保质期的“百事可乐汽水”、“美年达果味型汽水”、“华洋果汁型汽水”等食品的事实;
证据四:2024年5月21日,本局执法人员对当事人实施行政强制措施的《醴陵市市场监督管理局实施行政强制措施决定书》(醴市监强措字【2024】01-34-005号)、《醴陵市市场监督管理局场所/设施/财物清单》(文书编号:01-34-005)及《醴陵市市场监督管理局送达回证》各1份,证明对当事人超过保质期的汽水实施扣押行政强制措施;
证据五:2024年5月22日,当事人提供的《营业执照》、《仅销售预包装食品经营者备案信息采集表》、当事人经营者易燕红的身份证复印件各1份,证明当事人的主体资格以及经营者身份情况;
证据六:2024年5月21日,执法人员现场在当事人收银系统上拍摄的销售超过保质期的“华洋果汁型汽水”销售记录照片一张,证明当事人2024年5月20日销售了1瓶超过保质期的“华洋果汁型汽水”的事实;
证据七:2024年5月22日,当事人提供的购货单据三张,证明当事人的购货来源。
以上证据和笔录均依照法定程序收集,经提供人签字确认,并经查证属实,符合法定形式,与违法事实相关,我局予以采信,依法作为定案依据。
本局认为,当事人的上述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三十四条“禁止生产经营下列食品、食品添加剂、食品相关产品:(十)标注虚假生产日期、保质期或者超过保质期的食品、食品添加剂;”的规定,构成了经营超过保质期的食品的行为。
本局于2024年6月3日向当事人送达了醴市监听告字〔2024〕67号《醴陵市市场监督管理局行政处罚听证告知书》,当事人在法定期限内未提出陈述、申辩意见,也未提出听证申请。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四条第一款“违反本法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尚不构成犯罪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食品安全监督管理部门没收违法所得和违法生产经营的食品、食品添加剂,并可以没收用于违法生产经营的工具、设备、原料等物品;违法生产经营的食品、食品添加剂货值金额不足一万元的,并处五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罚款;货值金额一万元以上的,并处货值金额十倍以上二十倍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吊销许可证:(五)生产经营标注虚假生产日期、保质期或者超过保质期的食品、食品添加剂;”的规定。鉴于当事人积极配合调查,如实陈述违法事实并主动提供证据材料,未造成危害后果,且货值金额为21元,获利2.35元。参照《湖南省市场监督管理行政处罚裁量权实施办法及基准》第十一章食品监督管理第一节十四【裁量基准】“1.减轻情形:初次违法;食品经营者销售的预包装食品超过保质期限,或者提供餐饮服务的经营者使用的食品原料、食品添加剂超过保质期,所涉品种单一,货值金额较小,过期时间较短,没有造成危害后果或者造成危害后果轻微能够主动消除、减轻,或者具有《实施办法》规定的其他减轻处罚情形。裁量幅度:没收违法所得和违法生产经营的食品、食品添加剂,并可以没收用于违法生产经营的工具、设备、原料等物品;违法生产经营的食品、食品添加剂货值金额不足1万元的,并处少于5万元罚款”的规定。本局决定对当事人减轻处罚:
一、没收当事人超过保质期的“百事可乐汽水”2厅、“美年达果味型汽水”1瓶、“华洋果汁型汽水”1瓶;
二、没收当事人的违法所得2.35元,并处以5000元罚款,合计罚没款5002.35元,上缴国库。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六十七条的规定,当事人应自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十五日内到办案机构领取《湖南省非税收入缴款通知单(电子)》缴纳罚款,缴款成功后会自动生成《湖南省非税收入一般缴款书(电子)》,可在“湖南财政非税公众服务平台”微信小程序查询并下载。缴纳罚款可以通过以下途径:1、扫取《湖南省非税收入缴款通知单(电子)》右上角二维码直接缴款;2、通过电子银行缴纳罚款(使用网银转账时必须在“转帐备注”里完整录入“湖南非税+缴款通知单左上角的缴款码”,如内容出错将导致缴款失败);3、持《湖南省非税收入缴款通知单(电子)》至银行柜台缴纳罚款。
当事人如不服本处罚决定,可自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60日内向醴陵市人民政府申请复议,亦可6个月内依法向株洲市芦淞区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行政执法监督电话:0731-23224275(纪检监察室)
0731-23677389(法规股)
醴陵市市场监督管理局
2024年6月14日
(本局将依法向社会公示本行政处罚决定信息)
本文书一式 三 份, 一份送达,一份归档, 一份办案机构留存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