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株洲市生态环境局不予行政处罚决定书 株环罚字〔2024〕醴-10号
发布时间:2024-05-24 访问量:次 作者:综合协调股 来源:株洲市生态环境局 字体[ 大 中 小 ]
- 索 引 号 :103/2024-03346
- 发文机关:综合协调股
- 发布时间:2024-05-24
- 有 效 期 :
- 所属主题:
- 公开对象:
- 发文字号:
- 公开部门:株洲市生态环境局
- 状 态:
株环罚字〔2024〕醴-10号
株洲市生态环境局
不予行政处罚决定书
醴陵市潘家冲萤石矿(普通合伙):
社会信用代码:91430281763259600W
地址:醴陵市均楚镇青山村胜利组
执行事务合伙人:刘家豪
接省环保督察交办件,我局于2024年3月30日对你(单位)进行了调查,发现你(单位)实施了以下环境违法行为:
你(单位)处于停产状态,环境影响报告书批复要求采矿废石暂存临时堆场,全部作为建筑材料外售;尾砂部分外售为制砖材料,部分安全堆存于现有尾矿库。你(单位)2023年12月擅自将废石和尾砂(一般工业固体废物)充填至矿区范围内的采空区,未按照要求利用处置采矿废石和尾砂,将固体废物利用处置方式由委托外单位利用处置改为自行利用处置,环境保护措施发生重大变动,未重新报批建设项目的环境影响评价文件。
以上事实有下列证据证明:
1.你(单位)提供的营业执照复印件和执行事务合伙人身份证明复印件等证据,证明你(单位)具备承担行政法律责任等能力。
2.我局于2024年3月30日制作的现场监察笔录、现场检查(勘察)笔录及现场照片,2024年4月15日制作的调查询问笔录等证据,证明你(单位)未重新报批建设项目的环境影响评价文件的事实。
你(单位)的上述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影响评价法》第二十四条第一款、《建设项目环境保护管理条例》第十九条第一款的规定。
我局于2024年4月1日对你(单位)下达《责令改正违法行为决定书》,责令你(单位)立即改正违法行为,停止将采矿废石、尾砂充填至采空区的行为,严格按照环境影响报告书批复要求处理采矿废石、尾砂,或者重新报批建设项目的环境影响评价文件。我局执法人员于2024年4月2日对你(单位)复查,你(单位)已停止向废弃矿井充填采矿废石、尾砂。经对周边地表水采样检测,未发现对周边环境造成不利影响。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三十三条第一款之规定,经集体讨论,我局决定对你(单位)上述环境违法行为不予行政处罚。
你(单位)如不服本处罚决定,可在接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向株洲市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也可在六个月内直接向芦淞区人民法院起诉。复议和诉讼期间不停止本处罚决定的执行。
株洲市生态环境局
2024年5月22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