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株洲市城市管理综合执法行政处罚决定书株(醴)城行罚字〔2024〕第14017号
发布时间:2024-07-01 访问量:次 作者:市城管局 来源:市城管局 字体[ 大 中 小 ]
- 索 引 号 :103/2024-03273
- 发文机关:市城管局
- 发布时间:2024-07-01
- 有 效 期 :
- 所属主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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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发文字号:
- 公开部门:市城管局
- 状 态:
株洲市城市管理综合执法
行政处罚决定书
株(醴)城行罚字〔2024〕第14017号
姓 名:王*玲
身份证号码:430219***********
家庭住址:醴陵市阳三石街道办事处泉湖村******
联系电话:199****3133 189****9610
你于2023年3月在位于醴陵市阳三石街道办事处泉湖村全胜组建设房屋时,未按照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的规定进行建设的行为,涉嫌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第四十三条第一款和《湖南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办法》第二十七条第一款的规定,本机关于2024年5月17日予以立案调查。
经查明,你于2023年3月在位于醴陵市阳三石街道办事处泉湖村全胜组建设房屋时,未按照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的规定进行建设,上述房屋于2022年9月29日取得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规划审批占地面积117平方米,建筑层数为四层(第一层规划审批层高为3.6米),建筑总面积468平方米。经醴陵市自然资源局工作人员和本机关行政执法人员对你所建房屋进行现场勘验,上述房屋第一层层高为5.33米,超规划审批层高1.73米(根据《株洲市工程建设项目全流程“多测合一技术规定”》对层高超过4.5 米的,按2层建筑面积计算),上述房屋实际建成占地面积134.02平方米,建筑层数为四层,建筑总面积(含超层高建筑面积)739.37平方米,砖混+框架结构;超规划审批占地面积17.02平方米,超规划审批建筑总面积271.37平方米。
上述事实有如下证据证实:
1、王*玲现场勘验笔录;2、王*玲调查(询问)笔录;3、王*玲身份证复印件;4、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5、王*玲私宅建设工程现状图;6、建设工程规划审批单;7、村民建房用地批准书;8、王*玲私宅报建图; 9、王*玲私宅建设工程定点红线图;10 、《醴陵市城市管理综合执法责令停止违法建设通知书》醴城执停字〔2023〕第2051号及送达回证;11、《醴陵市城市管理综合执法责令停止(改正)违法行为通知书》醴城责停(改)通字〔2023〕第2051号及送达回证;12、醴陵市城市管理综合执法责令停止(改正)情况复查记录;13、《株洲市城市管理综合执法责令停止(改正)违法行为通知书》株(醴)城行停(改)通字〔2024〕第0071号及送达回证;14、株洲市城市管理综合执法责令停止(改正)情况复查记录;15、王*玲自建房结构安全性现场评估报告;16、房地产价格评估报告书;17、王*玲建房事宜周边邻里走访意见表。以上证据均有相关人员签名(按捺手印)或盖章确认,且你表示无异议,本机关决定予以采信。
本机关认为你建设的房屋系集体土地上拆建,根据《建设工程规划审批单》上醴陵市自然资源局房证中心意见,该户已经街道、村同意,符合“一户一宅”建房条件,经国土空间用途管制股和规划股审核,该址符合规划要求。你虽未按照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的规定进行房屋建设,但其行为未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第三十五条的法律禁止性规定;且该房屋现已经专业房屋安全鉴定机构鉴定,评定为B级,符合技术要求,无安全隐患,并已取得相关邻里同意,未影响相邻建筑的通风、采光、日照,其行为属于尚可采取改正措施消除对规划实施的影响,在规定期限内,经改正或变更符合规划和相关技术规范要求的行为;本机关于2024年5月19日依法向你下达《责令停止(改正)违法行为通知书》株(醴)城行停(改)通字〔2024〕第0071号,并于2024年6月7日对你建设的房屋进行现场复查,逾期未改正;根据湖南省自然资源厅关于印发《自然资源行政处罚裁量权办法》的通知(湘自资规【2022】1号),不属于无法采取改正措施消除对规划实施的影响的,责令限期改正,在规定期限内,经改正或变更符合规划和相关技术规范要求的,处建设工程造价5%的罚款;逾期不改正的,处建设工程造价10%的罚款。
综合以上情况,你未按照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的规定进行建设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第四十三条第一款“建设单位应当按照规划条件进行建设;确需变更的,必须向城市、县人民政府城乡规划主管部门提出申请。”和《湖南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办法》第二十七条第一款“建设单位或者个人应当按照建设用地规划条件和规划许可的内容进行建设,不得擅自变更。确需变更的,应当向城乡规划主管部门提出申请。”的规定。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第六十四条“未取得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或者未按照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的规定进行建设的,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城乡规划主管部门责令停止建设;尚可采取改正措施消除对规划实施的影响的,限期改正,处建设工程造价百分之五以上百分之十以下的罚款;无法采取改正措施消除影响的,限期拆除,不能拆除的,没收实物或者违法收入,可以并处建设工程造价百分之十以下的罚款。”和《湖南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办法》第四十七条第一款“违反本办法规定,未取得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或者未按照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的规定进行建设的,由城市、县人民政府城乡规划主管部门或者镇、乡人民政府责令停止建设,当事人应当自接到停止建设通知书之日起立即停止建设;尚可采取改正措施消除对规划实施影响的,限期改正,处建设工程造价百分之五以上百分之十以下的罚款;无法采取改正措施消除影响的,限期拆除,不能拆除的,没收实物或者违法收入,可以并处建设工程造价百分之十以下的罚款。”的规定。
本机关根据前述违法事实、证据和法律依据,拟责令你自收到本行政处罚告知书之日起15个工作日内自行改正,并作出如下行政处罚决定:处以建设工程造价454013元的百分之十的罚款,即45401.3元的罚款。
2024年6月20日,本机关依法向你送达了《行政处罚事先告知书》株(醴)城行告字〔2024〕第14017号,告知你拟作出行政处罚决定的事实、理由、依据及内容,并告知你依法享有的权利,你于2024年6月20日签收。
你在规定期限内未提出陈述、申辩意见和听证要求。
以上事实,本机关均有相关文书及送达回证为证。本机关根据前述违法事实、证据和法律依据,经集体讨论,责令你自收到本行政处罚决定书之日起15个工作日内自行改正上述违法行为,决定对你:处以建设工程造价454013元的百分之十的罚款,即45401.3元的罚款。
你在接到本行政处罚决定书之日起15日内凭罚款缴纳通知单将罚款缴纳到指定银行账户,逾期不缴纳罚款的,本机关将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七十二条的规定,每日按罚款数额3%加处罚款;你如不服本行政处罚决定,可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60日内依法向醴陵市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也可以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6个月内向株洲市芦淞区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逾期不履行行政处罚决定,又不申请行政复议或提起行政诉讼,本机关将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醴陵市城市管理和综合执法局
2024年6月28日
注:1、本决定书一式叁份,分别为存档,送上一级主管部门备案, 送达被处罚人;
2、被处罚人罚款缴纳通知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