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株洲市城市管理综合执法行政处罚决定书株(醴)城行罚字〔2024〕第13006号
发布时间:2024-06-27 访问量:次 作者:市城管局 来源:市城管局 字体[ 大 中 小 ]
- 索 引 号 :103/2024-03224
- 发文机关:市城管局
- 发布时间:2024-06-27
- 有 效 期 :
- 所属主题:
- 公开对象:
- 发文字号:
- 公开部门:市城管局
- 状 态:
株洲市城市管理综合执法
行政处罚决定书
株(醴)城行罚字〔2024〕第13006号
姓名:张*强
身份证号码:430219***********
住址:醴陵市来龙门街道办事处上洲村******
联系电话:158****3731
你在醴陵市来龙门街道办事处上洲社区乌鸦组,未按照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的规定进行建设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第四十三条第一款和《湖南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办法》第二十七条第一款,本机关于2024年4月24日予以立案调查。
经查明,你于2021年3月25日取得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审批占地面积100平方米,总建筑面积350平方米,建筑层数1+3层(一层为防洪兼车库层,规划审批高度2.1米)。你在醴陵市来龙门街道办事处上洲社区乌鸦组,未按照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的规定进行建设,根据醴陵市自然资源局《张文强私宅建设工程现状实测图》及我局行政执法人员现场勘验核实,该房屋为砖混+框架结构,实际建筑层数4层(防洪兼车库层超高),(根据《株洲市工程建设项目全流程“多测合一技术规定”》对层高超过2.1米的架空层,按1层计算建筑面积),防洪兼车库层实际层高4.22米,超规划审批高度2.12米,实际建设占地面积138.18平方米,建筑面积(含超高面积)518.28平方米,超占地面积38.18平方米,超建筑面积168.28平方米。
上述事实有如下证据证实:
1、现场勘验(检查)笔录;
2、责令停止(改正)违法建设通知书以及送达回证;
3、责令改正情况复查记录;
4、案件线索移送函;
5、证人身份证影印件以及工作证明;
6、证人调查(询问)笔录;
7、当事人张*强户籍证明;
8、关于协助调查违法建设行为的函;
9、张*强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以及附件复印件;
10、张*强、沈*三私宅报建图;
11、房地产估价报告;
12、张*强私宅建设工程现状实测图;
13、张*强、沈*三处建房事宜周边邻里走访调查表。
以上证据均有相关人员签名(按捺手印)或盖章确认,本机关决定予以采信。
本机关执法人员于2024年5月10日对你下达了《责令停止(改正)违法行为通知书》[株(醴)城行停(改)通字〔2024〕第0000459号]文书,责令你在2024年5月20日前改正。2024年5月20日,我局行政执法人员对你所建设的房屋进行现场复查,你逾期未改正。
综合以上情况,你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第四十三条第一款和《湖南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办法》第二十七条第一款的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第六十四条和《湖南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办法》第四十七条的规定及《湖南省自然资源行政处罚裁量权基准》第四部分规划行政处罚的规定。
2024年6月18日,本机关依法向你送达《行政处罚事先告知书》[株(醴)城行告字〔2024〕第13006号],因你未在现场签收,我局行政执法人员在现场经电话告知对你以上违法建筑拟作出限期拆除的事实、理由、依据及内容,并告知你依法享有的权利。并在来龙门街道办事处以及上洲社区工作人员的见证下留置送达《限期拆除违法建筑告知书》至你家中(张贴到你房屋墙上)。以上事实,本机关均有相关文书及送达回证为证。
你在规定的期限内未提出陈述、申辩,听证。
本机关根据前述违法事实、证据和法律依据,责令你自收到本机关行政处罚决定书之日起15个工作日内自行改正,并作出如下行政处罚:处建设工程造价425000元的百分之十的罚款,即42500元罚款。
你在接到本行政处罚决定书之日起15日内凭罚款缴纳通知单将罚款缴纳到指定银行账户,逾期不缴纳罚款的,本机关将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七十二条的规定,每日按罚款数额3%加处罚款;你如不服本处罚决定,可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60日内依法向醴陵市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也可以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6个月内向株洲市芦淞区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逾期不履行行政处罚决定,又不申请行政复议或提起行政诉讼,本机关将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醴陵市城市管理和综合执法局
2024年6月26日
注:1、本决定书一式叁份,分别为存档,送上一级主管部门备案,送达被处罚人。
2、被处罚人罚款缴纳通知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