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株洲市城市管理综合执法行政处罚决定书株(醴)城行罚字〔2024〕第15008号

发布时间:2024-06-28 访问量: 作者:市城管局 来源:市城管局 字体[ ]

株洲市城市管理综合执法

行政处罚决定书

株(醴)城行罚字〔2024〕第15008

姓名:张*军、张*军

身份证号码:430219***********、430281***********

住所(住址):湖南省醴陵市来龙门办事处珊田村******

联系电话:137****4979

醴陵市长庆街道办事处珊田村泉塘组,未按照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的规定进行建设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第四十三条第一款和《湖南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办法》第二十七条第一款本机关于2024年223日予以立案调查。

经查明,你们于2021317日取得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审批占地面积120平方米、总建筑面积552平方米、建筑层数4层。以上房屋的实际建设与出资人为你们两人,20214月在醴陵市长庆街道办事处珊田村塘组建设房屋时,未按照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的规定进行建设。根据醴陵市自然资源局《建设工程现状实测图》及我局执法人员现场勘验核实实际建筑层数5层,占地面积123.93平方米,超出审批占地面积3.93平方米;建筑面积724.13平方米,超出审批建筑面积172.13平方米。

上述事实有如下证据证实:

1、现场勘验(检查)笔录;

2、当事人调查(询问)笔录;

3、责令停止(改正)违法建设通知书以及送达回证;

4、涉嫌违法改正情况复查记录;

5、张*军家庭成员户籍复印件;

6、张*军身份证复印件;

7、张*军家庭成员户籍复印件;

8、张*军授权委托书;

9、张*清、张*军、张*军关系证明;

10、张*清户口注销证明;

11、有关家庭情况说明报告

12、醴陵市自然资源局《私宅建设工程现状实测图》;

13、张*清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附件)复印件

14、张*清建房周边邻里走访调查表;

15、房地产价格评估报告书;

16、张*军、张*军(张*清)私宅结构安全性评估报告。

以上证据均有相关人员签名按捺手印或盖章确认,且你表示无异议,本机关决定予以采信。

本机关执法人员2024117日对你们下达了《责令停止(改正)违法行为通知书》(株(醴)城行停(改)通字〔2024〕第0000127号)文书,责令在2024125日前改正,2024126日执法工作人员对你们建设的房屋进行现场复查,你们逾期未改正

综合以上情况,你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第四十三条第一款和《湖南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办法》第二十七条第一款的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第六十四条和《湖南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办法》第四十七条的规定及《湖南省自然资源行政处罚裁量权基准》第四部分规划行政处罚的规定。 

   2024619日,本机关依法向你们送达了《行政处罚事先告知书》株(醴)城行告字〔202415008号,告知你拟作出行政处罚的事实、理由、依据及内容,并告知你们依法享有的权利,当日你们已签收,以上事实,本机关均有相关文书及送达回证为证。

在规定的期限内未提出陈述、申辩,听证。

本机关根据前述违法事实、证据法律依据和裁量权基准,责令你自收到本机关行政处罚决定书之日起15日内自行改正,处以建设工程造价593787百分之十的罚款,即59378.7的罚款。

在接到本行政处罚决定书之日起15日内凭罚款缴纳通知单将罚款缴纳到指定银行账户,逾期不缴纳罚款的,本机关将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七十二条的规定,每日按罚款数额3%加处罚款;你如不服本处罚决定,可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60日内依法向醴陵市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也可以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6个月内向株洲市芦淞区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逾期不履行行政处罚决定,又不申请行政复议或提起行政诉讼,本机关将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醴陵市城市管理和综合执法局

                               2024627

 

注:1、本决定书一式,一份存档,一份送上级主管部门备案,一份送达被处罚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