您当前的位置: 首页 > 政务 > 信息公开目录 > 行政处罚

醴陵市市场监督管理局行政处罚决定书醴市监处罚字〔2024〕第207号

发布时间:2024-07-08 访问量: 作者:市场监督管理局 来源:市场监督管理局 字体[ ]

醴陵市市场监督管理局

           

 

醴市监处罚字〔2024207

                                               

 

 

 

当事人:醴陵市军乐食品商行

主体资格证照名称:营业执照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2430281MACUFUBA1J

类型:个体工商户

经营场所:醴陵市来龙门街道新华联姜湾公馆五期

法定代表人:黄**

身份证号码:430***************

2024年5月23日,我局执法人员到该店检查,执法人员在店内检查时发现在该店的冷藏柜内摆有各种预包装食品,在店内冰藏柜内摆放有①“元气森林”®荔枝未苏打气泡水,保质期:9个月,生产日期:20230611,生产商名称;元气森林(湖北)饮料有限公司,生产者地址:湖北省咸宁市桂大道2015号,净含量;480ML,数量6瓶,②“美年达®”果味型汽水,保质期:9个月,生产日期:20230723,生产商名称;长沙顶津食品有限公司,生产者地址:湖南省长沙市宁乡经济开发区蓝月谷6号,净含量;500毫升,数量4瓶,③“芬达®”橙味汽水,保质期:9个月,生产日期:20230724,生产商名称;中粮可口可乐华中饮料有限公司,生产者地址:湖南省长沙市望城经济开发区雷高路366号,净含量;500毫升,数量2瓶,④“蒙牛真果粒®”牛奶饮品,保质期:6个月,生产日期:20230716,生产商名称;蒙牛乳制品武汉有限责任公司,生产者地址:湖北省武汉市东西湖区张柏路203号,净含量;250G,数量6瓶,⑤“特仑苏®”纯牛奶,保质期:6个月,生产日期:20231014,生产商名称;蒙牛乳业(宁夏)有限责任公司,生产者地址:宁夏回族自治区银川市灵武市银川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临港产业园,净含量;250ML,数量3瓶,⑥“安慕希®”希腊风味酸奶,保质期:6个月,生产日期:20230817,生产商名称;宁夏伊利乳业有限责任公司,生产者地址:宁夏吴忠市利通区金积工业园,净含量;205G,数量1瓶,另外在该店货柜上还摆放有⑦“旭东®”原味花生,保质期:6个月,生产日期:20230830,生产商名称;武汉旭东食品有限公司,生产者地址:湖北省武汉市东西湖区革新大道33号,净含量;258克,数量2包,⑧“远望”南乳花生,保质期:6个月,生产日期:20230809,生产商名称;广州市远望食品有限公司,生产者地址:广州市番禺区钟村街钟二村金山湖大街9号102,净含量;150克,数量2包,⑨“童年记®”多味瓜子,保质期:10个月,生产日期:20230703,生产商名称;湖南童年记食品科技有限公司,生产者地址:长沙经济技术开发区榔梨工业园,净含量;500G,数量2包,⑩“琅琅脆®”薯片,保质期:9个月,生产日期:20230703,生产商名称;漯河福美源食品工业有限公司,生产者地址:临颍县繁昌路中段南侧,净含量;70克,数量3包,上述十种产品已经超过保质期。当事人涉嫌经营超过保质期的食品,我局执法人员于当天呈报市局审批后准予立案。

经查证:上述产品系当事人2023年8月由芙蓉兴盛湖南总部配送到店,“蒙牛真果粒”购进12瓶,进货价2.43元/瓶,销售价3元/瓶,“希腊风味酸奶”购进12瓶,进货价3.58元/瓶,销售价4元/瓶,“特仑苏”购进12瓶,进货价4.58元/瓶,销售价5.5/瓶,“芬达”购进24瓶,进货价2.2元/瓶,销售价3元/瓶,“美年达”购进24瓶,进货价2.2元/瓶,销售价3元/瓶,“元气森林”购进15瓶,进货价3.6元/瓶,销售价5元/瓶,“原味花生”购进3包,进货价8元/包,销售价10元/包,“南乳花生”购进3包,进货价4.75元/包,销售价6元/包,“多味瓜子”购进2包,进货价11.5元/包,销售价14元/包,“薯片”购进10包,进货价3.15元/包,销售价5元/包,执法人员在现场检查发现上述食品还剩余“蒙牛真果粒”6瓶,“希腊风味酸奶”1瓶,“特仑苏”3瓶,“芬达”2瓶,“美年达”4瓶,“元气森林”6瓶,“原味花生”2包,“南乳花生”2包,“多味瓜子”2包,“薯片”3包,都已超过保质期,当事人仍放在货柜内销售。当事人违法货值为161.5元,其余食品当事人在保质期内已销售出去,有进货发票,有进销货台账。

以上事实,有下列证据证明:

证据一、当事人的身份证、《营业执照》及《食品经营许可证》复印件各1份,证明当事人的身份情况及主体资格。

证据二、《现场笔录》1份,证明当事人经营超过保质期食品的现场情况。

证据三、摄于当事人经营场所照片6张,证明当事人经营超过保质期食品的情况。

证据四、对当事人的《询问笔录》1份、证明当事人经营超过保质期食品的详细情况。

证据五、执法人员在现场实施行政强制措施决定书醴市监强措[2024]01-30-011号,扣押“蒙牛真果粒”6瓶“希腊风味酸奶”1瓶,“特仑苏”3瓶,“芬达”2瓶,“美年达”4瓶,“元气森林”6瓶,“原味花生”2包,“南乳花生”2包,“多味瓜子”2包,“薯片”3包。

以上证据和笔录均依照法定程序收集,并分别由提供人签名确认,符合法定形式,与违法事实相关,我局予以采信。

当事人上述经营超过保质期的预包装食品的行为,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三十四条第(十)项“禁止生产经营下列食品、食品添加剂、食品相关产品:(十)标注虚假生产日期、保质期或者超过保质期的食品、食品添加剂”的规定,构成了经营超过保质期的食品的违法行为。

本局于2024年6月20日向当事人送达了醴市监行告202484号《行政处罚听证告知书》,当事人在法定期限内未提出陈述申辩意见,也未提出听证申请。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 “违反本法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尚不构成犯罪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没收违法所得和违法生产经营的食品、食品添加剂,并可以没收用于违法生产经营的工具、设备、原料等物品;违法生产经营的食品、食品添加剂货值金额不足一万元的,并处五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罚款;货值金额一万元以上的,并处货值金额十倍以上二十倍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吊销许可证。。。。。(五)生产经营标注虚假生产日期、保质期或者超过保质期的食品、食品添加剂;”的规定。鉴于当事人在案发后,积极配合调查,认识自己错误,涉案数额较小,及时中止了违法行为并进行整改,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三十二条当事人有下列情形之一,应当从轻或者减轻行政处罚(一)“主动消除或者减轻违法行为危害后果的;”参照《市场监管总局关于规范市场监督管理行政处罚裁量权的指导意见》第三条第(七)项“行政处罚裁量情形:3.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依法从轻或者减轻行政处罚:(1)积极配合市场监管部门调查,如实陈述违法事实并主动提供证据材料的;(2)违法行为轻微,社会危害性较小的;”所指。《湖南省市场监督管理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实施办法(试行)》第十四条:“当事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依法从轻或者减轻行政处罚:(一)积极配合市场监督管理部门调查,如实陈述违法事实并主动提供证据材料的;(二)违法行为轻微,社会危害性较小的;”。《湖南省市场监督管理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基准(试行)》第十四章第一节“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的行政处罚裁量权基准 二百九十四、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四条行政处罚(二)裁量基准:1、符合本章《适用说明》减轻处罚规定的:裁量基准:没收违法所得和违法生产经营的食品、食品添加剂,并可以没收用于违法生产经营的工具、设备、原料等物品;违法生产经营的食品、食品添加剂货值金额不足1万元的,并处0到5万元罚款;货值金额1万元以上的,并处货值金额0到10倍的罚款;”综合考量当事人的违法事实、情节和社会危害程度,本局责令当事人改正违法行为,并处罚如下:

一、没收被扣押的“蒙牛真果粒”6瓶,“希腊风味酸奶”1瓶,“特仑苏”3瓶,“芬达”2瓶,“美年达”4瓶,“元气森林”6瓶,“原味花生”2包,“南乳花生”2包,“多味瓜子”2包,“薯片”3包;

二、并对当事人处以罚款5000元,上缴国库。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六十七条的规定,当事人应自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十五日内到办案机构领取《湖南省非税收入缴款通知单(电子)》缴纳罚款,缴款成功后会自动生成《湖南省非税收入一般缴款书(电子)》,可在“湖南财政非税公众服务平台”微信小程序查询并下载。缴纳罚款可以通过以下途径:1、扫取《湖南省非税收入缴款通知单(电子)》右上角二维码直接缴款;2、通过电子银行缴纳罚款(使用网银转账时必须在“转帐备注”里完整录入“湖南非税+缴款通知单左上角的缴款码”,如内容出错将导致缴款失败);3、持《湖南省非税收入缴款通知单(电子)》至银行柜台缴纳罚款。                              

当事人如不服本处罚决定,可自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60日内向醴陵市人民政府申请复议,亦可6个月内依法向株洲市芦淞区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行政执法监督电话:0731-23224275(纪检监察室)

          0731-23677389(法规股)



              醴陵市市场监督管理局  

          2024628

(本局将依法向社会公示本行政处罚决定信息)

本文书一式  份, 送达,一份归档, 一份办案机构留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