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醴陵市市场监督管理局行政处罚决定书醴市监处罚字〔2024〕第178号

发布时间:2024-06-26 访问量: 作者:市场监督管理局 来源:市场监督管理局 字体[ ]

醴陵市市场监督管理局

           

 

醴市监处罚字〔2024178

                                               

 

 

 

当事人:醴陵市石亭镇笑咪咪幼儿园

主体资格证照名称:《民办非企业单位登记证书》

类型:民办非企业单位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524302810642407165

住所:醴陵市石亭镇石亭居委会

法定代表人:方**

身份证号码:430***************

联系电话:135********

2024年3月20日本局接匿名投诉,称当事人存在教育违规收费行为,经初步核查,当事人在经营过程中自立收费项目,向本园幼儿家长收取体智能费、画画课费、教辅费,该行为涉嫌价格违法。为进一步查清事实,本局于2024年4月8日对当事人立案调查。

经查,当事人以培养幼儿的体能综合素质为由,分别于2023年上学期、2023年下学期、2024年上学期与园外培训机构合作,在幼儿正课时间开设体智能课,按照100元/人·期的标准向参加体智能课幼儿的家长收取体智能费,至2024年4月8日执法人员检查时止,当事人上述三个学期共收取体智能费122人,收取金额共12200元(2023年上学期收取42人,收取金额4200元;2023年下学期收取40人,收取金额4000元;2024年上学期收取40人;收取金额4000元);其次,当事人为培养幼儿兴趣特长,应幼儿家长需求,分别于2023年上学期、2023年下学期、2024年上学期与园外培训机构合作,在幼儿正课时间开设兴趣班画画课,按照550元/人·期的标准向参加画画课幼儿的家长收取画画课费,至2024年4月8日执法人员检查时止,当事人上述三个学期共收取画画课费21人,收取金额共11550元(2023年上学期收取7人,收取金额3850元;2023年下学期收取7人,收取金额3850元;2024年上学期收取7人;收取金额3850元);再次,当事人分别于2023年上学期、2024年上学期,安排幼儿自愿向醴陵市新华书店购买一款画刊教辅材料,按照60元/人·期的标准向幼儿收取教辅费,至2024年4月8日执法人员检查时止,当事人上述两个学期共收取教辅费94人,收取金额共5640元(2023年上学期收取60人,收取金额3600元;2024年上学期收取34人;收取金额2040元)。经统计,当事人收取上述三项费用合计29390元。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价格法》第四十一条的规定,本局于2024年4月24日,向当事人送达《醴陵市市场监督管理局责令退款通知书》(醴市监责退〔2024〕13-03号),责令当事人在七个工作日内,将上述价款退还给幼儿家长,拒不退还或者逾期未退还的部分,本局将依法予以没收。幼儿家长要求退还时,由当事人依法承担民事责任。

当事人于2024年5月11日,在规定期限内将退款清单报送至本局查验,并向本局出具《退款情况说明》及《整改报告》,当事人采取退费公告、现金退款的方式进行清退,已退还19140元给幼儿家长,剩余10250元因无法联系缴费的幼儿家长,所以无法退还。

上述事实,有以下证据证明:

证据一:《投诉登记表》1份、旁证《询问笔录》及调查材料共24页,证明案件来源;证明当事人收取体智能费、教辅费的事实;

证据二:当事人提供的《民办非企业单位登记证书》、《中华人民共和国民办学校办学许可证》、方**居民身份证、《当事人授权委托书》复印件各1份,证明当事人主体资格,及方**身份;证明当事人授权委托方**,接受此次调查事宜;

证据三:2024年4月8日,本局对当事人制作的《现场笔录》,及现场照片打印件共7页、当事人提供的《收据》复印件3页、《幼儿园体智能课程介绍与收费通知》复印件1页,证明现场检查的基本情况;证明当事人收取体智能费、教辅费的事实;

证据四:2024年4月11日,本局对方**第一次《询问笔录》1份、对当事人下达的《醴陵市市场监督管理局限期提供材料通知书》(醴市监限提〔2024〕13-08号)及送达回证各1份,证明当事人收取体智能费、教辅费,并开设兴趣班画画课收取费用的事实;证明本局要求当事人限期内提供收取体智能、教辅、画画费材料的事实;

证据五:2024年4月11日,当事人提供的《醴陵市2024年春季在园幼儿信息表》复印件11页、当事人确认的《醴陵市石亭镇笑咪咪幼儿园2023年上学期至2024年上学期收费明细表》、《醴陵市市场监督管理局价格检查登记表》各1份,证明当事人2024年上学期幼儿情况;证明当事人收取体智能、画画、教辅费的时间、标准、人数、金额的事实;

证据六:当事人提供的《美术兴趣班开设协议》复印件2份、《体智能教学实施合同书》复印件3份、体智能课培训机构《营业执照》复印件1页、《收据》复印件3页,证明当事人收取体智能、画画费的事实;

证据七:2024年4月15日,旁证《询问笔录》及调查材料共16页,证明当事人开设兴趣班画画课收取费用的事实;

证据八:当事人提供的收据复印件11页、《关于笑咪咪幼儿园幼儿画刊情况说明》复印件1份、方**微信聊天转账记录截图打印件3页,证明当事人收取体智能、教辅、画画费的事实;

证据九:2024年4月23日,本局对方**第二次《询问笔录》,证明当事人收取体智能、教辅、画画费的事实;

证据十:《湖南省幼儿园收费管理实施办法》(湘发改价费规〔2020〕659号文件复印件1份,证明收费规定的依据,及当事人自立收费项目行为的事实;

证据十一:2024年4月24日,本局向当事人下达的《醴陵市市场监督管理局责令退款通知书》(醴市监责退〔2024〕13-03号)及送达回证各1份,证明本局责令当事人限期内清退违规收费价款的事实;

证据十二:2024年5月11日,当事人向本局提供的《退款情况说明》、《整改报告》及退费材料共20页,证明当事人退费的基本情况;证明当事人至2024年5月8日止,已退还19140元,剩余10250元无法退还的事实;

证据十三:2024年5月14日,本局对方**第三次《询问笔录》1份,证明当事人退费的基本情况,及本局对当事人退费情况进行查验的事实。

以上证据和笔录均依照法定程序收集,经提供人签字确认,并经查证属实,符合法定形式,与违法事实相关,本局予以采信,依法作为定案依据。

本局认为,当事人向幼儿家长收取体智能费、画画课费、教辅费的行为,未遵守《湖南省幼儿园收费管理实施办法》(湘发改价费规〔2020〕659号)第十五条“幼儿园除收取保教费、住宿费、伙食费和规定的代收费外,不得再向幼儿家长收取任何其他费用。幼儿园不得在保教费外以开办实验班、特长班、兴趣班、课后培训班和亲子班等特色教育为名向幼儿家长另行收取费用,不得以任何名义向幼儿家长收取与入园挂钩的赞助费、捐资助学费、建园费、教育成本补偿费等费用。”的规定,属于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价格法》第十二条“经营者进行价格活动,应当遵守法律、法规,执行依法制定的政府指导价、政府定价和法定的价格干预措施、紧急措施。”规定的违法情形,构成了《价格违法行为行政处罚规定》第九条第五项“经营者不执行政府指导价、政府定价,有下列行为之一的,责令改正,没收违法所得,并处违法所得5倍以下的罚款;没有违法所得的,处5万元以上50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较重的处50万元以上200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责令停业整顿:……(五)自立收费项目或自定标准收费的;……”所指的自立收费项目收费的违法行为。

本局于2024年6月6日对当事人送达了醴市监行告字〔2024〕98号《醴陵市市场监督管理局行政处罚告知书》,当事人在法定期限内未提出陈述、申辩意见。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价格法》第三十九条“经营者不执行政府指导价、政府定价以及法定的价格干预措施、紧急措施的,责令改正,没收违法所得,可以并处违法所得五倍以下的罚款;没有违法所得的,可以处以罚款;情节严重的,责令停业整顿。”、《价格违法行为行政处罚规定》第九条第五项“经营者不执行政府指导价、政府定价,有下列行为之一的,责令改正,没收违法所得,并处违法所得5倍以下的罚款;没有违法所得的,处5万元以上50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较重的处50万元以上200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责令停业整顿:……(五)自立收费项目或自定标准收费的;……”的规定。鉴于当事人积极配合市场监管部门调查,如实陈述违法事实并提供证据材料,主动提交整改报告材料,减轻违法行为的危害后果。符合《湖南省市场监督管理局行政处罚裁量权实施办法》第十二条“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从轻行政处罚:(一)积极配合市场监管部门调查,如实陈述违法事实并提供证据材料的;”、第十三条“ 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减轻或从轻行政处罚:(二)主动消除或者减轻违法行为危害后果的;”的情形,本局决定:

一、责令当事人改正违法行为;

二、没收当事人违法所得10250元,并处5125元的罚款,共计15375元,上缴国库。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六十七条的规定,当事人应自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十五日内到办案机构领取《湖南省非税收入缴款通知单(电子)》缴纳罚款,缴款成功后会自动生成《湖南省非税收入一般缴款书(电子)》,可在“湖南财政非税公众服务平台”微信小程序查询并下载。缴纳罚款可以通过以下途径:1、扫取《湖南省非税收入缴款通知单(电子)》右上角二维码直接缴款;2、通过电子银行缴纳罚款(使用网银转账时必须在“转帐备注”里完整录入“湖南非税+缴款通知单左上角的缴款码”,如内容出错将导致缴款失败);3、持《湖南省非税收入缴款通知单(电子)》至银行柜台缴纳罚款。                              

当事人如不服本处罚决定,可自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60日内向醴陵市人民政府申请复议,亦可6个月内依法向株洲市芦淞区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行政执法监督电话:0731-23224275(纪检监察室)

             0731-23677389(法规股)

醴陵市市场监督管理局  

     2024617

(本局将依法向社会公示本行政处罚决定信息)

本文书一式  份, 送达,一份归档, 一份办案机构留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