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醴陵市市场监督管理局行政处罚决定书醴市监处罚字〔2024〕第197号
发布时间:2024-07-04 访问量:次 作者:市场监督管理局 来源:市场监督管理局 字体[ 大 中 小 ]
- 索 引 号 :103/2024-03370
- 发文机关:市场监督管理局
- 发布时间:2024-07-04
- 有 效 期 :
- 所属主题:
- 公开对象:
- 发文字号:
- 公开部门:市场监督管理局
- 状 态:
醴陵市市场监督管理局
行 政 处 罚 决 定 书
醴市监处罚字〔2024〕197号
当事人:醴陵市嘉利副食品商行
主体资格名称:营业执照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2430281MA4NQJ7H2C
住所:醴陵市立三大道
法定代表人:肖*
身份证号码:430***************
联系电话:186********
2024年05月17日,醴陵市市场监督管理局阳三石所执法人员接到醴陵市12345工作机构交办单:编号[030220240517000023]工单,投诉人于2024年05月16日在醴陵市嘉利副食商行消费18.5元购买食品、其中一瓶“光明椰子牛乳饮品”,生产日期为2024年02月27日,保质期75天;一包“白小纯芝芝好莓”生产日期2024年2月13日,保质期90天,购买之日均已超过保质期,投诉函附有已过期的一瓶“光明椰子牛乳饮品”、一包“白小纯芝芝好莓”照片和支付记录截图。2024年05月23日,我局执法人员在醴陵市嘉利副食商行现场检查发现:冷藏柜内仍然有“光明椰子牛乳饮品”净含量330毫升/瓶,生产日期2024年2月27日,保质期75天,共计7瓶。另有“霸王丝”爆辣辣条15包生产日期:20231214,保质期:120天、“舌溜溜”真牛肚17包生产日期:2023/08/11,保质期:9个月;均已超过保质期。当事人涉嫌违反了《食品安全法》的规定,执法人员于2024年5月23日报本局批准立案。
经查证:当事人于2024年2月份在醴陵市食品城共购进了“光明椰子牛乳饮品”20瓶,进货价格是6元/瓶,销售价格是7元,“白小纯芝芝好莓”购进了5包,进货价4.2元/包,销售价格是5元/包;“霸王丝”爆辣辣条共购进了20包,进货价格是0.7元/包,销售价格是1元/包,过期之后还剩下 15包;“舌溜溜”真牛肚共购进了30包,进货价格是1.5元/包,销售价格是2元/包,过期之后还剩下17包;没有保留进货票据,也没有登记台账。上述4种食品过期之后仅销售了1瓶“光明椰子牛乳饮品”和1包“白小纯芝芝好莓”给投诉人,获利1.8元,另外“霸王丝”爆辣辣条和“舌溜溜”真牛肚2种食品过期之后均没销售。上述事实主要有下列证据证实:
证据一、当事人的《营业执照》及《食品经营许可证》及负责人身份证复印件各1份,证明了当事人的主体资格及经营者的基本情况。
证据二、12345投诉单号[030220240517000023]工单1份,证明投诉举报人在当事人经营场所购买超过保质期的“光明椰子牛乳饮品”和“白小纯芝芝好莓”的事实。
证据三、本局执法人员在当事人的营业场所进行现场检查的现场笔录1份,证明了:1、当事人营业场所的地址; 2、证明了我局执法人员对当事人现场进行检查,当事人经营场所内仍有超过保质期的食品。
证据四、《询问笔录》1份,证明了:1、当事人在经营场所销售超过保质期的食品“光明椰子牛乳饮品”和“白小纯芝芝好莓”事实的陈述,2、当事人经营的超过保质期食品的购进和销售情况。
证据五、对当事人的现场检查拍摄打印照片7张,证明了当事人经营场所内有上述超过保质期食品的事实。
证据六:当事人的整改报告一份,证明当事人经营场所的整改情况。
上述证据和笔录均依照法定程序收集,经提供人签字确认并经查证属实。符合法定形式与违法事实相关,本局予以采信,依法作为定案的根据。
综上所述,当事人的上述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三十四条第一款的规定:“禁止生产经营下列食品、食品添加剂、食品相关产品:(十)标注虚假生产日期、保质期或者超过保质期的食品、食品添加剂;”构成了经营超过保质期的食品的违法行为。
本局于2024年6月17日向当事人送达了〔2024〕第107号《行政处罚告知书》,当事人在法定期限内未提出陈述申辩意见。
自由裁量:依据《湖南省市场监督管理行政处罚裁量权实施办法》第十一条“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减轻行政处罚:(二)违法行为轻微,社会危害性较小的;”的规定和《湖南省市场监督管理行政处罚裁量权基准》第十一章第一节《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行政处罚裁量权基准十四、违法行为:生产经营标注虚假生产日期、保质期或者超过保质期的食品、食品添加剂的:1.减轻情形:初次违法;食品经营者销售的预包装食品超过保质期限,或者提供餐饮服务的经营者使用的食品原料、食品添加剂超过保质期所涉品种单一,货值金额较小,过期时间较短,没有造成危害后果或者造成后果轻微能够主动消除。裁量幅度:没收违法所得和违法生产经营的食品、食品添加剂,并可以没收用于违法生产经营的工具、设备、原料等物品;违法生产经营的食品、食品添加剂货值金额不足1万元的,并处少于5万元罚款。本局决定对当事人减轻处罚:
一、责令当事人改正违法行为;
二、没收超过保质期的“光明椰子牛乳饮品”7瓶、“霸王丝”爆辣辣条15包、“舌溜溜”真牛肚17包;
三、没收违法所得1.8元,对当事人处罚款3000元,合计3001.8元,上缴国库。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六十七条的规定,当事人应自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十五日内到办案机构领取《湖南省非税收入缴款通知单(电子)》缴纳罚款,缴款成功后会自动生成《湖南省非税收入一般缴款书(电子)》,可在“湖南财政非税公众服务平台”微信小程序查询并下载。缴纳罚款可以通过以下途径:1、扫取《湖南省非税收入缴款通知单(电子)》右上角二维码直接缴款;2、通过电子银行缴纳罚款(使用网银转账时必须在“转帐备注”里完整录入“湖南非税+缴款通知单左上角的缴款码”,如内容出错将导致缴款失败);3、持《湖南省非税收入缴款通知单(电子)》至银行柜台缴纳罚款。
当事人如不服本处罚决定,可自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60日内向醴陵市人民政府申请复议,亦可6个月内依法向株洲市芦淞区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行政执法监督电话:0731-23224275(纪检监察室)
0731-23677389(法规股)
醴陵市市场监督管理局
2024年6月25日
(本局将依法向社会公示本行政处罚决定信息)
本文书一式 三 份, 一份送达,一份归档, 一份办案机构留存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