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株洲市生态环境局行政处罚决定书 株环罚字〔2024〕醴-15号
发布时间:2024-06-21 访问量:次 作者:综合协调股 来源:株洲市生态环境局 字体[ 大 中 小 ]
- 索 引 号 :103/2024-03351
- 发文机关:综合协调股
- 发布时间:2024-06-21
- 有 效 期 :
- 所属主题:
- 公开对象:
- 发文字号:
- 公开部门:株洲市生态环境局
- 状 态:
株环罚字〔2024〕醴-15号
株洲市生态环境局
行政处罚决定书
醴陵石塘养殖农民专业合作社: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3430281MA4QW4UR5B
地址:醴陵市明月镇白果社区石塘组
法定代表人:谭辉明
我局于2024年4月23日对你(单位)进行了调查,发现你(单位)实施了以下环境违法行为:
你(单位)正在养殖中,主要从事生猪养殖,存栏生猪550头,建设猪舍三栋,500m³沼气池一座,沉淀池8座,总容积约250m³,干湿分离设备一套,养殖废水经干湿分离、沼气池、沉淀池处理后进行资源化综合利用。现场检查时干湿分离机未正常使用,粪污未经干湿分离直接进入沉淀池,导致沉淀池养殖粪污泄露至周边农田,对环境造成影响。
以上事实有下列证据证明:
1.你(单位)提供的营业执照复印件、法定代表人身份证明复印件等证据,证明你(单位)具备承担行政法律责任等能力。
2.我局于2024年4月23日制作的现场监察笔录、现场检查(勘察)笔录及现场照片,2024年4月25日制作的调查询问笔录等证据,证明你(单位)未采取有效措施导致畜禽养殖废弃物渗出、泄漏的事实。
你(单位)的上述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法》第六十五条第二款“从事畜禽规模养殖应当及时收集、贮存、利用或者处置养殖过程中产生的畜禽粪污等固体废物,避免造成环境污染。”的规定。
我局于2024年5月22日以《行政处罚事先(听证)告知书》(株环罚告字〔2024〕醴-9号)告知你(单位)享有陈述申辩的权力(听证申请权),你(单位)逾期未提出陈述申辩。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法》第一百零七条“从事畜禽规模养殖未及时收集、贮存、利用或者处置养殖过程中产生的畜禽粪污等固体废物的,由生态环境主管部门责令改正,可以处十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报经有批准权的人民政府批准,责令停业或者关闭。”的规定,参照《湖南省生态环境保护行政处罚裁量权基准规定(2021)版》裁量标准,我局决定对你(单位)处以如下行政处罚:罚款人民币柒仟捌佰伍拾元整。
限你(单位)接到本处罚决定之日起15日内凭《湖南省非税收入缴款通知单》缴纳罚款。逾期不缴纳罚款的,我局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七十二条之规定每日按罚款数额的3%加处罚款。
你(单位)如不服本处罚决定,可在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60日内向株洲市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也可以在6个月内向芦淞区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不停止行政处罚决定的执行。
逾期不申请行政复议,不提起行政诉讼,又不履行本处罚决定的,我局将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株洲市生态环境局
2024年6月17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