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株洲市生态环境局行政处罚决定书 株环罚字〔2024〕醴-14号

发布时间:2024-06-07 访问量: 作者:综合协调股 来源:​株洲市生态环境局 字体[ ]

 株环罚字〔2024〕醴-14号   

 

株洲市生态环境局

行政处罚决定

 

醴陵永为瓷业有限公司: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30281MABN4D0U08

地址:醴陵市王仙镇王仙社区新塘组

法定代表人:柳强东

我局于2024423日对你(单位)进行了调查,发现你(单位实施了以下环境违法行为:

你(单位)主要从事日用陶瓷制品制造,2023928日租赁湖南省醴陵市泰丰陶瓷制造有限公司的厂房及生产设备设施,主要设备为62米天燃气辊道窑1座、烘房一座。20242月在未取得环评审批手续的情况下新建3台自动上釉机,目前处于安装阶段,总投资额66万元,尚未投入生产。      

以上事实有下列证据证明:

1.你(单位)提供的营业执照复印件、法定代表人身份证明复印件等证据,证明你(单位)具备承担行政法律责任等能力。

2.2024423制作的现场监察笔录现场检查(勘察)笔录及现场照片2024428制作的调查询问笔录等证据,证明你(单位)依法报批建设项目的环境影响评价文件擅自开工建设的事实。

你(单位)的上述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影响评价法》第十六条第二款第二项和第二十五条的规定

我局于2024520以《行政处罚事先听证告知书》(株环罚字〔2024〕醴-6号)告知你(单位)享有陈述申辩(听证申请权)你(单位)逾期未提出陈述申辩。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影响评价法》第三十一条第一款的规定参照《湖南省生态环境保护行政处罚裁量权基准规定(2021)版》裁量标准,我局决定对你(单位)处以如下行政处罚:罚款人民币捌仟贰佰伍拾元整。

限你(单位)接到本处罚决定之日起15日内凭《湖南省非税收入缴款通知单》缴纳罚款。逾期不缴纳罚款的,我局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七十二条之规定每日按罚款数额的3%加处罚款。   

(单位)如不服本处罚决定,可在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60日内向株洲市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也可以在6个月内向芦淞区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不停止行政处罚决定的执行。

逾期不申请行政复议,不提起行政诉讼,又不履行本处罚决定的,我局将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株洲市生态环境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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