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醴陵市市场监督管理局行政处罚决定书醴市监处罚字〔2024〕第181号
发布时间:2024-06-26 访问量:次 作者:市场监督管理局 来源:市场监督管理局 字体[ 大 中 小 ]
- 索 引 号 :103/2024-03181
- 发文机关:市场监督管理局
- 发布时间:2024-06-26
- 有 效 期 :
- 所属主题:
- 公开对象:
- 发文字号:
- 公开部门:市场监督管理局
- 状 态:
醴陵市市场监督管理局
行 政 处 罚 决 定 书
醴市监处罚字〔2024〕181号
当事人:醴陵市华盛设计师酒店
主体资格证照名称:营业执照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2430281MA4RRAXA51
类型:个体工商户
经营场所:醴陵市来龙门街道大坡里119号
经营者:王*
身份证号码:430***************
2024年5月21日,本局执法人员对当事人进行检查,检查时发现在当事人大厅摆放的冷藏陈列柜中,有6瓶外星人电解质水电解质饮料、1瓶珠江啤酒已经超出了保质期。当事人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三十四条的规定,涉嫌构成了经营超过保质期的食品的行为。即日,本局对当事人立案调查。
经查证:2023年8月当事人从自称是元气森林的业务员手中购入一批饮料。购入时当事人未查验对方的经营资质。也未做进货记录。其中有元气森林(北京)食品科技集团有限公司出品的外星人电解质水电解质饮料(净含量:500毫升,生产日期:20230720.保质期:10个月),对外售价为每瓶4元。广州珠江啤酒股份有限公司出品的珠江啤酒(净含量:500ml,生产日期:20230205.保质期:12个月)。对外售价为每瓶5元。至2024年5月21日本局执法人员检查时止,仍有6瓶外星人电解质水电解质饮料(净含量:500毫升,生产日期:20230720.保质期:10个月)和1瓶珠江啤酒(净含量:500ml,生产日期:20230205.保质期:12个月)在冷藏陈列柜中待售,检查时上述食品均已超过保质期。该超过保质期的食品共计货值为29元。检查时经营者不能向执法人员提供上述食品的进货查验记录和进货票据。
上述事实,主要有以下证据证明:
1.现场笔录。证明检查时当事人经营场所情况。
2.对当事人的《询问笔录》。证明当事人食品的采购、销售情况。
3.《营业执照》复印件 。证明当事人经营主体资格。
4.《食品经营许可证》复印件。证明当事人的食品经营资质。
5.经营者身份证复印件。证明经营者的自然人资质。
6.经营场所照片打印件。证明检查时经营场所的情况。
7.超过保质期食品照片打印件。证明当事人超过保质期食品的情况。
8.醴陵市市场监督管理局实施强制措施决定书及附件,证明醴陵市市场监督管理局对这些超过保质期的食品依法实施了扣押措施。
9.整改报告,证明当事人已对店中进行了整改。
以上证据和笔录均依照法定程序收集,并分别由提供人签名确认,符合法定形式,与违法事实相关,本局予以采信。
当事人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三十四条“禁止生产经营下列食品、食品添加剂、食品相关产品:(十)标注虚假生产日期、保质期或者超过保质期的食品、食品添加剂”的规定,构成了经营超过保质期的食品的行为。
本局于2024年6月4日依法向当事人送达《醴陵市市场监督管理局行政处罚听证告知书》(醴市监听告字〔2024〕第73号),当事人在法定期限内未提出陈述申辩意见。也未要求听证。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四条规定:“违反本法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尚不构成犯罪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没收违法所得和违法生产经营的食品、食品添加剂,并可以没收用于违法生产经营的工具、设备、原料等物品;违法生产经营的食品、食品添加剂货值金额不足一万元的,并处五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罚款;货值金额一万元以上的,并处货值金额十倍以上二十倍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吊销许可证:(五)生产经营标注虚假生产日期、保质期或者超过保质期的食品、食品添加剂”以及《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二十八条第一款“行政机关实施行政处罚时,应当责令当事人改正或者限期改正违法行为”的规定。当事人超过保质期的食品货值为29元,鉴于当事人货值金额较小,没有造成危害后果。参照《湖南省市场监督管理领域轻微违法行为不予处罚、减轻处罚规定》第十六条第(一)项“具有下列情形的,可以依据过罚相当原则结合实际情况酌情减轻处罚:(一)食品经营者销售的预包装食品超过保质期限,所涉品种单一,货值金额较小,过期时间较短,没有造成危害后果或者造成危害后果轻微能够主动消除、减轻的,可以减轻处罚,多次违法的除外;首次违法,没有造成危害后果,及时改正的,不予行政处罚。”《湖南省市场监督管理行政处罚裁量权实施办法》第十三条第(六)项“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减轻或从轻行政处罚:(六)法律、法规、规章规定其他应当从轻或者减轻行政处罚的。”和《湖南省市场监督管理行政处罚裁量权基准》 第十一章食品监督管理 第一节《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行政处罚裁量基准 十四 【裁量基准】“1.减轻情形:初次违法;食品经营者销售的预包装食品超过保质期限,或者提供餐饮服务的经营者使用的食品原料、食品添加剂超过保质期,所涉品种单一,货值金额较小,过期时间较短,没有造成危害后果或者造成危害后果轻微能够主动消除、减轻,或者具有《实施办法》规定的其他减轻处罚情形。裁量幅度:没收违法所得和违法生产经营的食品、食品添加剂,并可以没收用于违法生产经营的工具、设备、原料等物品;违法生产经营的食品、食品添加剂货值金额不足1万元的,并处少于5万元罚款”的规定。本局决定对当事人减轻处罚:
一、责令当事人改正违法行为;
二、没收当事人经营的超过保质期的食品外星人电解质水电解质饮料(净含量:500毫升,生产日期:20230720.保质期:10个月)6瓶、珠江啤酒(净含量:500ml,生产日期:20230205.保质期:12个月)1瓶;
三、对当事人处罚款5000元上缴国库。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六十七条的规定,当事人应自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十五日内到办案机构领取《湖南省非税收入缴款通知单(电子)》缴纳罚款,缴款成功后会自动生成《湖南省非税收入一般缴款书(电子)》,可在“湖南财政非税公众服务平台”微信小程序查询并下载。缴纳罚款可以通过以下途径:1、扫取《湖南省非税收入缴款通知单(电子)》右上角二维码直接缴款;2、通过电子银行缴纳罚款(使用网银转账时必须在“转帐备注”里完整录入“湖南非税+缴款通知单左上角的缴款码”,如内容出错将导致缴款失败);3、持《湖南省非税收入缴款通知单(电子)》至银行柜台缴纳罚款。
当事人如不服本处罚决定,可自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60日内向醴陵市人民政府申请复议,亦可6个月内依法向株洲市芦淞区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行政执法监督电话:0731-23224275(纪检监察室)
0731-23677389(法规股)
醴陵市市场监督管理局
2024年6月17日
(本局将依法向社会公示本行政处罚决定信息)
本文书一式 三 份, 一份送达,一份归档, 一份办案机构留存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