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醴陵市市场监督管理局行政处罚决定书醴市监处罚字〔2024〕第190号
发布时间:2024-07-04 访问量:次 作者:市场监督管理局 来源:市场监督管理局 字体[ 大 中 小 ]
- 索 引 号 :103/2024-03362
- 发文机关:市场监督管理局
- 发布时间:2024-07-04
- 有 效 期 :
- 所属主题:
- 公开对象:
- 发文字号:
- 公开部门:市场监督管理局
- 状 态:
醴陵市市场监督管理局
行 政 处 罚 决 定 书
醴市监处罚字〔2024〕190号
当事人:醴陵市尊宝比萨店
主体资格证照名称:营业执照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2430281MA4RM2UA73
住所:湖南省株洲市醴陵市阳三石街道五环星城24-125商铺
经营者:何*
身份证号码:430***************
联系电话:139********
2024年5月9日,本局执法人员对醴陵市尊宝比萨店进行日常检查,发现该店经营场所操作间有:1、“万遇”菠萝果粒果酱1瓶(生产日期2023/04/20,保质期12个月,净含量1千克)。2、“万遇”水蜜桃风味果泥1瓶(生产日期2023/05/06,保质期12个月,净含量1千克)。3、“万遇”葡萄果浆1瓶(生产日期2023/05/06,保质期12个月,净含量1千克)。4、“美煌”半固态调味料(咸蛋黄风味)1包(生产日期为2023/05/26,保质期6个月,净含量1千克)。上述食品原料都已超过保质期且已开封。执法人员现场对上述超过保质期的食品原料予以扣押。当事人涉嫌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三十四条第(三)项规定,为进一步查清事实,执法人员于2024年5月9日报本局立案。并指派廖军、陈文忠负责调查此案。
经查:上述过期食品原料是当事人从广东省万遇水吧餐饮管理有限公司购进的。购进“万遇”菠萝果粒果酱1瓶、“万遇”水蜜桃风味果泥1瓶、“万遇”葡萄果浆1瓶、“美煌”半固态调味料(咸蛋黄风味)1包。其中“万遇”菠萝果粒果酱购进价为48元每瓶;“万遇”水蜜桃风味果泥购进价为48元每瓶;“万遇”葡萄果浆购进价为48元每瓶;“美煌”半固态调味料(咸蛋黄风味)购进价为30.8元每包。“万遇”菠萝果粒果酱、“万遇”水蜜桃风味果泥、“万遇”葡萄果浆用于制售冰淇淋;“美煌”半固态调味料(咸蛋黄风味)用于制售面包。上述过期食品原料货值金额为174.8元。当事人能提供上家资质,但票据遗失。因当事人使用食品原料制售各式食品过程中没有建立食品原料使用及食品销售登记台账记录,无法查实涉案食品原料在超过保质期后的使用量及食品销售经营额,无法查实当事人的违法所得。
上述事实,主要有以下证据证明:
证据一、现场笔录1份,证明执法人员在当事人经营场所内现场检查发现实际情况记录;
证据二、对当事人下达的实施强制措施决定书1份,以及扣押的财务清单1份;证明当事人用超过保质期食品原料生产食品的物证事实。
证据三、对经营者何*制作的询问笔录1份:证明当事人操作间的“万遇”菠萝果粒果酱、“万遇”水蜜桃风味果泥、“万遇”葡萄果浆、“美煌”半固态调味料(咸蛋黄风味)已过期,在食品过期的情况下开展食品经营使用活动的事实。
证据四、当事人提供的《营业执照》、《食品经营许可证》复印件及经营者何梁身份证复印件各1份,证明当事人的合法主体资格及经营者的基本情况。
证据五、当事人提供的供货商资质证明文件2份,证明进货来源。
证据六、现场检查照片9张,证明当事人使用超过保质期食品原料被依法查获的事实。
以上证据和笔录均依照法定程序收集,经提供人签字确认,并经查证属实,符合法定形式,与违法事实相关,本局予以采信,依法作为定案依据。
本局认为:当事人操作间的“万遇”菠萝果粒果酱、“万遇”水蜜桃风味果泥、“万遇”葡萄果浆、“美煌”半固态调味料(咸蛋黄风味)已过期,在食品过期的情况下开展食品经营使用活动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三十四条第(三)项:“禁止生产经营下列食品、食品添加剂食品相关产品:……(三)用超过保质期的食品原料、食品添加剂生产的食品、食品添加剂……”的规定。构成了用超过保质期的食品原料生产食品的违法行为。
本局于 2024年6月12日对当事人送达了醴市监听告字〔2024〕78号《醴陵市市场监督管理局行政处罚听证告知书》,当事人在法定期限内未提出陈述申辩意见,也未要求听证。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四条第一款第(二)项:“违反本法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尚不构成犯罪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管理部门没收违法所得和违法生产经营的食品、食品添加剂,并可以没收用于违法生产经营的工具、设备、原料等物品;违法生产经营的食品、食品添加剂货值金额不足一万元的,并处以五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罚款;货值金额一万元以上的,处以罚款十倍以上二十倍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吊销许可证:……(二)用超过保质期的食品原料、食品添加剂生产食品、食品添加剂,或者经营上述食品、食品添加剂;……”之规定进行处罚。鉴于当事人为初次违法,且涉案货值金额低,未产生食品安全事故,危害后果轻微。在本局立案调查后,积极配合执法人员进行调查取证,态度端正,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三十二条第一款第(五)项:“当事人有下列情形之一,应当从轻或者减轻行政处罚:(五)法律、法规、规章规定其他应当从轻或者减轻行政处罚的。”的规定,决定责令当事人立即改正违法行为,并予以减轻处罚。
综上,当事人用超过保质期食品原料生产食品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三十四条第(三)项的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四条第一款第(二)项和《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三十二条第一款第(五)项的规定,本局决定处罚如下:
一、没收过期食品原料“万遇”菠萝果粒果酱、“万遇”水蜜桃风味果泥、“万遇”葡萄果浆各1瓶;“美煌”半固态调味料(咸蛋黄风味)1包。
二、对当事人处以罚款15000元,上缴国库。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六十七条的规定,当事人应自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十五日内到办案机构领取《湖南省非税收入缴款通知单(电子)》缴纳罚款,缴款成功后会自动生成《湖南省非税收入一般缴款书(电子)》,可在“湖南财政非税公众服务平台”微信小程序查询并下载。缴纳罚款可以通过以下途径:1、扫取《湖南省非税收入缴款通知单(电子)》右上角二维码直接缴款;2、通过电子银行缴纳罚款(使用网银转账时必须在“转帐备注”里完整录入“湖南非税+缴款通知单左上角的缴款码”,如内容出错将导致缴款失败);3、持《湖南省非税收入缴款通知单(电子)》至银行柜台缴纳罚款。
当事人如不服本处罚决定,可自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60日内向醴陵市人民政府申请复议,亦可6个月内依法向株洲市芦淞区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行政执法监督电话:0731-23224275(纪检监察室)
0731-23677389(法规股)
醴陵市市场监督管理局
2024年6月20日
(本局将依法向社会公示本行政处罚决定信息)
本文书一式 三 份, 一份送达,一份归档, 一份办案机构留存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