您当前的位置: 首页 > 政务 > 信息公开目录 > 行政处罚

株洲市生态环境局不予行政处罚决定书 株环罚字〔2024〕醴-7号

发布时间:2024-04-22 访问量: 作者:综合协调股 来源:株洲市生态环境局 字体[ ]

  环罚字〔2024-7

 

 

不予行政处罚决定书

 

醴陵奋启光电科技有限公司: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30281MA4LY6X21C

地址:醴陵市浦口镇李洲村

法定代表人:黄柳

我局于2024122对你(单位)进行了调查,发现你(单位)实施了以下环境违法行为:

单位)主要从事光学仪器制造,已建设安装56台上摆机、68台下摆机、48台芯取机、6台镀膜机,涂墨机和洗净机正在安装,根据《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分类管理名录(2021年版)》,应编制环境影响报告表。你(单位)建设项目未依法取得环境影响报告表批复,擅自开工建设。      

以上事实有下列证据证明:

1.你(单位)提供的营业执照复印件和法定代表人身份证明复印件等证据,证明你(单位)具备承担行政法律责任等能力。

2.2024122制作的现场监察笔录现场检查(勘察)笔录及现场照片2024123制作的调查询问笔录等证据,证明你(单位)依法报批建设项目的环境影响评价文件擅自开工建设的事实。

你(单位)的上述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影响评价法》第十六条第二款第二项和第二十五条。

我局于2024418日对你(单位)下达《责令改正违法行为决定书》,责令你(单位)立即停止建设,未依法取得环境影响报告表批复不得开工建设。我局执法人员于2024418日对你(单位)进行了复查,发现你(单位)已停止建设,已委托第三方公司开展建设项目环境影响报告表编制工作,擅自开工建设行为未对周边环境造成影响。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三十三条第一款之规定,我局决定对你(单位)上述环境违法行为不予行政处罚。   

你(单位)如不服本处罚决定,可在接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向株洲市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也可在六个月内直接向芦淞区人民法院起诉。复议和诉讼期间不停止本处罚决定的执行。

 

                                                                       株洲市生态环境局

        2024419