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株洲市城市管理综合执法行政处罚决定书株(醴)城行罚字〔2024〕第6007号

发布时间:2024-06-28 访问量: 作者:市城管局 来源:市城管局 字体[ ]

                  株洲市城市管理综合执法

行政处罚决定书

株(醴)城行罚字〔2024〕第6007

名称:*

身份证号码:430281***********

身份证地址湖南省醴陵市沈潭镇江田村******

联系电话:135****4517

你于2024510日,在醴陵市文笔峰路实施了店外堆物的行为,涉嫌违反了《湖南省城市综合管理条例》第十三条第三款的规定,本机关于2024523日立案调查。

经查明,你于2024523950分许,在醴陵市文笔峰路存在店外堆物的行为,在此之前,我局执法人员于20245101116分、20245171547分,均发现你存在店外堆物行为,你店外堆物的行为多次出现。经我局执法人员现场勘验你店外堆物面积为11平方米。  

上述事实有如下证据证实:

1.行政处罚检查记录;

2.*涉嫌违法通知书(株(醴)城行涉违通字〔2024〕第0000345号);

3.*涉嫌违法改正复查记录;

4.*责令停止(改正)违法行为通知书(株(醴)城行停(改)通字〔2024〕第6007号);

5.*店外堆物的责令改正复查记录;

6.*店外堆物现场勘验笔录;

7.*店外堆物现场照片;

8.*的调查询问笔录;

9.*身份证印件;

以上证据均有相关人员签名(按捺手印)或盖章确认,本机关决定予以采信。

本机关于2024523950分对你下达了《责令停止(改正)违法行为通知书》(株(醴)城行停(改)通字〔2024〕第6007号),责令你自行整改店外堆物行为,我机关于 20245231545分进行复查,你未按我机关执法人员开具的《责令停止(改正)违法行为通知书》(株(醴)城行停(改)通字〔2024〕第6007号)所规定时间及方式进行整改。

综合以上情况,你店外堆物的行为违反了《湖南省城市综合管理条例》第十三条第三款规定:“临街门店经营者不得在店外堆物、经营和作业”。

根据《湖南省城市综合管理条例》第五十三条的规定:“违反本条例第十三条第三款规定在店外堆物、经营、作业的,违反本条例第十六条第二款规定未将餐厨垃圾交给有资质的单位运输、处置的,由城市管理部门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处一万元以下的罚款”。

本机关根据前述违法事实、证据和法律依据,责令你自收到告知书之日起1日内整改店外堆物行为,拟对你处以罚款人民币壹佰元整(¥1100.00)的行政处罚。

2024618日,本机关依法向你送达了《行政处罚事先告知书》(株(醴)城行告字〔2024〕第6007号),告知你拟作出行政处罚决定的事实、理由、依据及内容,并告知你依法享有的权利。你于2024618日签收。

你在规定期限内未提出陈述申辩要求,视为放弃陈述申辩的权利。

以上事实,本机关均有相关文书及送达回证为证。本机关根据前述违法事实、证据和法律依据,责令你自收到本决定书1日内整改店外堆物行为,并决定对你处以罚款人民币壹佰元整(¥1100.00)的行政处罚。

你在接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15日内凭罚没款缴纳通知单将罚款缴纳到指定银行账户,逾期不缴纳罚款的,本机关将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七十二条的规定,每日按罚款数额3%加处罚款;你单位如不服本处罚决定,可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60日内依法

向醴陵市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也可以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6个月内向株洲市芦淞区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逾期不履行行政处罚决定,又不申请行政复议或提起行政诉讼,本机关将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醴陵市城市管理和综合执法局

                                                        2024 6 27

 

 

注:1、本决定书一式四份,分别为存档,送上一级主管部门备案,

       留作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送达被处罚人。

 2、被处罚人罚款缴纳通知单附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