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株洲市城市管理综合执法行政处罚决定书株(醴)城行罚字〔2024〕第15008号
发布时间:2024-06-28 访问量:次 作者:市城管局 来源:市城管局 字体[ 大 中 小 ]
- 索 引 号 :103/2024-03254
- 发文机关:市城管局
- 发布时间:2024-06-28
- 有 效 期 :
- 所属主题:
- 公开对象:
- 发文字号:
- 公开部门:市城管局
- 状 态:
株洲市城市管理综合执法
行政处罚决定书
株(醴)城行罚字〔2024〕第15008号
姓名:张*军、张*军
身份证号码:430219***********、430281***********
住所(住址):湖南省醴陵市来龙门办事处珊田村******
联系电话:137****4979
你们在醴陵市长庆街道办事处珊田村泉塘组,未按照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的规定进行建设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第四十三条第一款和《湖南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办法》第二十七条第一款。本机关于2024年2月23日予以立案调查。
经查明,你们于2021年3月17日取得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审批占地面积120平方米、总建筑面积552平方米、建筑层数4层。以上房屋的实际建设与出资人为你们两人,2021年4月在醴陵市长庆街道办事处珊田村泉塘组建设房屋时,未按照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的规定进行建设。根据醴陵市自然资源局《建设工程现状实测图》及我局执法人员现场勘验核实,实际建筑层数5层,占地面积123.93平方米,超出审批占地面积3.93平方米;建筑面积724.13平方米,超出审批建筑面积172.13平方米。
上述事实有如下证据证实:
1、现场勘验(检查)笔录;
2、当事人调查(询问)笔录;
3、责令停止(改正)违法建设通知书以及送达回证;
4、涉嫌违法改正情况复查记录;
5、张*军家庭成员户籍复印件;
6、张*军身份证复印件;
7、张*军家庭成员户籍复印件;
8、张*军授权委托书;
9、张*清、张*军、张*军关系证明;
10、张*清户口注销证明;
11、有关家庭情况说明报告;
12、醴陵市自然资源局《私宅建设工程现状实测图》;
13、张*清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附件)复印件 ;
14、张*清建房周边邻里走访调查表;
15、房地产价格评估报告书;
16、张*军、张*军(张*清)私宅结构安全性评估报告。
以上证据均有相关人员签名(按捺手印)或盖章确认,且你们表示无异议,本机关决定予以采信。
本机关执法人员于2024年1月17日对你们下达了《责令停止(改正)违法行为通知书》(株(醴)城行停(改)通字〔2024〕第0000127号)文书,责令在2024年1月25日前改正,2024年1月26日执法工作人员对你们建设的房屋进行现场复查,你们逾期未改正。
综合以上情况,你们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第四十三条第一款和《湖南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办法》第二十七条第一款的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第六十四条和《湖南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办法》第四十七条的规定及《湖南省自然资源行政处罚裁量权基准》第四部分规划行政处罚的规定。
2024年6月19日,本机关依法向你们送达了《行政处罚事先告知书》株(醴)城行告字〔2024〕第15008号,告知你们拟作出行政处罚的事实、理由、依据及内容,并告知你们依法享有的权利,当日你们已签收,以上事实,本机关均有相关文书及送达回证为证。
你们在规定的期限内未提出陈述、申辩,听证。
本机关根据前述违法事实、证据、法律依据和裁量权基准,责令你们自收到本机关行政处罚决定书之日起15日内自行改正,并处以建设工程造价593787元的百分之十的罚款,即59378.7元的罚款。
你们在接到本行政处罚决定书之日起15日内凭罚款缴纳通知单将罚款缴纳到指定银行账户,逾期不缴纳罚款的,本机关将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七十二条的规定,每日按罚款数额3%加处罚款;你们如不服本处罚决定,可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60日内依法向醴陵市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也可以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6个月内向株洲市芦淞区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逾期不履行行政处罚决定,又不申请行政复议或提起行政诉讼,本机关将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醴陵市城市管理和综合执法局
2024年6月27日
注:1、本决定书一式叁份,一份存档,一份送上级主管部门备案,一份送达被处罚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