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株洲市城市管理综合执法行政处罚决定书株(醴)城行罚字〔2024〕第15011号
发布时间:2024-06-28 访问量:次 作者:市城管局 来源:市城管局 字体[ 大 中 小 ]
- 索 引 号 :103/2024-03253
- 发文机关:市城管局
- 发布时间:2024-06-28
- 有 效 期 :
- 所属主题:
- 公开对象:
- 发文字号:
- 公开部门:市城管局
- 状 态:
株洲市城市管理综合执法
行政处罚决定书
株(醴)城行罚字〔2024〕第15011号
姓名:罗*
身份证号码:430281***********
住所(住址):醴陵市国瓷街道办事处姜东村******
联系电话:186****5745
你在醴陵市国瓷街道办事处姜东村麻子坪组,未按照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的规定进行建设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第四十三条第一款和《湖南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办法》第二十七条第一款。本机关于2024年5月16日予以立案调查。
经查明,你于2021年9月29日取得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审批占地面积120平方米、总建筑面积360平方米、建筑层数3层。你在醴陵市国瓷街道办事处姜东村麻子坪组,未按照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的规定进行建设,根据醴陵市自然资源局《罗*私宅建设工程现状实测图》及我局执法人员现场勘验核实,该房屋实际占地面积142.23平方米,实际建筑面积431.89平方米,超出审批占地面积22.23平方米,超出审批建筑面积71.89平方米,实际建设层数3层。
上述事实有如下证据证实:
1、现场勘验(检查)笔录;
2、当事人罗丹调查(询问)笔录;
3、责令停止(改正)违法行为通知书以及送达回证;
4、涉嫌违法改正情况复查记录;
5、罗*处建房事宜周边邻里走访调查表;
6、罗*本人户籍证明;
7、罗*身份证复印件;
8、罗*家庭成员户口簿复印件;
9、罗*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附件)复印件;
10、醴陵市自然资源局案件线索移送函;
11、罗*私宅建设工程现状实测图;
12、醴陵市城市管理和综合执法局关于协助调查违法建设行为的函;
13、房屋整体建设工程造价评估报告书。
以上证据均有相关人员签名(按捺手印)或盖章确认,本机关决定予以采信。
本机关执法人员于2024年5月20日对你下达了《责令停止(改正)违法行为通知书》[株(醴)城行停(改)通字〔2024〕第0000130号]文书,责令你在2024年5月30日前改正。2024年5月31日,我局行政执法人员对你所建设的房屋进行现场复查,你逾期未改正。
综合以上情况,你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第四十三条第一款和《湖南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办法》第二十七条第一款的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第六十四条和《湖南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办法》第四十七条第一款的规定及《湖南省自然资源行政处罚裁量权基准》第四部分规划行政处罚的规定。
2024年6月19日,本机关依法向你送达了《行政处罚事先告知书》[株(醴)城行告字〔2024〕第15011号],本机关执法人员现场告知你拟作出行政处罚决定的事实、理由、依据及内容,并告知你依法享有的权利。你当日已签收,以上事实,本机关均有相关文书及送达回证为证。
你在规定的期限内未提出陈述、申辩,听证。
本机关根据前述违法事实、证据、法律依据和裁量权基准,责令你自收到本机关行政处罚决定书之日起15日内自行改正,并作出如下行政处罚:处建设工程造价354100元的百分之十的罚款,即35410元罚款。
你在接到本行政处罚决定书之日起15日内凭罚款缴纳通知单将罚款缴纳到指定银行账户,逾期不缴纳罚款的,本机关将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七十二条的规定,每日按罚款数额3%加处罚款;你如不服本处罚决定,可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60日内依法向醴陵市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也可以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6个月内向株洲市芦淞区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逾期不履行行政处罚决定,又不申请行政复议或提起行政诉讼,本机关将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醴陵市城市管理和综合执法局
2024年6月28日
注:1、本决定书一式叁份,分别为存档,送上一级主管部门备案,送达被处罚人。
2、被处罚人罚款缴纳通知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