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株洲市生态环境局 不予行政处罚决定书 株环罚字〔2024〕醴-24号
发布时间:2024-07-02 访问量:次 作者:综合协调股 来源:株洲市生态环境局 字体[ 大 中 小 ]
- 索 引 号 :103/2024-03464
- 发文机关:综合协调股
- 发布时间:2024-07-02
- 有 效 期 :
- 所属主题:
- 公开对象:
- 发文字号:
- 公开部门:株洲市生态环境局
- 状 态:
株环罚字〔2024〕醴-24号
株洲市生态环境局
不予行政处罚决定书
醴陵市兰天汽车贸易有限公司: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30281694028146L
地址:醴陵市阳三石街道嘉诚置业汽车商贸城4栋112号
法定代表人:易年华
我局于2024年6月4日对你(单位)进行了调查,发现你(单位)实施了以下生态环境违法行为:
你(单位)正在生产中,主要从事机动车维修保养,维修和喷涂环节产生废活性炭、废机油及其包装容器等危险废物,建设有危险废物暂存间并设置了危险废物台账。现场检查发现,你(单位)危废暂存间未按照规定设置危险废物识别标志。
以上事实有下列主要证据证明:
1.你(单位)提供的营业执照复印件和法定代表人身份证明复印件等证据,证明你(单位)具备承担行政法律责任等能力。
2.我局于2024年6月4日制作的现场监察笔录、现场检查(勘察)笔录、调查询问笔录及现场照片等证据,证明你(单位)未按照规定设置危险废物识别标志的事实。
你(单位)的上述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法》第七十七条“对危险废物的容器和包装物以及收集、贮存、运输、利用、处置危险废物的设施、场所,应当按照规定设置危险废物识别标志。”的规定。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法》第一百一十二条第一款第一项及第二款规定,未按照规定设置危险废物识别标志的,由生态环境部门责令改正,处十万元以上一百万元以下罚款。2024年6月5日,我局再次对你(单位)进行检查,你(单位)危废暂存间已按要求设置了危险废物识别标志,且未对环境造成不利影响。鉴于你(单位)未按照规定设置危险废物识别标志的违法行为属于轻微违法并及时改正,未造成危害后果,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三十三条第一款的规定,经集体讨论,我局决定对你(单位)上述环境违法行为不予行政处罚。
你(单位)如不服本处罚决定,可在接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向株洲市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也可在六个月内直接向芦淞区人民法院起诉。复议和诉讼期间不停止本处罚决定的执行。
株洲市生态环境局
2024年6月28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