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株洲市生态环境局行政处罚决定书 株环罚字〔2024〕醴-15号

发布时间:2024-06-21 访问量: 作者:综合协调股 来源:株洲市生态环境局 字体[ ]

  环罚字〔2024-15

 

株洲市生态环境局

行政处罚决定

 

醴陵石塘养殖农民专业合作社: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3430281MA4QW4UR5B

地址:醴陵市明月镇白果社区石塘组

法定代表人:谭辉明

我局于2024423对你(单位)进行了调查,发现你(单位实施了以下环境违法行为:

你(单位)正在养殖中,主要从事生猪养殖,存栏生猪550头,建设猪舍三栋,500m³沼气池一座,沉淀池8座,总容积约250m³,干湿分离设备一套,养殖废水经干湿分离、沼气池、沉淀池处理后进行资源化综合利用。现场检查时干湿分离机未正常使用,粪污未经干湿分离直接进入沉淀池,导致沉淀池养殖粪污泄露至周边农田,对环境造成影响。      

以上事实有下列证据证明:

1.你(单位)提供的营业执照复印件、法定代表人身份证明复印件等证据,证明你(单位)具备承担行政法律责任等能力。

2.2024423制作的现场监察笔录现场检查(勘察)笔录及现场照片2024425制作的调查询问笔录等证据,证明你(单位)未采取有效措施导致畜禽养殖废弃物渗出、泄漏的事实。

你(单位)的上述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法》第六十五条第二款“从事畜禽规模养殖应当及时收集、贮存、利用或者处置养殖过程中产生的畜禽粪污等固体废物,避免造成环境污染。”的规定

我局于2024522以《行政处罚事先听证告知书》(株环罚字〔2024〕醴-9号)告知你(单位)享有陈述申辩(听证申请权)你(单位)逾期未提出陈述申辩。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法》第一百零七条“从事畜禽规模养殖未及时收集、贮存、利用或者处置养殖过程中产生的畜禽粪污等固体废物的,由生态环境主管部门责令改正,可以处十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报经有批准权的人民政府批准,责令停业或者关闭。”的规定参照《湖南省生态环境保护行政处罚裁量权基准规定(2021)版》裁量标准,我局决定对你(单位)处以如下行政处罚:罚款人民币柒仟捌佰伍拾元整。

限你(单位)接到本处罚决定之日起15日内凭《湖南省非税收入缴款通知单》缴纳罚款。逾期不缴纳罚款的,我局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七十二条之规定每日按罚款数额的3%加处罚款。   

(单位)如不服本处罚决定,可在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60日内向株洲市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也可以在6个月内向芦淞区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不停止行政处罚决定的执行。

逾期不申请行政复议,不提起行政诉讼,又不履行本处罚决定的,我局将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株洲市生态环境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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