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株洲市城市管理综合执法行政处罚决定书株(醴)城行罚字〔2024〕第9015号
发布时间:2024-07-03 访问量:次 作者:市城管局 来源:市城管局 字体[ 大 中 小 ]
- 索 引 号 :103/2024-03339
- 发文机关:市城管局
- 发布时间:2024-07-03
- 有 效 期 :
- 所属主题:
- 公开对象:
- 发文字号:
- 公开部门:市城管局
- 状 态:
株洲市城市管理综合执法
行政处罚决定书
株(醴)城行罚字〔2024〕第9015号
名称:醴陵市****运输有限公司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30281MA4L******
住所:醴陵市国瓷街道醴泉路***
法定代表人:喻*福
联系电话:156****6577
你单位于2024年6月1日,在醴陵市醴陵大道实施了未采取密闭或者其他措施防止物料遗撒造成扬尘污染的行为,涉嫌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第七十条,本机关于2024年 6月1日立案调查。
经查明,你单位于2024年6月1日18时34分,在醴陵市醴陵大道320县道入口处,车辆在运输渣土过程中未采取密闭或者其他措施防止物料遗撒造成扬尘污染及路面污染,污染源头从渣土装载现场到醴陵大道浦建混凝土有限公司附近,距离200米,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第七十条规定,事实成立。
上述事实有如下证据证实:
1、行政处罚检查记录;
2、醴陵市****运输有限公司未采取密闭或者其他措施防止物料遗撒造成扬尘污染及路面污染现场勘验(检查)笔录;
3、责令停止(改正)违法行为通知书;
4、责令停止(改正)情况复查记录;
5、醴陵市****运输有限公司委托人钟武良的调查(询问)笔录;
6、醴陵市****运输有限公司营业执照影印件;
7、醴陵市****运输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喻开福身份证影印件;
8、醴陵市****运输有限公司授权委托书;
9、醴陵市****运输有限公司委托人钟武良身份证复印件;
10、醴陵市****运输有限公司涉事车辆行驶证影印件。
以上证据均有相关人员签名(按捺手印)或盖章确认,本机关决定予以采信。
本机关于2024年6月1日对你单位下达了《责令停止(改正)违法行为通知书》(株(醴)城行停(改)通字(2024)第9015号),责令你单位2024年6月1日21时10分前将污染的路面清洗干净,本机关于2024年6月1日21时11分进行复查,你单位在责令期限内将路面清洗干净。
综合以上情况,你单位未采取密闭或者其他措施防止物料遗撒造成扬尘污染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第七十条“建设施工场地应当严格遵守相关作业规定,并符合下列要求:(二)采取密闭或者其他措施防止物料遗撒造成扬尘污染;…”。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第一百一十六条“违反本法规定,运输煤炭、垃圾、渣土、砂石、土方、灰浆等散装、流体物料的车辆,未采取密闭或者其他措施防止物料遗撒的,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确定的监督管理部门责令改正,处二千元以上二万元以下的罚款;拒不改正的,车辆不得上道路行驶”。
本机关根据前述违法事实、证据和法律依据,拟对你单位:作出罚款人民币贰仟元(¥2000.00)的行政处罚。
2024年6月21日,本机关依法向你单位送达了《行政处罚事先告知书》(株(醴)城行告字〔2024〕第9015号),告知你单位拟作出行政处罚决定的事实、理由、依据及内容,并告知你单位依法享有的权利。你单位于2024年6月21日签收。
你单位在规定期限内未提出陈述、申辩的要求,视为放弃陈述、申辩的权利。
以上事实,本机关均有相关文书及送达回证为证。本机关根据前述违法事实、证据和法律依据,决定对你单位:作出罚款人民币贰仟元(¥2000.00)的行政处罚。
你单位在接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15日内凭罚没款缴纳通知单将罚款缴纳到指定银行账户,逾期不缴纳罚款的,本机关将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七十二条的规定,每日按罚款数额3%加处罚款;你单位如不服本处罚决定,可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60日内依法向醴陵市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也可以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6个月内向株洲市芦淞区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逾期不履行行政处罚决定,又不申请行政复议或提起行政诉讼,本机关将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醴陵市城市管理和综合执法局
2024年7月1日
注:1、本决定书一式四份,分别为存档,送上一级主管部门备案,
留作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送达被处罚人。
2、被处罚人罚没款缴纳通知单附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