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株洲市生态环境局行政处罚决定书 株环罚字〔2024〕醴-18号
发布时间:2024-07-01 访问量:次 作者:综合协调股 来源:株洲市生态环境局 字体[ 大 中 小 ]
- 索 引 号 :103/2024-03354
- 发文机关:综合协调股
- 发布时间:2024-07-01
- 有 效 期 :
- 所属主题:
- 公开对象:
- 发文字号:
- 公开部门:株洲市生态环境局
- 状 态:
株环罚字〔2024〕醴-18号
株洲市生态环境局
行政处罚决定书
醴陵市承发生猪养殖场: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2430281MA4MHFDY93
地址:醴陵市嘉树镇豆田村红旗组
经营者:邹水龙
我局于2024年4月25日对你(单位)进行了调查,发现你(单位)实施了以下生态环境违法行为:
你(单位)正在养殖中,主要从事生猪养殖,场内建设有栏舍3栋,最大存栏量为1700头,目前存栏生猪700头,配套建设200m³沼气池一座、总容量500m³四级沉淀池一座,干湿分离设备一套,未建设废水深度处理设施。你(单位)自建的污染防治设施未按畜禽规模养殖场粪污处理设施建设要求建设,也未委托他人对畜禽养殖废弃物进行综合利用和无害化处理,粪污废水经干湿分离机、沼气池、沉淀池处理后通过沉淀池排口外排环境。
以上事实有下列主要证据证明:
1.你(单位)提供的营业执照复印件、经营者身份证明复印件等证据,证明你(单位)具备承担行政法律责任等能力。
2.我局于2024年4月25日制作的现场监察笔录、现场检查(勘察)笔录及现场照片,2024年5月7日制作的调查询问笔录,湖南华域检测技术有限公司出具的《检测报告》(报告编号:HY02-2404181)等证据,证明你(单位)自建的污染防治设施不合格,也未委托他人对畜禽养殖废弃物进行综合利用和无害化处理即投入生产的事实。
你(单位)的上述行为违反了《畜禽规模养殖污染防治条例》第十三条第二款“未建设污染防治配套设施、自行建设的配套设施不合格,或者未委托他人对畜禽养殖废弃物进行综合利用和无害化处理的,畜禽养殖场、养殖小区不得投入生产或者使用。”的规定。
我局于2024年6月14日以《行政处罚事先(听证)告知书》(株环罚告字〔2024〕醴-12号)告知你(单位)享有陈述申辩的权力(听证申请权),你(单位)逾期未提出陈述申辩。依据《畜禽规模养殖污染防治条例》第三十九条“违反本条例规定,未建设污染防治配套设施或者自行建设的配套设施不合格,也未委托他人对畜禽养殖废弃物进行综合利用和无害化处理,畜禽养殖场、养殖小区即投入生产、使用,或者建设的污染防治配套设施未正常运行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环境保护主管部门责令停止生产或者使用,可以处10万元以下的罚款。”的规定,参照《湖南省生态环境保护行政处罚裁量权基准规定(2021)版》裁量标准,我局决定对你(单位)处以如下行政处罚:罚款人民币伍仟壹佰玖拾元整。
限你(单位)接到本处罚决定之日起15日内凭《湖南省非税收入缴款通知单》缴纳罚款。逾期不缴纳罚款的,我局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七十二条之规定每日按罚款数额的3%加处罚款。
你(单位)如不服本处罚决定,可在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60日内向株洲市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也可以在6个月内向芦淞区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不停止行政处罚决定的执行。
逾期不申请行政复议,不提起行政诉讼,又不履行本处罚决定的,我局将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株洲市生态环境局
2024年6月26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