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株洲市城市管理综合执法行政处罚决定书株(醴)城行罚字〔2024〕第14016号

发布时间:2024-07-09 访问量: 作者:市城管局 来源:市城管局 字体[ ]

株洲市城市管理综合执法

行政处罚决定书

株(醴)城行罚字〔2024〕第14016

 

   名:邬*英                     

身份证号码:430281***********

家庭住址:醴陵市仙岳山街道办事处河西村******

联系电话:133****7721

你在醴陵市仙岳山街道办事处河西村东风,未按照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的规定进行建设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第四十三条第一款和《湖南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办法》第二十七条第一款本机关于2024年4月10日予以立案调查。

经查明,你于2017年11月9日取得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规划审批占地面积110平方米,建筑层数为三层,建筑总面积330平方米。根据醴陵市自然资源局《邬*英私宅建设工程竣工验收测量图》,实际占地面积119.94平方米,建筑层数为三层,建筑总面积373.42平方米,砖混+框架结构;超规划审批占地面积9.94平方米,超规划审批建筑总面积43.42平方米。根据自然资源局《私宅验收移交函》对你私宅的认定与处理意见,醴陵市自然资源局同意依据相关的法律法规对其上述房屋进行规划验收

上述事实有如下证据证实:

1、当事人邬*英现场勘验笔录;

2、当事人邬*英调查(询问)笔录;

3、当事人邬*英身份证复印件;

4、当事人邬*英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及附件复印件;

5、当事人邬*英私宅建设工程竣工验收测量图;

6、醴陵市自然资源局《邬*英私宅验收移交函》;

7、《株洲市城市管理综合执法责令停止(改正)违法行为通知书》及送达回证;

8、株洲市城市管理综合执法责令停止(改正)情况复查记录;

9、房地产价格评估报告书

以上证据均有相关人员签名(按捺手印)或盖章确认本机关决定予以采信。

本机关执法人员于2024年411日对你下达了《责令停止(改正)违法行为通知书》[株(醴)城行停(改)通字〔2024〕第0095]文书,2024年4月23日对你建设的房屋进行现场复查,根据醴陵市自然资源局《私宅验收移交函》,违规情况已进行7天验收规划公示,公示期间未接到举报和反对意见,并且经邻里签署同意验收意见

综合以上情况,你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第四十三条第一款和《湖南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办法》第二十七条第一款的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第六十四条和《湖南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办法》第四十七条的规定及《湖南省自然资源行政处罚裁量权基准》第四部分规划行政处罚的规定。 

2024年6月28日,本机关依法向你送达了《行政处罚事先告知书》[株(醴)城行告字〔2024〕第14016]本机关执法人员现场告知你拟作出行政处罚决定的事实、理由、依据及内容,并告知你依法享有的权利你现场签收行政处罚事先告知书以上事实,本机关均有相关文书及送达回证为证。

你在规定的期限内未提出陈述、申辩,听证。

本机关根据前述违法事实、证据法律依据和裁量权基准,责令你自收到本机关行政处罚决定书之日起7个工作日内自行改正,并作出如下行政处罚:处建设工程造价246500元的百分之五的罚款,即12325元罚款。

你在接到本行政处罚决定书之日起15日内凭罚款缴纳通知单将罚款缴纳到指定银行账户,逾期不缴纳罚款的,本机关将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七十二条的规定,每日按罚款数额3%加处罚款;你如不服本处罚决定,可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60日内依法向醴陵市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也可以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6个月内向株洲市芦淞区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逾期不履行行政处罚决定,又不申请行政复议或提起行政诉讼,本机关将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醴陵市城市管理和综合执法局

                            2024年78

 

注:1、本决定书一式叁份,分别为存档,送上一级主管部门备案,送达被处罚人。

2、被处罚人罚款缴纳通知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