您当前的位置: 首页 > 政务 > 信息公开目录 > 行政处罚

醴陵市市场监督管理局行政处罚决定书醴市监处罚字〔2024〕第174号

发布时间:2024-06-24 访问量: 作者:市场监督管理局 来源:市场监督管理局 字体[ ]

 醴陵市市场监督管理局

           

 

醴市监处罚字〔2024174

                                               

 

 

 

当事人:醴陵市白兔潭镇福娃幼儿园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12430281MB1F041460

类型:非财政补助类事业单位

主要经营场所:醴陵市白兔潭镇洙塘村

法定代表人:周**

联系方式:181********

2024年3月13日,我局执法人员对醴陵市白兔潭镇福娃幼儿园开展执法检查时,在当事人厨房内发现包装饮用水3桶,当事人无法提供该包装饮用水供应商的《营业执照》、检验合格证明文件和当事人的《食品进货查验记录制度》,执法人员当场下达《责令改正通知书》,责令当事人于2024年3月20日前提供上述材料。2024年3月26日,我局执法人员对当事人检查时,当事人仍无法提供上述材料。当事人涉嫌未按规定建立并遵守进货查验记录制度,为进一步查清事实,执法人员于2024年3月26日呈报主管局长批准立案。本局立案后经检查当事人经营场所,询问当事人,现本案已调查终结。

现已查明:当事人是在醴陵市事业单位登记管理局登记注册的非财政补助事业单位,业务范围:幼儿教育。经查证,2024年3月13日,我局执法人员对醴陵市白兔潭镇福娃幼儿园开展执法检查时,在当事人厨房内发现包装饮用水3桶,当事人无法提供该包装饮用水供应商的《营业执照》、检验合格证明文件和当事人的《食品进货查验记录制度》,执法人员当场下达《责令改正通知书》,责令当事人于2024年3月20日前提供上述材料。2024年3月26日,我局执法人员对当事人检查时,当事人仍无法提供上述材料,逾期未改正。

上述事实,主要有以下证据证明:

1.当事人《事业单位法人证书》、《食品经营许可证》、法定代表人身份证复印件各一份,证明当事人的主体经营资格;

2.当事人授权委托书和被委托人身份证复印件各一份,证明当事人法定代表人授权被委托人处理本案相关事宜;

3.食品经营监督检查结果记录表一份,证明2024年3月13日当事人存在未按规定建立并遵守进货查验记录制度的行为;

4.《责令改正通知书》(醴市监责改字[2024]12-009号)和《送达回证》各一份,证明2024年3月13日执法人员对当事人下达责令改正通知书并当场送达。

5.2024年3月26日执法人员制作的《现场笔录》1份,证明当事人逾期仍未改正违法行为的事实。

6.2024年4月1日执法人员对当事人的《询问笔录》1份,证明当事人逾期未按规定建立并遵守进货查验记录制度的相关情况。

上述证据和笔录均依照法定程序收集,经提供人签字确认并经查证属实。符合法定形式与违法事实相关,本局予以采信,依法作为定案的根据。

当事人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五十三条第二款“食品经营企业应当建立食品进货查验记录制度,如实记录食品的名称、规格、数量、生产日期或者生产批号、保质期、进货日期以及供货者名称、地址、联系方式等内容,并保存相关凭证。记录和凭证保存期限应当符合本法第五十条第二款的规定。”的规定,在执法人员下达责令改正通知书后,当事人未按期进行整改,提交相关进货查验资料以及记录,构成逾期未按规定建立并遵守进货查验记录制度的行为。

本局于2024年6月3日向当事人送达了醴市监行告字〔2024〕第94号《醴陵市市场监督管理局行政处罚告知书》,当事人在法定期限内未提出陈述申辩意见。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六条第一款第(三)项“违反本法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责令改正,给予警告;拒不改正的,处五千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责令停产停业,直至吊销许可证:食品、食品添加剂生产经营者进货时未查验许可证和相关证明文件,或者未按规定建立并遵守进货查验记录、出厂检验记录和销售记录制度;”之规定。鉴于当事人是初次违法、危害后果较小、事后积极配合调查、如实陈述违法事实,本局决定:

一、责令当事人改正上述违法行为;

二、对当事人处罚款5000元,上缴国库。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六十七条的规定,当事人应自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十五日内到办案机构领取《湖南省非税收入缴款通知单(电子)》缴纳罚款,缴款成功后会自动生成《湖南省非税收入一般缴款书(电子)》,可在“湖南财政非税公众服务平台”微信小程序查询并下载。缴纳罚款可以通过以下途径:1、扫取《湖南省非税收入缴款通知单(电子)》右上角二维码直接缴款;2、通过电子银行缴纳罚款(使用网银转账时必须在“转帐备注”里完整录入“湖南非税+缴款通知单左上角的缴款码”,如内容出错将导致缴款失败);3、持《湖南省非税收入缴款通知单(电子)》至银行柜台缴纳罚款。                              

当事人如不服本处罚决定,可自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60日内向醴陵市人民政府申请复议,亦可6个月内依法向株洲市芦淞区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行政执法监督电话:0731-23224275(纪检监察室)

             0731-23677389(法规股)

醴陵市市场监督管理局  

     2024614

(本局将依法向社会公示本行政处罚决定信息)

本文书一式  份, 送达,一份归档, 一份办案机构留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