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醴陵市市场监督管理局行政处罚决定书醴市监处罚字〔2024〕第186号

发布时间:2024-06-28 访问量: 作者:市场监督管理局 来源:市场监督管理局 字体[ ]

醴陵市市场监督管理局

           

 

醴市监处罚字〔2024186

                                               

 

 

 

当事人:醴陵市为家旺食品商行

主体资格证照名称:营业执照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2430281MA4RAHNA81

经营场所:醴陵市仙岳山街道左权南路金幸美域5栋4、5、6、7号

经营者:贺*

身份证号码:430***************

2024年5月8日,本局收到湖南省市场监管投诉举报平台(全国12315平台)投诉单(编号:1430281002024050603830191),投诉人称2024年5月3日在当事人处购买了“嚼伴酸奶”1杯,该食品的生产日期为2023年11月2日,保质期180天,该产品至购买日已超过保质期。当日,本局执法人员对当事人门店进行了检查,发现当事人店内冷藏保鲜柜货架上待售的食品中有投诉人购买的“嚼伴酸奶”4杯(生产日期2023年11月2日,保质期180天),检查时该产品已经超过保质期。执法人员依法对当事人销售的超过保质期的食品实施强制扣押措施(醴市监强措﹝2024﹞042601号)。同日,本局对当事人立案调查,2024年5月11日,本局对当事人的委托人进行了询问调查,并调查收集了相关证据材料。

经查:当事人经营的“嚼伴酸奶”是由醴陵市恒福食品贸易有限公司2023年11月13日配送至当事人处,共配送了16杯,配送价格为8.5元/杯,销售价格为9.9元/杯,2024年5月3日卖出1杯,2024年5月8日现场检查发现并强制扣押4杯,其余11杯均在保质期内售出。本案货值金额为49.5元,违法所得1.4元。  

事实,主要有以下证据证

1.湖南省市场监管投诉举报平台(全国12315平台)投诉单(编号:1430281002024050603830191)1份及附件照片复印件3张,证明投诉人购买食品的时间,地点及基本情况;

2.《现场笔录》1份,现场检查照片复印件6张,证明2024年5月8日在当事人处检查时的现场情况;

3.醴陵市市场监督管理局实施行政强制措施决定书醴市监强措﹝2024﹞042601号及附件、《送达回证》各1份,证明醴陵市市场监督管理局对该过期食品依法实施了扣押措施;

4.当事人《营业执照》复印件1份,《食品经营许可证》复印件1份,当事人经营者身份证复印件1份,当事人授权委托书1份,被委托人身份证复印件1份,证明当事人的经营资质和授权委托情况;

5.对唐彩虹《询问笔录》1份,证明当事人购入、销售商品,以及该批食品保质期到期后仍然陈列在货架上待售等情况;

6.醴陵市恒福食品贸易有限公司《营业执照》和《视频经营许可证》复印件各1份,当事人2023年11月13日门店验收单1份,销售流水帐查询照片复印件1份,证明当事人履行了进货查验义务以及该过期食品的销售情况;

7.当事人整改报告,证明当事人在事后的整改情况。

以上证据和笔录均依照法定程序收集,并分别由提供人签名确认,符合法定形式,与违法事实相关,本局予以采信。

本局于2024年6月7日向当事人送达醴市监听告字〔2024〕第80号《醴陵市市场监督管理局行政处罚听证告知书》,当事人在法定期限内未提出陈述、申辩意见。也未要求听证。

本局认为,当事人的上述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三十四条第十项“禁止生产经营下列食品、食品添加剂、食品相关产品:(十)标注虚假生产日期、保质期或者超过保质期的食品、食品添加剂”的规定,构成了经营超过保质期的食品的违法事实。

鉴于当事人能够改正错误,积极整改,积极配合市场监管部门调查,如实陈述违法事实并主动提供证据材料,且货值金额小,过期时间短,依据《湖南省市场监督管理行政处罚裁量权基准》第十一章第一节第十四条“违法行为:生产经营标注虚假生产日期、保质期或者超过保质期的食品、食品添加剂的【裁量基准】1.减轻情形:初次违法;食品经营者销售的预包装食品超过保质期限,或者提供餐饮服务的经营者使用的食品原料、食品添加剂超过保质期,所涉品种单一,货值金额较小,过期时间较短,没有造成危害后果或者造成危害后果轻微能够主动消除、减轻,或者具有《实施办法》规定的其他减轻处罚情形。裁量幅度:没收违法所得和违法生产经营的食品、食品添加剂,并可以没收用于违法生产经营的工具、设备、原料等物品;违法生产经营的食品、食品添加剂货值金额不足1万元的,并处少于5万元罚款。”的规定,本局决定参照裁量基准,给予当事人减轻处罚。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违反本法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尚不构成犯罪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食品安全监督管理部门没收违法所得和违法生产经营的食品、食品添加剂,并可以没收用于违法生产经营的工具、设备、原料等物品;违法生产经营的食品、食品添加剂货值金额不足一万元的,并处五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罚款;货值金额一万元以上的,并处货值金额十倍以上二十倍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吊销许可证:(五)生产经营标注虚假生产日期、保质期或者超过保质期的食品、食品添加剂;”的规定,综合自由裁量理由,现决定处罚如下:

一、责令当事人改正违法行为;

二、没收当事人超过保质期的食品(“嚼伴酸奶”4杯);

三、没收当事人违法所得1.4元,处罚款5000元,合计5001.4元,上缴国库。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六十七条的规定,当事人应自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十五日内到办案机构领取《湖南省非税收入缴款通知单(电子)》缴纳罚款,缴款成功后会自动生成《湖南省非税收入一般缴款书(电子)》,可在“湖南财政非税公众服务平台”微信小程序查询并下载。缴纳罚款可以通过以下途径:1、扫取《湖南省非税收入缴款通知单(电子)》右上角二维码直接缴款;2、通过电子银行缴纳罚款(使用网银转账时必须在“转帐备注”里完整录入“湖南非税+缴款通知单左上角的缴款码”,如内容出错将导致缴款失败);3、持《湖南省非税收入缴款通知单(电子)》至银行柜台缴纳罚款。                              

当事人如不服本处罚决定,可自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60日内向醴陵市人民政府申请复议,亦可6个月内依法向株洲市芦淞区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行政执法监督电话:0731-23224275(纪检监察室)

             0731-23677389(法规股)

醴陵市市场监督管理局  

     2024617

(本局将依法向社会公示本行政处罚决定信息)

本文书一式  份, 送达,一份归档, 一份办案机构留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