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株洲市生态环境局不予行政处罚决定书 株环罚字〔2024〕醴-9号

发布时间:2024-05-24 访问量: 作者:综合协调股 来源:株洲市生态环境局 字体[ ]

  环罚字〔2024-9

 

 

不予行政处罚决定书

 

醴陵市红天砂石加工厂: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2430281MA4PM1Y57J

地址:湖南省株洲市醴陵市金牛居委会大坡组

经营者:朱香连

我局于2024424对你(单位)进行了调查,发现你(单位)实施了以下环境违法行为:

单位)主要从事砂石加工,目前已停产,厂区内成品砂石和原料砂石露天堆放,且砂石在内部传输、堆存等环节未采取围挡、遮盖、清扫、洒水等措施减少粉尘和气态污染物排放,内部道路地面有砂石、砂土撒落未进行清扫,对周边环境造成一定影响。     

以上事实有下列证据证明:

1.你(单位)提供的营业执照复印件和经营者身份证明复印件等证据,证明你(单位)具备承担行政法律责任等能力。

2.2024424制作的现场监察笔录、现场检查(勘察)笔录、现场照片调查询问笔录等证据,证明你(单位)在原料砂石的堆存、传输、装卸等环节未采取密闭、围挡、遮盖、清扫、洒水等措施减少粉尘排放的事实。

你(单位)的上述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第四十八条第二款的规定

我局于2024428日对你(单位)下达《责令改正违法行为决定书》,责令你(单位)立即将原料砂石、成品砂石入棚入库贮存或对其采取密闭、围挡、遮盖、清扫、洒水等措施,清理地面的砂石等撒落物料,改正违法行为。我局执法人员于2024430日对你(单位)进行了复查,发现你(单位)系初次违法,目前已停止生产,已对露天堆放的砂石进行转运清理,且违法行为对周边环境影响较为轻微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三十三条第一款之规定,我局决定对你(单位)上述环境违法行为不予行政处罚。   

你(单位)如不服本处罚决定,可在接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向株洲市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也可在六个月内直接向芦淞区人民法院起诉。复议和诉讼期间不停止本处罚决定的执行。

 

 

株洲市生态环境局

   2024522