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株洲市城市管理综合执法行政处罚决定书株(醴)城行罚字〔2024〕第9014号
发布时间:2024-06-28 访问量:次 作者:市城管局 来源:市城管局 字体[ 大 中 小 ]
- 索 引 号 :103/2024-03248
- 发文机关:市城管局
- 发布时间:2024-06-28
- 有 效 期 :
- 所属主题:
- 公开对象:
- 发文字号:
- 公开部门:市城管局
- 状 态:
株洲市城市管理综合执法
行政处罚决定书
株(醴)城行罚字〔2024〕第9014号
名称:醴陵市******砖厂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2430281MA4M******
经营场所:醴陵市东堡乡***
经营者:姜*
身份证号码:430221***********
联系电话:188****5891
你单位于2024年6月1日在醴陵市醴陵大道处实施了未取得城市管理部门行政许可处置城市建筑垃圾的行为,涉嫌违反《株洲市城市综合管理条例》第十四条第二款,本机关于2024年6月1日立案调查。
经查明,你单位于2024年6月1日18时34分,在醴陵市醴陵大道320县道入口处未取得城市管理部门行政许可处置城市建筑垃圾(渣土),共三车、30方,违反了《株洲市城市综合管理条例》第十四条第二款的规定,事实成立。
上述事实有如下证据证实:
1、行政处罚检查记录;
2、姜*未取得城市管理部门行政许可处置城市建筑垃圾现场勘验(检查)笔录;
3、姜*未取得城市管理部门行政许可处置城市建筑垃圾的垃圾倾倒地点现场勘验(检查)笔录;
4、责令停止(改正)违法行为通知书;
5、责令停止(改正)情况复查记录;
6、姜*的调查(询问)笔录;
7、证人钟*良的调查(询问)笔录;
8、姜*身份证影印件;
9、醴陵市******砖厂的营业执照影印件;
10、钟*良的身份证复印件;
11、车辆湘BZ2616、湘BZ7985的行驶证影印件。
以上证据均有相关人员签名(按捺手印)或盖章确认,本机关决定予以采信。
本机关于2024年6月1日对你单位下达了《责令停止(改正)违法行为通知书》(株(醴)城行停(改)通字(2024)第9014号),责令你单位停止处置城市建筑垃圾。本机关于2024年6月1日18时48分进行复查,你单位在责令期限内停止了处置城市建筑垃圾。
综合以上情况,你单位未取得城市管理部门行政许可处置城市建筑垃圾的行为违反了《株洲市城市综合管理条例》第十四条第二款“城市生活垃圾、餐厨垃圾经营性清扫、收集、运输、处理和城市建筑垃圾处置应当取得城市管理部门的行政许可”。
根据《株洲市城市综合管理条例》第五十五条第一款“违反第十四条第二款规定未取得行政许可从事城市生活垃圾、餐厨垃圾经营性清扫、收集、运输、处理和城市建筑垃圾处置的,由城市管理部门责令改正,处三千元以上三万元以下的罚款。”
本机关根据前述违法事实、证据和法律依据,拟对你单位:作出罚款人民币肆仟伍佰元(¥4500.00)的行政处罚。
2024年6月17日,本机关依法向你单位送达了《行政处罚事先告知书》(株(醴)城行告字〔2024〕第9014号),告知你单位拟作出行政处罚决定的事实、理由、依据及内容,并告知你单位依法享有的权利。你单位于2024年6月17日签收。
你单位在规定期限内未提出陈述、申辩的要求,视为放弃陈述、申辩的权利。以上事实,本机关均有相关文书及送达回证为证。本机关根据前述违法事实、证据和法律依据,决定对你单位:处以罚款人民币肆仟伍佰元(¥4500.00)的行政处罚。
你单位在接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15日内凭罚没款缴纳通知单将罚款缴纳到指定银行账户,逾期不缴纳罚款的,本机关将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七十二条的规定,每日按罚款数额3%加处罚款;你如不服本处罚决定,可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60日内依法向醴陵市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也可以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6个月内向株洲市芦淞区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逾期不履行行政处罚决定,又不申请行政复议或提起行政诉讼,本机关将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醴陵市城市管理和综合执法局
2024年6月25日
注:1、本决定书一式四份,分别为存档,送上一级主管部门备案,
留作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送达被处罚人。
2、被处罚人罚没款缴纳通知单附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