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醴陵市市场监督管理局行政处罚决定书醴市监处罚字〔2024〕第209号
发布时间:2024-07-10 访问量:次 作者:市场监督管理局 来源:市场监督管理局 字体[ 大 中 小 ]
- 索 引 号 :103/2024-03492
- 发文机关:市场监督管理局
- 发布时间:2024-07-10
- 有 效 期 :
- 所属主题:
- 公开对象:
- 发文字号:
- 公开部门:市场监督管理局
- 状 态:
醴陵市市场监督管理局
行 政 处 罚 决 定 书
醴市监处罚字〔2024〕209号
当事人:湖南欣義源科技实业有限公司
经营场所:醴陵市茶山镇转步口村
企业类型:有限责任公司(自然人投资或控股)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30200MA4L106A9L
注册日期:2015年9月21日
法定代表人:谢**
身份证号码:430***************
经营范围:日用陶瓷制品制造;陶瓷系列产品及包装产品生产、销售;特种石英陶瓷材料的开发、制造、销售;陶瓷生产专用设备设计、制造、销售;精制石英砂、高纯石英砂、高纯超细硅微粉的加工、销售;人造石英板材的生产、销售;水玻璃、白炭黑、纳米二氧化硅的生产、销售;玻璃制品销售。(依法须经批准的项目,经相关部门批准后方可开展经营活动)
2024年3月25日,醴陵市市场监督管理局行政执法人员对湖南欣義源科技实业有限公司进行特种设备安全检查发现,该公司生产车间安装有3台电梯,均已投入使用,现场正用于装载货物。正在使用的3台电梯轿厢壁上标明的信息分别是①严禁超载、载重2000Kg,浙江梅轮电梯股份有限公司Zheng Jiang Mei Lun ElevatorCO.,LTD.全国免费服务热线400-113-6788;②图形,载货电梯,载重5000Kg,Capacity 5000Kg;③图形,2000Kg,严禁超载,杭州新马电梯有限公司HANG ZHOU XINMA ELEVATOR CO.,LTD。公司负责人谢**现场提供了3份编号分别为:31204300002024030108、31204300002024030109、31204300002024030110的特种设备安装改造维修告知书。另提供了该3台电梯的技术档案资料,监察人员对其中的合格证和型式试验证书进行了复印留存。公司负责人谢**告知上述3台电梯于2024年3月23日完成安装并立即投入了使用。现场无法提供上述3台电梯的监督检验报告。当事人上述行为涉嫌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特种设备安全法》第三十二条的规定,涉嫌使用未经检验的特种设备,为进一步查清事实,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特种设备安全法》及《市场监督管理行政处罚程序规定》的有关规定,经市局主管领导批准,当日予以立案。期间我局执法人员现场制作《特种设备现场安全监督检查记录表》1份,《特种设备安全监察指令书》及送达回证各1份,《询问笔录》4份,现场检查照片8张,取得当事人的《营业执照》复印件1份,当事人的法定代表人的身份证复印件1份,特种设备安装改造维修告知书3份、电梯监督检验报告3份、电梯合格证和型式试验证书各3份、特种设备使用登记证3本。取得了湖南帝奥天奥电梯安装有限公司的《营业执照》《中华人民共和国特种设备生产许可证》。上述证据均经当事人签字核对,确认属实、无误。本局未对当事人采取行政强制措施。
经查证,当事人是2015年9月21日在市场监管部门登记的有限责任公司(自然人投资或控股),谢**为法定代表人。当事人生产车间的3台电梯分别于2024年3月15日、3月16日进行了安装告知。经湖南帝奥天奥电梯安装有限公司于2024年3月23日完成安装后,在未经安装监督检验合格的情况下,当事人于2024年3月24日私自开通电源使用电梯。2024年3月25日,醴陵市市场监督管理局行政执法人员到湖南欣義源科技实业有限公司进行特种设备检查发现,该公司生产车间有3台电梯投入使用,其中一台正在运送货物,现场无法提供投入使用的3台电梯的监督检验报告,执法人员直接下达醴陵市市场监督管理局特种设备安全监察指令书(醴市监特令〔2024〕第015号)责令当事人停止使用上述3台电梯。当事人积极整改,立即停止使用生产车间的3台电梯,于2024年4月17日取得编号分别为TJ-B2024-10539、TJ-B2024-10540、TJ-B2024-10541的3份监督检验报告,于2024年4月19日办理了编号为梯12湘B00265(24)、梯12湘B00266(24)、梯12湘B00267(24)的3本《特种设备使用登记证》。以上事实,有下列证据证明:
证据一:2024年3月25日制作的《特种设备现场安全监督检查记录表》1份。证明本局执法人员在醴陵市茶山镇转步口村检查时当事人正在使用3台无法提供监督检验报告的电梯事实。
证据二:2024年3月25日制作的《醴陵市市场监督管理局特种设备安全监察指令书》及《醴陵市市场监督管理局送达回证》1份。证明本局已对当事人下达醴市监特令〔2024〕第015号的法律文书,责令当事人立即停止使用3台电梯且当事人已收到上述文书。
证据三:2024年3月25日照片电脑打印件8张,证明了当事人正在使用生产车间的3台电梯运输货物的事实。
证据四、2024年3月25日,当事人提供的电梯合格证和型式试验证书各3份,证明了当事人建立了电梯的技术档案资料和使用的3台电梯的合格情况。
证据五:2024年3月26日,湖南省特种设备检验检测研究院株洲分院提供的《关于特种设备未经监督检验的说明》。证明截至2024年3月26日前湖南省特种设备检验检测研究院株洲分院未对当事人正在使用的3台电梯实施安装监督检验。
证据六:2024年3月26日,对当事人制作的《醴陵市市场监督管理局询问笔录》1份,证明当事人生产车间的3台电梯未经监督检验合格就投入了使用的事实。
证据七:2024年3月25日,当事人提供的编号为31204300002024030108、31204300002024030109、31204300 002024030110的特种设备安装改造维修告知书3份,证明了当事人使用的电梯进行了安装告知的事实。
证据八:2024年3月26日,当事人提供《营业执照》、经法定代表人身份证复印件各1份,证明了当事人经营主体资格和法定代表人的身份信息。
证据九:2024年3月26日,当事人提供的湖南帝奥天奥电梯安装有限公司的《营业执照》《中华人民共和国特种设备生产许可证》复印件,证明了湖南帝奥天奥电梯安装有限公司的电梯安装资质的事实。
证据十:2024年4月18日,对湖南帝奥天奥电梯安装有限公司制作的《醴陵市市场监督管理局询问笔录》1份,证明了安装单位湖南帝奥天奥电梯安装有限公司未交付未经监督检验的电梯给湖南欣義源科技实业有限公司使用的事实。
证据十一:2024年4月23日,当事人提供的编号为TJ-B2024-10539、TJ-B2024-10540、TJ-B2024-10541的3份监督检验报告,以及编号为梯12湘B00265(24)、梯12湘B00266(24)、梯12湘B00267(24)的3本《特种设备使用登记证》,证明了案发后当事人积极整改的事实。
以上证据和笔录均依照法定程序收集,经当事人签字确认并经查证属实。符合法定形式,与违法事实相关,本局已采信,依法作为定案根据。
本局认为:当事人的上述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特种设备安全法》第三十二条“特种设备使用单位应当使用取得许可生产并经检验合格的特种设备”的规定,构成使用未经检验合格的特种设备行为。
根据以上事实和证据,本局于2024年6月24日向当事人送达了醴市监听告字〔2024〕88号《醴陵市市场监督管理局行政处罚听证告知书》,告知当事人拟作出行政处罚的事实、理由、证据、依据、处罚内容及享有的权利。在法定的五个工作日内,当事人未提出陈述、申辩意见,未要求听证。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特种设备安全法》第八十四条“违反本法规定,特种设备使用单位有下列行为之一的,责令停止使用有关特种设备,处三万元以上三十万元以下的罚款:(一)使用未取得许可生产,未经检验或者检验不合格的特种设备,或者国家明令淘汰、已经报废的特种设备的”规定,鉴于当事人积极配合调查,社会影响较小,且已整改到位,符合《湖南省市场监督管理行政处罚裁量权基准》第九章第一节“三十六、违法行为:使用未取得许可生产、未经检验、检验不合格的特种设备的。【裁量基准】 1.从轻情形:无人身、财产安全隐患的;或者违法行为持续时间不足3个月的;或者现场查处时已停用或拆除相关特种设备的;或者无社会影响或影响较小的。裁量幅度:责令停止使用有关特种设备,处3万元以上少于11.1万元的罚款”的标准,本局决定:
对当事人处以罚款80000元上缴国库。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六十七条的规定,当事人应自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十五日内到办案机构领取《湖南省非税收入缴款通知单(电子)》缴纳罚款,缴款成功后会自动生成《湖南省非税收入一般缴款书(电子)》,可在“湖南财政非税公众服务平台”微信小程序查询并下载。缴纳罚款可以通过以下途径:1、扫取《湖南省非税收入缴款通知单(电子)》右上角二维码直接缴款;2、通过电子银行缴纳罚款(使用网银转账时必须在“转帐备注”里完整录入“湖南非税+缴款通知单左上角的缴款码”,如内容出错将导致缴款失败);3、持《湖南省非税收入缴款通知单(电子)》至银行柜台缴纳罚款。
当事人如不服本处罚决定,可自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60日内向醴陵市人民政府申请复议,亦可6个月内依法向株洲市芦淞区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行政执法监督电话:0731-23224275(纪检监察室)
0731-23677389(法规股)
醴陵市市场监督管理局
2024年7月2日
(本局将依法向社会公示本行政处罚决定信息)
本文书一式 三 份, 一份送达,一份归档, 一份办案机构留存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