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醴陵市市场监督管理局行政处罚决定书醴市监处罚字〔2024〕第210号
发布时间:2024-07-10 访问量:次 作者:市场监督管理局 来源:市场监督管理局 字体[ 大 中 小 ]
- 索 引 号 :103/2024-03493
- 发文机关:市场监督管理局
- 发布时间:2024-07-10
- 有 效 期 :
- 所属主题:
- 公开对象:
- 发文字号:
- 公开部门:市场监督管理局
- 状 态:
醴陵市市场监督管理局
行 政 处 罚 决 定 书
醴市监处罚字〔2024〕210号
当事人:醴陵市长沙新园包点店
主体资格证照名称:营业执照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2430281MA4P3TU894
住所:醴陵市泗汾镇车站居委会人民中路68号
经营者:姜**
有效身份证件及号码:居民身份证 430***************
经营范围:小吃服务。(以上经营范围涉及许可经营项目的,应在取得有关部门的许可后方可经营)
2024年6月5日10时,我局执法人员对位于醴陵市泗汾镇车站居委会人民中路68号的醴陵市长沙新园包点店进行检查,该店负责人姜**在场。执法人员发现当事人店内靠冰柜旁有标注产品名称:双效泡打粉、净含量:1千克/包(50克×20袋)、生产日期20230511、保质期:12个月、生产商:桂林市红星化工有限责任公司、数量:8包,其中1包已拆封剩余15袋,上述食品添加剂在检查之日已超过保质期。执法人员在当事人店内垃圾桶发现有2袋使用完的双效泡打粉包装袋。我局执法人员经报局领导审核批准,于检查现场对上述超过保质期的食品添加剂采取了扣押行政强制措施,并下达了醴市监强措〔2024〕05-016号决定书,当事人现场予以签收,并表示无异议。
经查,当事人系2019年12月26日在本局核准登记的个体工商户,经营范围:小吃服务,《小餐饮经营许可证》有效期至2027年6月4日。当事人于2024年4月20日购进上述双效泡打粉,购进数量1箱,每箱10包,进价为125元/箱,供货商为长沙市雨花区穗鑫烘焙原料商行。因上述双效泡打粉用来面粉发酵后制作包子,无法计算实际获利,当事人自述没有销售台账记录。
上述事实,由以下证据证明:
证据一:当事人的《营业执照》复印件1份,证明当事人已领取营业执照及其核准登记事项。
证据二:当事人的《小餐饮经营许可证》打印件1份,证明当事人已取得食品相关许可。
证据三:当事人负责人姜**身份证复印件1份,证明其个人的身份情况。
证据四:本局市场主体监督检查记录表1份,证明案件线索来源情况。
证据五:本局对当事人的《现场笔录》原件1份,证明本局执法人员对当事人检查中发现使用超过保质期的食品添加剂生产食品的情况。
证据六:本局执法人员检查照片和过期食品添加剂照片打印件3张,证明本局执法人员现场检查的情况。
证据七:《醴陵市市场监督管理局行政处罚案件有关事项审批表》1表原件1份,证明本局已申请对当事人经营场所超过保质期的食品添加剂予以扣押的行政强制措施。
证据八:《醴陵市市场监督管理局实施行政强制措施决定书》原件及送达回证各1份,证明本局已对当事人经营场所超过保质期的食品添加剂实施扣押的行政强制措施,且当事人已签收。
证据九:《醴陵市市场监督管理局财物清单》原件1份,证明本局已对当事人经营场所超过保质期的食品添加剂予以扣押的财物单据。
证据十:本局对当事人的《询问笔录》原件1份,证明当事人对使用超过保质期的食品添加剂生产加工食品的事实陈述。
证据十一:当事人主动提供的供货商证照和购进凭证打印件2张,证明当事人购进食品添加剂的来源。
以上证据和笔录均依照法定程序收集,经提供人签字确认并经查证属实,符合法定形式,与违法事实相关,本局已采信,依法作为定案根据。
本局于2024年6月24日向当事人送达了醴市监听告字〔2024〕第87号《醴陵市市场监督管理局行政处罚听证告知书》,当事人在法定期限内未提出陈述申辩意见,也未要求听证。
《湖南省食品生产加工小作坊小餐饮和食品摊贩管理条例》第二十一条第二款规定:“小餐饮不得从事本条例第十三条规定的行为”。本局认为,当事人的上述行为构成使用超过保质期的食品添加剂生产加工食品的违法行为,应该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鉴于当事人案发后能积极配合市场监管部门调查,如实陈述违法事实并主动提供证据材料,上述情况符合市场监管总局《关于规范市场监督管理行政处罚裁量权的指导意见》第十四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依法从轻或者减轻行政处罚:(二)积极配合市场监管部门调查并主动提供证据材料的;”所指。参照《湖南省市场监督管理行政处罚裁量权基准》第十一章 食品监督管理 第十二节《湖南省食品生产加工小作坊小餐饮和食品摊贩管理条例》行政处罚裁量基准 三、违法行为:从事禁止的违法行为或者生产经营禁止的产品的【法律规定】《湖南省食品生产加工小作坊小餐饮和食品摊贩管理条例》第二十一条第二款:小餐饮不得从事本条例第十三条规定的行为。【裁量基准】 1.从轻情形:无明显安全隐患或安全隐患较小;或者违法生产的产品货值金额不足1500元;或者货值金额5000元以上不足6500元;或者违法所得金额较小;或者造成危害后果较小;或者社会影响较小;或者有《实施办法》规定的从轻处罚的情形。裁量幅度:没收违法所得和违法生产的产品,并可以没收用于违法生产的工具、设备、原料等物品;违法生产的产品货值金额不足5000元的,并处5000元以上少于1.3万元罚款;货值金额5000元以上的,并处货值金额10倍以上少于13倍罚款。
依据《湖南省食品生产加工小作坊小餐饮和食品摊贩管理条例》第三十七条第一款:违反本条例第十三条、第十四条、第二十一条第二款、第二十七条第二款规定,从事禁止的违法行为或者生产经营禁止的产品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市场监督管理部门没收违法所得和违法生产的产品,并可以没收用于违法生产的工具、设备、原料等物品;违法生产的产品货值金额不足五千元的,并处五千元以上三万元以下罚款;货值金额五千元以上的,并处货值金额十倍以上二十倍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吊销许可证。
本局决定对当事人从轻处罚:
一、责令当事人改正违法行为;
二、没收当事人超过保质期的双效泡打粉8包,其中1包已拆封剩余15袋;
三、对当事人处罚款5000元,上缴国库。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六十七条的规定,当事人应自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十五日内到办案机构领取《湖南省非税收入缴款通知单(电子)》缴纳罚款,缴款成功后会自动生成《湖南省非税收入一般缴款书(电子)》,可在“湖南财政非税公众服务平台”微信小程序查询并下载。缴纳罚款可以通过以下途径:1、扫取《湖南省非税收入缴款通知单(电子)》右上角二维码直接缴款;2、通过电子银行缴纳罚款(使用网银转账时必须在“转帐备注”里完整录入“湖南非税+缴款通知单左上角的缴款码”,如内容出错将导致缴款失败);3、持《湖南省非税收入缴款通知单(电子)》至银行柜台缴纳罚款。
当事人如不服本处罚决定,可自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60日内向醴陵市人民政府申请复议,亦可6个月内依法向株洲市芦淞区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行政执法监督电话:0731-23224275(纪检监察室)
0731-23677389(法规股)
醴陵市市场监督管理局
2024年7月2日
(本局将依法向社会公示本行政处罚决定信息)
本文书一式 三 份, 一份送达,一份归档, 一份办案机构留存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