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株洲市生态环境局行政处罚决定书 株环罚字〔2024〕醴-11号
发布时间:2024-05-30 访问量:次 作者:综合协调股 来源:株洲市生态环境局 字体[ 大 中 小 ]
- 索 引 号 :103/2024-03347
- 发文机关:综合协调股
- 发布时间:2024-05-30
- 有 效 期 :
- 所属主题:
- 公开对象:
- 发文字号:
- 公开部门:株洲市生态环境局
- 状 态:
株环罚字〔2024〕醴-11号
行政处罚决定书
醴陵市达志养殖场: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30281MA4RTYHH7M
地址:醴陵市板杉镇夏坪桥村张湾组
投资人:张志勇
我局于2024年4月18日对你(单位)进行了调查,发现你(单位)实施了以下环境违法行为:
你(单位)正在养殖中,主要从事生猪养殖,场内建设有10栋栏舍,栏舍面积2187㎡,最大存栏量为1000头,目前存栏肥猪130头,母猪6头,配套建设调节池4座、315m³沼气池一座、30m³沉淀池一座,养殖粪污采用沼气池厌氧处理,未按畜禽规模养殖场粪污处理设施建设要求建设固液分离机、干粪棚等粪污处理设施,也未委托他人对畜禽养殖废弃物进行综合利用和无害化处理,粪污废水经调节池、沼气池、沉淀池处理后通过沉淀池排口外排环境。采样人员在场内水渠入口处采集水样,经检测,外排废水主要污染物COD、SS、氨氮,检测结果为:4260mg/L、2020mg/L、808mg/L。
以上事实有下列证据证明:
1.你(单位)提供的营业执照复印件、投资人身份证明复印件等证据,证明你(单位)具备承担行政法律责任等能力。
2.我局于2024年4月18日制作的现场监察笔录、现场检查(勘察)笔录及现场照片,2024年4月25日制作的调查询问笔录,中国检验认证集团湖南有限公司出具的《检验报告》(NO:CCIC04240516)等证据,证明你(单位)自建的污染防治设施不合格,也未委托他人对畜禽养殖废弃物进行综合利用和无害化处理即投入生产的事实。
你(单位)的上述行为违反了《畜禽规模养殖污染防治条例》第十三条第二款的规定。
我局于2024年5月11日以《行政处罚事先(听证)告知书》(株环罚告字〔2024〕醴-5号)告知你(单位)享有陈述申辩的权力(听证申请权),你(单位)逾期未提出陈述申辩。依据《畜禽规模养殖污染防治条例》第三十九条的规定,参照《湖南省生态环境保护行政处罚裁量权基准规定(2021)版》裁量标准,我局决定对你(单位)处以如下行政处罚:罚款人民币壹万叁仟陆佰柒拾元整。
限你(单位)接到本处罚决定之日起15日内凭《湖南省非税收入缴款通知单》缴纳罚款。逾期不缴纳罚款的,我局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七十二条之规定每日按罚款数额的3%加处罚款。
你(单位)如不服本处罚决定,可在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60日内向株洲市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也可以在6个月内向芦淞区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不停止行政处罚决定的执行。
逾期不申请行政复议,不提起行政诉讼,又不履行本处罚决定的,我局将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株洲市生态环境局
2024年5月27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