您当前的位置: 首页 > 政务 > 信息公开目录 > 行政处罚
株洲市生态环境局行政处罚决定书 株环罚字〔2024〕醴-17号
发布时间:2024-06-21 访问量:次 作者:综合协调股 来源:洲市生态环境局 字体[ 大 中 小 ]
- 索 引 号 :103/2024-03353
- 发文机关:综合协调股
- 发布时间:2024-06-21
- 有 效 期 :
- 所属主题:
- 公开对象:
- 发文字号:
- 公开部门:洲市生态环境局
- 状 态:
株环罚字〔2024〕醴-17号
株洲市生态环境局
行政处罚决定书
醴陵市华海出口烟花鞭炮制造有限公司: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30281355547785Q
地址:醴陵市浦口镇天符村
法定代表人:朱敏
我局于2024年5月7日对你(单位)进行了调查,发现你(单位)实施了以下生态环境违法行为:
你(单位)主要从事烟花爆竹生产,2019年9月30日取得建设项目环境影响报告表批复,批复中要求制定突发环境事件应急预案并定期进行演练,你(单位)未按要求制定突发环境事件应急预案并备案、演练。2022年12月8日,株洲市生态环境局醴陵分局向全市烟花、鞭炮企业下达了《关于限期完善生态环境保护有关手续的通知》,要求限期2023年3月31日前完善应急预案编制等生态环境保护相关手续,你(单位)至今未按要求制定突发环境事件应急预案并备案、演练。
以上事实有下列主要证据证明:
1.你(单位)提供的营业执照复印件、法定代表人身份证明复印件等证据,证明你(单位)具备承担行政法律责任等能力。
2.我局于2024年5月7日制作的现场监察笔录、现场检查(勘察)笔录及现场照片,2024年5月9日制作的调查询问笔录等证据,证明你(单位)未按要求制定突发环境事件应急预案并备案、演练的事实。
你(单位)的上述行为违反了《突发环境事件应急管理办法》第六条第一款第四项“企业事业单位应当按照相关法律法规和标准规范的要求,履行下列义务:(四)制定突发环境事件应急预案并备案、演练”的规定。
我局于2024年6月7日以《行政处罚事先(听证)告知书》(株环罚告字〔2024〕醴-11号)告知你(单位)享有陈述申辩的权力(听证申请权),你(单位)逾期未提出陈述申辩。依据《突发环境事件应急管理办法》第三十八条第三项“企业事业单位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县级以上环境保护主管部门责令改正,可以处一万元以上三万元以下罚款:(三)未按规定将突发环境事件应急预案备案的”的规定,参照《湖南省生态环境保护行政处罚裁量权基准规定(2021)版》裁量标准,我局决定对你(单位)处以如下行政处罚:罚款人民币壹万肆仟肆佰元整。
限你(单位)接到本处罚决定之日起15日内凭《湖南省非税收入缴款通知单》缴纳罚款。逾期不缴纳罚款的,我局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七十二条之规定每日按罚款数额的3%加处罚款。
你(单位)如不服本处罚决定,可在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60日内向株洲市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也可以在6个月内向芦淞区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不停止行政处罚决定的执行。
逾期不申请行政复议,不提起行政诉讼,又不履行本处罚决定的,我局将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株洲市生态环境局
2024年6月19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