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株洲市城市管理综合执法行政处罚决定书株(醴)城行罚字〔2024〕第13002号

发布时间:2024-06-27 访问量: 作者:市城管局 来源:市城管局 字体[ ]

株洲市城市管理综合执法

行政处罚决定书

株(醴)城行罚字〔2024〕第13002号

 

姓名文*安  

身份证号码:430219***********

住址:醴陵市来龙门街道办事处上洲村******

联系电话:130****6959

你在醴陵市来龙门街道办事处上洲社区文家组,未按照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的规定进行建设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第四十三条第一款和《湖南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办法》第二十七条第一款本机关于2024年4月22日予以立案调查。

经查明,你于2020年10月12日取得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审批占地面积120平方米、总建筑面积370平方米、建筑层数3层。你在醴陵市来龙门街道办事处上洲社区文家组,未按照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的规定进行建设,根据醴陵市自然资源局文新安私宅建设工程现状实测图及我局执法人员现场勘验核实,该房屋实际占地面积300.42平方米,实际建筑面积706.21平方米,超出审批占地面积180.42平方米,超出审批建筑面积336.21平方米,实际建设层数3层。

上述事实有如下证据证实:

1、文*安调查(询问)笔录;

2、现场勘验(检查)笔录;

3、责令停止(改正)违法建设通知书以及送达回证;

4、责令改正情况复查记录;

5、案件线索移送函;

6、当事人文*安户籍证明;

7、关于协助调查违法建设行为的函;

8、文*安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以及附件复印件

9、文*安私宅报建图;

10、房地产评估报告;

11、文*安私宅建设工程现状实测图

12、文*安处建房事宜周边邻里走访调查表。

以上证据均有相关人员签名(按捺手印)或盖章确认本机关决定予以采信。

本机关执法人员于2024年5月7日对你下达了《责令停止(改正)违法行为通知书》[株(醴)城行停(改)通字〔2024〕第0000452号]文书,责令你在2024年5月15日前改正。2024年5月17日,我局行政执法人员对你所建设的房屋进行现场复查,你逾期未改正。

综合以上情况,你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第四十三条第一款和《湖南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办法》第二十七条第一款的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第六十四条和《湖南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办法》第四十七条的规定及《湖南省自然资源行政处罚裁量权基准》第四部分规划行政处罚的规定。 

2024年6月18日,本机关依法向你送达了《行政处罚事先告知书》[株(醴)城行告字〔2024〕第13002号]本机关执法人员现场告知你拟作出行政处罚决定的事实、理由、依据及内容,并告知你依法享有的权利你现场拒绝签收本机关执法人员在来龙门街道办事处以及上洲社区工作人员的见证下将行政处罚告知书留置送达至你家中。以上事实,本机关均有相关文书及送达回证为证。

你在规定的期限内未提出陈述、申辩,听证。

本机关根据前述违法事实、证据法律依据和裁量权基准,责令你自收到本机关行政处罚决定书之日起15个工作日内自行改正,并作出如下行政处罚:处建设工程造价579100元的百分之十的罚款,即57910元罚款。

你在接到本行政处罚决定书之日起15日内凭罚款缴纳通知单将罚款缴纳到指定银行账户,逾期不缴纳罚款的,本机关将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七十二条的规定,每日按罚款数额3%加处罚款;你如不服本处罚决定,可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60日内依法向醴陵市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也可以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6个月内向株洲市芦淞区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逾期不履行行政处罚决定,又不申请行政复议或提起行政诉讼,本机关将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醴陵市城市管理和综合执法局

                               2024年626

 

注:1、本决定书一式叁份,分别为存档,送上一级主管部门备案,送达被处罚人。

2、被处罚人罚款缴纳通知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