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醴陵市市场监督管理局行政处罚决定书醴市监处罚字〔2024〕第202号
发布时间:2024-07-05 访问量:次 作者:市场监督管理局 来源:市场监督管理局 字体[ 大 中 小 ]
- 索 引 号 :103/2024-03431
- 发文机关:市场监督管理局
- 发布时间:2024-07-05
- 有 效 期 :
- 所属主题:
- 公开对象:
- 发文字号:
- 公开部门:市场监督管理局
- 状 态:
醴陵市市场监督管理局
行 政 处 罚 决 定 书
醴市监处罚字〔2024〕202号
当事人:醴陵市中南医疗器械经营部(普通合伙)
主体资格证照名称:营业执照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30281MA4RNN728P
类型:普通合伙企业
经营场所:醴陵市青云北路7号
执行事务合伙人:潘*
身份证号码:430***************
2024年5月9日本局接到市局线索通知,株洲市市场监督管理局和我局执法人员对当事人进行检查,检查时发现当事人店内货柜上有1盒已开封的上海联辉医疗用品有限公司生产的无菌手术刀片,注册证编号:沪械注准20192020032,共53片,生产日期:2021年2月5日,有效期:2024年1月。当事人的行为违反了《医疗器械监督管理条例》第五十五条的规定,涉嫌构成经营过期的医疗器械的行为。本局于当日对当事人立案调查。
经查证:当事人2022年在长沙益群医疗器械有限公司购进了1盒上海联辉医疗用品有限公司生产的无菌手术刀片,100片/盒,进货价0.35元/片,进货金额35元,销售价0.5元/片,销售了47片,销售金额23.5元,超过保质期后没有销售。库存53片,库存货值26.5元。检查时当事人不能提供该医疗器械的进货票据、进货查验记录。
上述事实,主要有以下证据证明:
1.现场笔录。证明检查时当事人经营场所情况。
2.对当事人的《询问笔录》。证明当事人医疗器械的购进和销售情况。
3.《营业执照》复印件。证明当事人经营主体资格。
4.《第二类医疗器械经营备案凭证》复印件。证明当事人的经营许可。
5.执行事务合伙人潘*身份证复印件。证明潘*的自然人资质。
6.经营场所和医疗器械照片打印件。证明检查时经营场所和医疗器械的经营情况。
7.醴陵市市场监督管理局实施强制措施决定书及附件。证明醴陵市市场监督管理局对过期的医疗器械依法实施了扣押措施。
上述证据和笔录均依照法定程序收集,经提供人签字确认并经查证属实。符合法定形式与违法事实相关,本局予以采信,依法作为定案的根据。
当事人的行为违反了《医疗器械监督管理条例》第五十五条“医疗器械经营企业、使用单位不得经营、使用未依法注册或者备案、无合格证明文件以及过期、失效、淘汰的医疗器械”的规定。涉嫌构成经营过期的医疗器械的行为。
本局于2024年6月18日依法向当事人送达《醴陵市市场监督管理局行政处罚告知书》醴市监行告字〔2024〕第114号,当事人在法定期限内未提出陈述申辩意见。
依据《医疗器械监督管理条例》第八十六条第(三)项“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负责药品监督管理的部门责令改正,没收违法生产经营使用的医疗器械;违法生产经营使用的医疗器械货值金额不足1万元的,并处2万元以上5万元以下罚款;货值金额1万元以上的,并处货值金额5倍以上20倍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责令停产停业,直至由原发证部门吊销医疗器械注册证、医疗器械生产许可证、医疗器械经营许可证,对违法单位的法定代表人、主要负责人、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责任人员,没收违法行为发生期间自本单位所获收入,并处所获收入30%以上3倍以下罚款,10年内禁止其从事医疗器械生产经营活动:(三)经营、使用无合格证明文件、过期、失效、淘汰的医疗器械,或者使用未依法注册的医疗器械;”的规定。当事人涉案医疗器械货值26.5元。鉴于当事人违法行为轻微,危害后果轻微。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三十二条当事人有下列情形之一,应当从轻或者减轻行政处罚:(一)主动消除或者减轻违法行为危害后果的;参照《湖南省药品监督管理行政处罚裁量权适用规定(试行)》第八条第(三)项“符合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依法减轻行政处罚:(三)主动中止违法行为或者违法行为轻微,危害后果轻微的”、第二十四条“行使法律、法规和规章设定的罚款处罚裁量权时,罚款数额(倍数)明确的从其规定;减轻处罚:法定最低处罚数额以下”。
本局决定对当事人减轻处罚:
一、责令当事人立即改正违法行为;
二、没收当事人过期的医疗器械;
三、对当事人处罚款10000元上交国库。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六十七条的规定,当事人应自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十五日内到办案机构领取《湖南省非税收入缴款通知单(电子)》缴纳罚款,缴款成功后会自动生成《湖南省非税收入一般缴款书(电子)》,可在“湖南财政非税公众服务平台”微信小程序查询并下载。缴纳罚款可以通过以下途径:1、扫取《湖南省非税收入缴款通知单(电子)》右上角二维码直接缴款;2、通过电子银行缴纳罚款(使用网银转账时必须在“转帐备注”里完整录入“湖南非税+缴款通知单左上角的缴款码”,如内容出错将导致缴款失败);3、持《湖南省非税收入缴款通知单(电子)》至银行柜台缴纳罚款。
当事人如不服本处罚决定,可自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60日内向醴陵市人民政府申请复议,亦可6个月内依法向株洲市芦淞区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行政执法监督电话:0731-23224275(纪检监察室)
0731-23677389(法规股)
醴陵市市场监督管理局
2024年6月27日
(本局将依法向社会公示本行政处罚决定信息)
本文书一式 三 份, 一份送达,一份归档, 一份办案机构留存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