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醴陵市市场监督管理局行政处罚决定书醴市监处罚字〔2024〕第173号
发布时间:2024-06-24 访问量:次 作者:市场监督管理局 来源:市场监督管理局 字体[ 大 中 小 ]
- 索 引 号 :103/2024-03111
- 发文机关:市场监督管理局
- 发布时间:2024-06-24
- 有 效 期 :
- 所属主题:
- 公开对象:
- 发文字号:
- 公开部门:市场监督管理局
- 状 态:
醴陵市市场监督管理局
行 政 处 罚 决 定 书
醴市监处罚字〔2024〕173号
当事人:醴陵市汤太盛酒店
经营场所:醴陵市茶山镇长沙岭居委会牛场坳组
类型:个体工商户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2430281MACRB6L70K
注册日期:2023年7月19日
经营者:汤**
身份证号码:430***************
经营范围:许可项目:烟草制品零售;住宿服务;餐饮服务;歌舞娱乐活动。(依法须经批准的项目,经相关部门批准后方可开展经营活动,具体经营项目以相关部门批准文件或许可证件为准)一般项目:保健食品(预包装)销售。(除依法须经批准的项目外,凭营业执照依法自主开展经营活动)
2023年12月22日,醴陵市市场监督管理局行政执法人员到醴陵市汤太盛酒店进行监督检查,营业场所内安装了一台电梯,工作人员在酒店一楼电梯门处时,电梯屏显“1”,电梯可正常运行,厢体内未公示特种设备使用登记证书和维护记录。现场无法提供检验资料。经核查发现,此电梯平时供酒店住客和工作人员使用,现场无法提供特种设备使用登记证,当日,执法人员直接下达醴陵市市场监督管理局特种设备安全监察指令书(醴市监特令〔2023〕第195号),责令当事人于2024年1月22日前办理特种设备使用登记。2024年3月18日,醴陵市市场监督管理局行政执法人员到醴陵市汤太盛酒店进行监督检查,当事人现场提供了编号为TJ-B2024-10108的电梯监督检验报告,仍未取得特种设备使用登记证书,涉嫌使用未按照规定办理使用登记的电梯。为进一步查清事实,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特种设备安全法》及《市场监督管理行政处罚程序规定》的有关规定,经市局主管领导批准,当日予以立案。期间我局执法人员现场制作《现场笔录》2份,《特种设备现场安全监督检查记录》1份,《特种设备安全监察指令书》及送达回证各1份,《询问笔录》1份,现场检查照片6张,取得当事人的《营业执照》复印件1份,当事人的经营者的身份证复印件1份,电梯监督检验报告1份。上述证据均经当事人签字核对,确认属实、无误。
经查证,当事人是2023年7月19日在市场监管部门登记的个体工商户,系个人经营。当事人经营场所内使用的电梯系2022年由株洲日欣电梯工程有限公司在2022年完成安装的,设备名称曳引驱动乘客电梯,设备代码311010323202110221,产品编号K2110221。2023年12月22日,醴陵市市场监督管理局行政执法人员到醴陵市汤太盛酒店进行监督检查发现,该酒店一楼有一台电梯正在使用,现场无法提供该电梯的检验报告和使用登记证书,执法人员直接下达醴陵市市场监督管理局特种设备安全监察指令书(醴市监特令〔2023〕第195号)。2024年3月18日,醴陵市市场监督管理局行政执法人员到醴陵市汤太盛酒店进行监督检查,当事人现场提供了编号为TJ-B2024-10108的电梯监督检验报告,逾期未办理该电梯的使用登记。
以上事实,有下列证据证明:
证据一:2023年12月22日的《特种设备现场安全监督检查记录》、《醴陵市市场监督管理局现场笔录》各1份。证明本局执法人员在醴陵市茶山镇长沙岭居委会牛场坳组检查时当事人正在使用一台无法提供检验报告且未办理使用登记证的电梯。
证据二:2023年12月22日的《醴陵市市场监督管理局特种设备安全监察指令书》及《醴陵市市场监督管理局送达回证》1份。证明本局已对当事人下达醴市监特令〔2023〕第195号的法律文书,责令当事人限期办理电梯使用登记相关手续。
证据三:2023年12月22日照片电脑打印件4张,证明了本局执法人员检查当事人的现场情况。
证据四:2024年3月18日的《醴陵市市场监督管理局现场笔录》。证明当事人逾期未办理电梯使用登记。
证据五:2024年4月10日的《醴陵市市场监督管理局询问笔录》1份,证明当事人逾期未办理电梯使用登记。
证据六:2024年3月18日,当事人提供的编号为TJ-B2024-10108的电梯监督检验报告1份,证明了当事人使用的电梯及时进行了监督检验。
证据七:2024年4月10日,当事人提供《营业执照》、经营者身份证复印件各1份,证明了当事人经营主体资格。
证据八:2024年5月6日,湖南省特种设备安全监管系统的电脑查询记录截图3张。证明当事人使用的设备代码311010323202110221,产品编号K2110221电梯未办理《特种设备使用登记证》。
以上证据和笔录均依照法定程序收集,经当事人签字确认并经查证属实。符合法定形式,与违法事实相关,本局已采信,依法作为定案根据。
本局认为:当事人的上述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特种设备安全法》第三十三条“特种设备使用单位应当在特种设备投入使用前或者投入使用后三十日内,向负责特种设备安全监督管理的部门办理使用登记,取得使用登记证书。登记标志应当置于该特种设备的显著位置。”的规定,构成使用未经登记的特种设备行为。
本局于2024年6月3日向当事人送达了醴市监听告字〔2024〕第68号《醴陵市市场监督管理局行政处罚听证告知书》,当事人在法定的期限内,未提出陈述、申辩意见,未要求听证。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特种设备安全法》第八十三条“违反本法规定,特种设备使用单位有下列行为之一的,责令改正;逾期未改正的,责令停止使用有关特种设备,处一万以上十万元以下罚款:(一)使用特种设备未按照规定办理使用登记的;”的规定,鉴于当事人已停止使用该台电梯,并积极申请办理该特种设备的《使用登记证》相关手续,社会影响较小,符合参照参照《湖南省市场监督管理行政处罚裁量权基准》第九章第一节“二十五、违法行为:使用未按照规定办理使用登记的特种设备的。【裁量基准】 1.从轻情形:无人身、财产安全隐患的;或者违法行为持续时间不足3个月的;或者此行为发生前未曾使用过特种设备且在立案调查时已完成整改的;或者立案后五个工作日内完成整改的;或者无社会影响或影响较小的。裁量幅度:责令限期改正;逾期未改正的,责令停止使用有关特种设备,处1万元以上少于3.7万元的罚款。”规定的标准,本局决定:
一、责令当事人立即停止使用该电梯;
二、对当事人处以罚款10000元上缴国库。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六十七条的规定,当事人应自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十五日内到办案机构领取《湖南省非税收入缴款通知单(电子)》缴纳罚款,缴款成功后会自动生成《湖南省非税收入一般缴款书(电子)》,可在“湖南财政非税公众服务平台”微信小程序查询并下载。缴纳罚款可以通过以下途径:1、扫取《湖南省非税收入缴款通知单(电子)》右上角二维码直接缴款;2、通过电子银行缴纳罚款(使用网银转账时必须在“转帐备注”里完整录入“湖南非税+缴款通知单左上角的缴款码”,如内容出错将导致缴款失败);3、持《湖南省非税收入缴款通知单(电子)》至银行柜台缴纳罚款。
当事人如不服本处罚决定,可自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60日内向醴陵市人民政府申请复议,亦可6个月内依法向株洲市芦淞区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行政执法监督电话:0731-23224275(纪检监察室)
0731-23677389(法规股)
醴陵市市场监督管理局
2024年6月14日
(本局将依法向社会公示本行政处罚决定信息)
本文书一式 三 份, 一份送达,一份归档, 一份办案机构留存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