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醴陵市市场监督管理局行政处罚决定书醴市监处罚字〔2024〕第192号
发布时间:2024-07-04 访问量:次 作者:市场监督管理局 来源:市场监督管理局 字体[ 大 中 小 ]
- 索 引 号 :103/2024-03364
- 发文机关:市场监督管理局
- 发布时间:2024-07-04
- 有 效 期 :
- 所属主题:
- 公开对象:
- 发文字号:
- 公开部门:市场监督管理局
- 状 态:
醴陵市市场监督管理局
行 政 处 罚 决 定 书
醴市监处罚字〔2024〕192号
当事人:醴陵市冰洋百货商行
主体资格证照名称:营业执照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注册号):92430281MACQLUUT7F
住所(住址):湖南省株洲市醴陵市来龙门街道春天国际
经营者:黄**
身份证号码:430***************
联系电话:130********
2024年5月20日,接市民投诉称在当事人店内购买一包春丝鸡蛋花色挂面,已超过保质期。我局执法人员在接到投诉后立即到当事人店内检查,发现现场有两包春丝鸡蛋花色挂面(净含量:1kg;生产日期2023年4月24日;保质期:12个月)已超过保质期仍在待售。本局即日立案调查,并当场对上述超过保质期的食品采取强制措施,实施扣押。现本案已调查终结。
经查证,上述春丝牌鸡蛋花色挂面从醴陵东旺商行购进,总共购进12包,进价10元/包,售价12.8元/包。上述春丝牌鸡蛋花色挂面在超过保质期(2024年4月24日)后共销售1包,违法所得2.8元。
上述事实,主要有以下证据证明:
证据一:醴陵市冰洋百货商行的《营业执照》及《食品经营许可证》、经营者黄新河身份证复印件一份,证明该店的主体资格。
证据二:《市场主体监督检查记录表》及现场笔录一份,证明我局执法人员在5月20日对该店的现场检查情况。
证据三:实施行政强制措施决定书、财务清单、送达回证各一份,证明对该店超过保质期的食品实施扣押。
证据四:对当事人的询问笔录一份,证明该店内销售过期食品的事实情况。
证据五:现场检查照片四张,证明我局执法人员检查当日情况。
以上证据和笔录均依照法定程序收集,经提供人签字确认并经查证属实。符合法定形式,与违法事实相关,本局已采信,依法作为定案根据。
本局于2024年6月11日向当事人送达醴市监听告字[2024]第79 号《醴陵市市场监督管理局行政处罚听证告知书》,当事人在法定期限内未提出陈述申辩意见。也未要求听证。
本局认为:当事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三十四条“禁止生产经营下列食品、食品添加剂、食品相关产品:(十)标注虚假生产日期、保质期或者超过保质期的食品、食品添加剂;”的规定,构成了销售超过保质期食品的行为。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四条违反本法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尚不构成犯罪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食品安全监督管理部门没收违法所得和违法生产经营的食品、食品添加剂,并可以没收用于违法生产经营的工具、设备、原料等物品;违法生产经营的食品、食品添加剂货值金额不足一万元的,并处五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罚款;货值金额一万元以上的,并处货值金额十倍以上二十倍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吊销许可证:(五)生产经营标注虚假生产日期、保质期或者超过保质期的食品、食品添加剂;”的规定,鉴于当事人积极配合调查,认识到了自己的错误,涉案数额较小,及时中止了违法行为并进行了整改,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三十二条第(一)项规定:“主动消除或者减轻违法行为危害后果的,应当从轻或者减轻行政处罚”;参照《湖南省市场监督管理行政处罚裁量权实施办法及基准》第十一章“食品监督管理”第一节第十四项“裁量基准1.减轻情形:初次违法;食品经营者销售的预包装食品超过保质期限,或者提供餐饮服务的经营者使用的食品原料、食品添加剂超过保质期,所涉品种单一,货值金额较小,过期时间较短,没有造成危害后果或者造成危害后果轻微能够主动消除、减轻,或者具有《实施办法》规定的其他减轻处罚情形。裁量幅度:没收违法所得和违法生产经营的食品、食品添加剂,并可以没收用于违法生产经营的工具、设备、原料等物品;违法生产经营的食品、食品添加剂货值金额不足1万元的,并处少于5万元罚款。”的规定,当事人的行为具有减轻处罚情节。本局决定,对当事人减轻处罚:
一、责令当事人改正违法行为;
二、没收当事人经营的超过保质期的2包春丝牌鸡蛋花色挂面;
三、没收当事人违法所得2.8元,并处罚款5000元,合计5002.8元,上缴国库。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六十七条的规定,当事人应自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十五日内到办案机构领取《湖南省非税收入缴款通知单(电子)》缴纳罚款,缴款成功后会自动生成《湖南省非税收入一般缴款书(电子)》,可在“湖南财政非税公众服务平台”微信小程序查询并下载。缴纳罚款可以通过以下途径:1、扫取《湖南省非税收入缴款通知单(电子)》右上角二维码直接缴款;2、通过电子银行缴纳罚款(使用网银转账时必须在“转帐备注”里完整录入“湖南非税+缴款通知单左上角的缴款码”,如内容出错将导致缴款失败);3、持《湖南省非税收入缴款通知单(电子)》至银行柜台缴纳罚款。
当事人如不服本处罚决定,可自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60日内向醴陵市人民政府申请复议,亦可6个月内依法向株洲市芦淞区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行政执法监督电话:0731-23224275(纪检监察室)
0731-23677389(法规股)
醴陵市市场监督管理局
2024年6月20日
(本局将依法向社会公示本行政处罚决定信息)
本文书一式 三 份, 一份送达,一份归档, 一份办案机构留存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