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醴陵市市场监督管理局行政处罚决定书醴市监处罚字〔2024〕第196号

发布时间:2024-07-04 访问量: 作者:市场监督管理局 来源:市场监督管理局 字体[ ]

醴陵市市场监督管理局

           

 

醴市监处罚字〔2024196

                                               

 

 

 

当事人:醴陵市农望农资经营部                                      

主体资格名称:营业执照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2430281MA4MF3P034                  

住所:醴陵市阳三石办事处泉湖路                                   

法定代表人:彭**                  

身份证号码:430***************                

联系电话:137********                  

2024年4月29日,醴陵市市场监督管理局收到不合格产品案件线索交办单NO:2024053号,检验报告编号:SF/20240316026,样品名称:聚乙烯吹塑农用地面覆盖膜,标称型号规格/等级:1.2m×0.015mm3.5kg275mⅡ类,受检单位:醴陵市农望农资经营部,生产单位:淄博顺利达塑料有限公司,经山东三方联检测技术有限公司(样品编号:20240316026)检验结论:经抽样检测,厚度和厚度偏差(厚度极限偏差,平均厚度偏差)项目不符合GB13735-2017标准要求,判定该产品不合格。当事人涉嫌违反了《产品质量法》的规定,为进一步查清事实,我局执法人员于2024年04月30日报本局立案。

经查证:2024年4月29日,醴陵市市场监督管理局收到不合格产品案件线索交办单NO:2024053号,检验报告编号:SF/20240316026,样品名称:聚乙烯吹塑农用地面覆盖膜,标称型号规格/等级:1.2m×0.015mm3.5kg275mⅡ类,受检单位:醴陵市农望农资经营部,生产单位:淄博顺利达塑料有限公司,经山东三方联检测技术有限公司(样品编号:20240316026)检验结论:经抽样检测,厚度和厚度偏差(厚度极限偏差,平均厚度偏差)项目不符合GB13735-2017标准要求,判定该产品不合格。执法人员于2024年04月30日对当事人送达了该检验报告(报告编号:SF/20240316026),当事人对该检验结论无异议。该受检批次的聚乙烯吹塑农用地面覆盖膜的样品编号:20240316026,标称型号规格/等级:1.2m×0.015mm3.5kg275mⅡ类,当事人共购进5卷,购进价格是40元/卷,销售价格是 44元/卷,上述抽检批次的聚乙烯吹塑农用地面覆盖膜到目前已全部销售,该产品货值金额为 220元,利润为20元。

上述事实主要有下列证据证实:

证据一、当事人的《营业执照》及经营者身份证信息各1份,证明了当事人的主体资格及经营者的基本情况。        

证据二、本局执法人员在当事人的营业场所进行现场检查的现场笔录一份,证明了:1、当事人营业场所的地址;2、证明了本局执法人员对当事人现场进行检查,当事人的经营场所已无抽检批次聚乙烯吹塑农用地面覆盖膜的事实。

证据三、对当事人的《询问笔录》1份,证明了:1、当事人销售该抽检批次聚乙烯吹塑农用地面覆盖膜的事实,2、当事人销售该抽检批次聚乙烯吹塑农用地面覆盖膜的获利情况。

证据四、在当事人经营场所拍摄的照片2张,证明了当事人的现场情况。

证据五、山东三方联检测技术有限公司(样品编号:20240316026)检验结论:经抽样检测,厚度和厚度偏差(厚度极限偏差,平均厚度偏差)项目不符合GB13735-2017标准要求,判定该产品不合格。

证据六、送达回证1份,证明当事人于2024年04月30日收到了山东三方联检测技术有限公司检验报告(报告编号:SF/20240316026)。

上述证据和笔录均依照法定程序收集,经提供人签字确认并经查证属实。符合法定形式与违法事实相关,本局予以采信,依法作为定案的根据。   

综上所述,当事人的上述行为涉嫌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产品质量法》第三十九条:“销售者销售产品,不得掺杂、掺假,不得以假充真、以次充好,不得以不合格产品冒充合格产品”的规定,构成了以不合格产品冒充合格产品的行为。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产品质量法》第五十条:“在产品中掺杂、掺假,以假充真,以次充好,或者以不合格产品冒充合格产品的,责令停止生产、销售,没收违法生产、销售的产品,并处违法生产、销售产品货值金额百分之五十以上三倍以下的罚款;有违法所得的,并处没收违法所得;情节严重的,吊销营业执照;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的规定。

本局于2024年6月17日向当事人送达了〔2024〕第109号《行政处罚告知书》,当事人在法定期限内未提出陈述申辩意见。        

自由裁量:鉴于当事人违法行为轻微,社会危害较小,在本局立案调查后,积极配合执法人员进行调查取证,态度端正。根据《湖南省市场监督管理行政处罚裁量权实施办法》第十一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减轻行政处罚:(二)、违法行为轻微,社会危害性较小;”的规定和湖南省市场监督管理行政处罚裁量权基准第五章第三节《中华人民共和国产品质量法》行政处罚裁量基准二、违法行为:在产品中掺杂、掺假,以假充真,以次充好,或者以不合格产品冒充合格产品的【裁量基准】2、一般情形:掺杂掺假的杂质是无毒无害物质,对产品使用性能影响不大的;或者以低等级、低档次产品冒充相近高等级、高档次的产品,经检验系合格产品的;或者违法行为持续时间6个月以上不足2年的;产品已部分或全部销售的;或者造成一定社会影响的。裁量幅度:责令停止生产、销售,没收违法生产、销售的产品,并处违法生产、销售产品货值金额1. 3倍以上少于2. 3倍的罚款;有违法所得的,并处没收违法所得”的规定。本局决定:

一、责令当事人停止销售涉案产品;

二、对当事人处以货值金额2倍的罚款440元,没收违法所得20元,合计罚没款460元,上缴国库。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六十七条的规定,当事人应自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十五日内到办案机构领取《湖南省非税收入缴款通知单(电子)》缴纳罚款,缴款成功后会自动生成《湖南省非税收入一般缴款书(电子)》,可在“湖南财政非税公众服务平台”微信小程序查询并下载。缴纳罚款可以通过以下途径:1、扫取《湖南省非税收入缴款通知单(电子)》右上角二维码直接缴款;2、通过电子银行缴纳罚款(使用网银转账时必须在“转帐备注”里完整录入“湖南非税+缴款通知单左上角的缴款码”,如内容出错将导致缴款失败);3、持《湖南省非税收入缴款通知单(电子)》至银行柜台缴纳罚款。                              

当事人如不服本处罚决定,可自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60日内向醴陵市人民政府申请复议,亦可6个月内依法向株洲市芦淞区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行政执法监督电话:0731-23224275(纪检监察室)

             0731-23677389(法规股)

醴陵市市场监督管理局  

     2024625

(本局将依法向社会公示本行政处罚决定信息)

本文书一式  份, 送达,一份归档, 一份办案机构留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