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株洲市生态环境局行政处罚决定书 株环罚字〔2024〕醴-23号
发布时间:2024-07-02 访问量:次 作者:综合协调股 来源: 字体[ 大 中 小 ]
- 索 引 号 :103/2024-03463
- 发文机关:综合协调股
- 发布时间:2024-07-02
- 有 效 期 :
- 所属主题:
- 公开对象:
- 发文字号:
- 公开部门:
- 状 态:
株环罚字〔2024〕醴-23号
株洲市生态环境局
行政处罚决定书
醴陵市新村养殖场: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2430281MA4M1GGC3A
地址:湖南省醴陵市沈潭镇鳌仙村黄泥塘组
经营者:丁田龙
我局于2024年4月19日对你(单位)进行了调查,发现你(单位)实施了以下生态环境违法行为:
你(单位)正在养殖中,主要从事生猪养殖,目前存栏生猪1000余头,建设栏舍三栋,干湿分离设备一套,300m3沼气池两座,总容量858m3的三级沉淀池一座,养殖废水经干湿分离、沼气池、沉淀池处理后进行综合利用。现场检查时,你(单位)干湿分离机未正常使用,养殖粪污经沼气池、沉淀池处理后通过沉淀池排口外排环境。
以上事实有下列主要证据证明:
1.你(单位)提供的营业执照复印件、经营者身份证明复印件等证据,证明你(单位)具备承担行政法律责任等能力。
2.我局于2024年4月19日制作的现场监察笔录、现场检查(勘察)笔录及现场照片,2024年4月25日制作的调查询问笔录等证据,证明你(单位)建设的污染防治配套设施未正常运行的事实。
你(单位)的上述行为违反了《畜禽规模养殖污染防治条例》第十三条第三款“畜禽养殖场、养殖小区自行建设污染防治配套设施的,应当确保其正常运行。”的规定。
我局于2024年6月17日以《行政处罚事先(听证)告知书》(株环罚告字〔2024〕醴-16号)告知你(单位)享有陈述申辩的权力(听证申请权),你(单位)逾期未提出陈述申辩。依据《畜禽规模养殖污染防治条例》第三十九条“违反本条例规定,未建设污染防治配套设施或者自行建设的配套设施不合格,也未委托他人对畜禽养殖废弃物进行综合利用和无害化处理,畜禽养殖场、养殖小区即投入生产、使用,或者建设的污染防治配套设施未正常运行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环境保护主管部门责令停止生产或者使用,可以处10万元以下的罚款。”的规定,参照《湖南省生态环境保护行政处罚裁量权基准规定(2021)版》裁量标准,我局决定对你(单位)处以如下行政处罚:罚款人民币贰佰元整。
限你(单位)接到本处罚决定之日起15日内凭《湖南省非税收入缴款通知单》缴纳罚款。逾期不缴纳罚款的,我局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七十二条之规定每日按罚款数额的3%加处罚款。
你(单位)如不服本处罚决定,可在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60日内向株洲市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也可以在6个月内向芦淞区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不停止行政处罚决定的执行。
逾期不申请行政复议,不提起行政诉讼,又不履行本处罚决定的,我局将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株洲市生态环境局
2024年6月27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