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醴陵市市场监督管理局行政处罚决定书醴市监处罚字〔2024〕第212号

发布时间:2024-07-10 访问量: 作者:市场监督管理局 来源:市场监督管理局 字体[ ]

醴陵市市场监督管理局

           

 

醴市监处罚字〔2024212

                                               

 

 

 

当事人:醴陵市福金茶行

主体资格证照名称:营业执照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2430281MA4NP3L2X6

住所:醴陵市仙岳山街道办事处左权南路         

经营者:黄*

联系电话:137********

公民身份证号为:430***************

经营范围:预包装食品、散装食品、茶具批发零售(以上经营范围涉及许可经营项目的,应在取得有关部门的许可后方可经营)。  

2024年5月31日本局收到投诉举报称醴陵市福金茶行销售的茶叶预包装食品没有标签。本局执法人员于2024年6月4日对该店进行现场检查,发现店内货架上待售的茶叶中有无包装标签的野生红茶一盒(内装40小包),计250克(半斤),商家无法提供该茶叶的质量合格证明。当事人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三十四条第(十一)项的规定,涉嫌构成了经营无标签的预包装食品的行为。2024年6月4日,执法人员依法对当事人销售的无包装标签的野生红茶一盒(内装40小包),计250克(半斤)施强制扣押措施【醴市监强措(2024)第042603号】,本局于2024年6月4日立案调查。

经查证:当事人于2024年5月14日通过微信方式和长沙市一手货缘茶业有限公司联系,以180元/斤的价格从该公司处购进3斤野生红茶,分装成6盒,该产品无任何的包装标签和质量合格证明。当事人以220元/斤的价格对外销售,货值660元,至案发时止共销售了2.5斤,违法销售额550元。  

以上事实由以下证据证实:

1.现场检查记录,证明检查时当事人经营场所情况。         

2.对经营者的《询问笔录》,证明当事人购入、销售野生红茶的情况。

3.《营业执照》复印件,证明当事人的经营主体资质。                    

4.《食品经营许可证》复印件,证明当事人的食品经营资质。

5.经营者身份证复印件,证明当事人的自然人资质。    

6.经营场所照片打印件,证明检查时当事人经营场所的情况。          

7.食品照片,检查时当事人销售的野生红茶的外观。     

8.醴陵市市场监督管理局实施强制措施决定书及附件,证明醴陵市市场监督管理局对当事人经营的无标签预包装食品依法实施了扣押措施。

9.投诉举报书:证明该案件的来源,投诉举报人购买的茶叶无包装标签的事实。

以上证据和笔录均依照法定程序收集,并分别由提供人签名确认,符合法定形式,与违法事实相关,本局予以采信。

本局于 2024年6月24日向当事人送达醴市监行告字2024117号《醴陵市市场监督管理局行政处罚告知书》,当事人在法定期限内未提出陈述、申辩意见。

当事人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三十四条第(十一)项无标签的预包装食品、食品添加剂的规定。构成了经营无标签的预包装食品的行为。鉴于当事人涉案食品货值660元,不足1000元且属初次违法并能及时改正。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五条:违反本法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没收违法所得和违法生产经营的食品、食品添加剂并可以没收用于违法生产经营的工具、设备、原料等物品;违法生产经营的食品,食品添加剂货值金额不足一万元的,并处五千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罚款;货值金额一万元以上的处货值金额五倍以上十倍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责令停产停业,直至吊销许可证。《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三十二条;参照《湖南省市场监督管理行政处罚裁量权实施办法及基准》之《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行政处罚裁量基准第二十二条规定,适用减轻情形:初次生产经营标签、说明书不符合规定的食品、食品添加剂,及时改正;或者货值金额不足1000元……。裁量幅度:没收违法所得和违法生产经营的食品,食品添加剂,并可以没收用于违法生产经营的工具,设备、原料等物品,违法生产经营的食品,食品添加剂货值不1万元的,并处少于5000元的罚款,符合对当事人减轻处罚条件。

本局决定:

一、没收无包装标签的野生红茶半斤及违法所得550元;

二、对当事人并处罚款2500元。

上述罚没款合计3050元上缴国库。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六十七条的规定,当事人应自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十五日内到办案机构领取《湖南省非税收入缴款通知单(电子)》缴纳罚款,缴款成功后会自动生成《湖南省非税收入一般缴款书(电子)》,可在“湖南财政非税公众服务平台”微信小程序查询并下载。缴纳罚款可以通过以下途径:1、扫取《湖南省非税收入缴款通知单(电子)》右上角二维码直接缴款;2、通过电子银行缴纳罚款(使用网银转账时必须在“转帐备注”里完整录入“湖南非税+缴款通知单左上角的缴款码”,如内容出错将导致缴款失败);3、持《湖南省非税收入缴款通知单(电子)》至银行柜台缴纳罚款。                              

当事人如不服本处罚决定,可自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60日内向醴陵市人民政府申请复议,亦可6个月内依法向株洲市芦淞区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行政执法监督电话:0731-23224275(纪检监察室)

          0731-23677389(法规股)



      醴陵市市场监督管理局  

     202472

(本局将依法向社会公示本行政处罚决定信息)

本文书一式  份, 送达,一份归档, 一份办案机构留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