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株洲市城市管理综合执法行政处罚决定书株(醴)城行罚字〔2024〕第7008号
发布时间:2024-07-03 访问量:次 作者:市城管局 来源:市城管局 字体[ 大 中 小 ]
- 索 引 号 :103/2024-03338
- 发文机关:市城管局
- 发布时间:2024-07-03
- 有 效 期 :
- 所属主题:
- 公开对象:
- 发文字号:
- 公开部门:市城管局
- 状 态:
株洲市城市管理综合执法
行政处罚决定书
株(醴)城行罚字〔2024〕第7008号
姓名(名称):醴陵市****有限公司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302815659******
法人代表人:陈*春
住所(住址):醴陵市阳三办事处立三大道***
联系电话:187****9066、134****5497
你于2024年6月3日10时37分在醴陵市渌江大道阳三石派出所旁边人行道摆放的农机存在擅自占用城市道路的行为,违反了《城市道路管理条例》第二十七条第一项的规定,我局于2024年6月3日立案调查。
经查明,你于2024年6月3日10时37分在醴陵市渌江大道阳三石派出所旁边人行道摆放的农机,经现场勘验,你在人行道摆放农机的面积为(长25m×宽4.8m)共120平方米。你的上述行为违反了《城市道路管理条例》第二十七条“城市道路范围内禁止下列行为:(一)擅自占用或者挖掘城市道路...”的规定,事实成立。
上述事实有如下证据证实:
1.行政处罚检查记录
2.责令停止(改正)违法行为通知书
3.调查(询问)通知书
4.擅自占用城市道路现场勘验(检查)笔录
5.责令停止(改正)复查记录
6.授权委托书
7.调查询问笔录
8.周*建身份证复印件
9.营业执照影印件
10.法人代表陈*春户籍证明。
以上证据均有相关人员签名(按捺手印)或盖章确认,本机关决定予以采信。 本机关于2024年6月3日10时37分对你下达了《责令停止(改正)违法行为通知书》株(醴)城行停(改)通字〔2024〕第7008号,责令你限期停止违法行为,我机关于2024年6月11日8时50分进行复查,你未按责令停止(改正)违法行为通知书的要求整改到位。
综合以上情况,你擅自占用城市道路的行为违反了《城市道路管理条例》第二十七条第一项“城市道路范围内禁止下列行为:(一)擅自占用或者挖掘城市道路...”的规定。
根据《城市道路管理条例》第四十二条规定,违反本条例第二十七条第一项规定:或者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市政工程行政主管部门或者其他有关部门责令限期改正,可以处以2万元以下的罚款;造成损失的,应当依法承担赔偿责任:...”。结合本案实际情况,介于你未按我执法人员开具的责令改正通知书所规定的时间及方式进行整改,拟对你处以罚款壹万元整(¥10000.00)的行政处罚。
2024年6月20日,本机关依法向你送达了《行政处罚事先告知书》株(醴)城行告字〔2024〕第7008号,告知你拟作出行政处罚决定的事实、理由、依据及内容,并告知你依法享有的权利,你于2024年6月20日签收。
你在规定期限内未提出陈述、申辩要求。
以上事实,本机关均有相关文书及送达回证为证。本机关根据前述违法事实、证据和法律依据,决定对你处以罚款人民币壹万元整(¥10000.00)的行政处罚。
你在接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15日内凭罚没款缴纳通知单将罚款缴纳到指定银行账户,逾期不缴纳罚款的,本机关将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七十二条的规定,每日按罚款数额3%加处罚款;你(单位)如不服本处罚决定,可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60日内依法向醴陵市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也可以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6个月内向株洲市芦淞区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逾期不履行行政处罚决定,又不申请行政复议或提起行政诉讼,本机关将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醴陵市城市管理和综合执法局
2024年6月28日
注:1、本决定书一式四份,分别为存档,送上一级主管部门备案, 留作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送达被处罚人。
2、被处罚人罚没款缴纳通知单附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