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醴陵市市场监督管理局行政处罚决定书醴市监处罚字〔2024〕第183号

发布时间:2024-07-11 访问量: 作者:市场监督管理局 来源:市场监督管理局 字体[ ]

醴陵市市场监督管理局

           

 

醴市监处罚字〔2024183

                                               

 

 

 

当事人:醴陵市一九大药房

主体资格证照名称:营业执照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2430281MA4M0LGX31

类型:个体工商户

经营场所:醴陵市来龙门街道陶瓷花炮市场李畋路

经营者:王**

身份证号码:430***************                         

本局收到省市场监督管理局对醴陵部分药店从未取得药品经营资质的企业采购药品“黄道益活络油(HKP-01668)”的通报,于2024年5月17日安排执法人员对当事人进行检查,检查时当事人店内未发现有“黄道益活络油(HKP-01668)”销售。经过现场询问店负责人王晶晶,王晶晶承认药店2023年从安徽菌多多医药科技有限公司和湖南佰汇和一商贸有限公司购入了药品“黄道益活络油(HKP-01668)”。购进时药店未查验上述两企业的药品经营资质。当事人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药品管理法》第五十五条规定。涉嫌未从药品上市许可持有人或者具有药品生产、经营资格的企业购进药品的行为。本局即日对当事人立案调查。

经查证:当事人通过“药帮忙”网络平台于2023年10月24日从安徽菌多多医药科技有限公司购入了进口药品“黄道益活络油(HKP-01668)”15盒(规格:50ml)。每盒购入价是53.5元,合计货款802.5元。于2023年11月1日从湖南佰汇和一商贸有限公司购入了进口药品“黄道益活络油(HKP-01668)”6盒(规格:50ml)。每盒购入价是53.5元,合计货款321元。两次共采购进口药品“黄道益活络油(HKP-01668)”21盒(规格:50ml)。共计货款1123.5元。该“黄道益活络油(HKP-01668)是由香港生产,属于进口药品。采购时当事人未查验“黄道益活络油(HKP-01668)”的药品批准证明文件,也未查验两公司的药品经营资质。当事人购入药品未录入店内电脑系统。将药品用于自用未销售。2024年5月17日本局执法人员检查时,当事人提供了21盒“黄道益活络油(HKP-01668)”的购入记录,未能提供供货商安徽菌多多医药科技有限公司、湖南佰汇和一商贸有限公司的营业执照和药品经营资质。   

上述事实,主要有以下证据证明:                                     

1.现场笔录。证明检查时当事人经营场所情况。             

2.对当事人的《询问笔录》。证明当事人药品“黄道益活络油(HKP-01668)”的采购的情况。       

3.《营业执照》复印件 。证明当事人经营主体资格。

4.《药品经营许可证》复印件。证明当事人的药品经营资质。

5.经营者身份证复印件。证明经营者的自然人资质。

6.授权委托书。证明经营者授权张*来接受调查。

7.被委托人身份证复印件。证明张*的自然人资质。

8.经营场所照片打印件。证明检查时经营场所的情况。

9.药品采购记录。证明当事人采购药品“黄道益活络油(HKP-01668)”的情况。

11.醴陵市场监督管理局交办函。证明醴陵市市场监督管理局收到省局通知后对醴陵几家从未取得经营资格的企业购进药品的药店的事情进行了交办。

12.香港中药管理委员会查询记录。证明“黄道益活络油(HKP-01668)”在香港中医药管理委员会被列入为中成药。

13.国家药品监督管理局查询记录。查询时安徽菌多多医药科技有限公司和湖南佰汇和一商贸有限公司未取得药品经营资质。                            

以上证据和笔录均依照法定程序收集,并分别由提供人签名确认,符合法定形式,与违法事实相关,本局予以采信。

当事人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药品管理法》第五十五条“药品上市许可持有人、药品生产企业、药品经营企业和医疗机构应当从药品上市许可持有人或者具有药品生产、经营资格的企业购进药品;但是,购进未实施审批管理的中药材除外。”的规定。构成了未从药品上市许可持有人或者具有药品生产、经营资格的企业购进药品的行为。

本局于2024年6月5日依法向当事人送达《醴陵市市场监督管理局行政处罚听证告知书》(醴市监听告字〔2024〕第74号),当事人在法定期限内未提出陈述申辩意见。也未要求听证。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药品管理法》第一百二十九条“违反本法规定,药品上市许可持有人、药品生产企业、药品经营企业或者医疗机构未从药品上市许可持有人或者具有药品生产、经营资格的企业购进药品的,责令改正,没收违法购进的药品和违法所得,并处违法购进药品货值金额二倍以上十倍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并处货值金额十倍以上三十倍以下的罚款,吊销药品批准证明文件、药品生产许可证、药品经营许可证或者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货值金额不足五万元的,按五万元计算。”的规定。鉴于当事人涉案药品货值1123.5元。参照《湖南省药品监督管理行政处罚裁量权适用规定(试行)》第九条第(三)项“符合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依法减轻行政处罚:(三)生产、批发环节产品货值金额5万元以下,或者零售、使用环节产品货值金额5千元以下,危害后果轻微的”、第二十四条“减轻处罚:法定最低处罚数额以下”。本局决定对当事人减轻处罚:

一、责令当事人改正违法行为。

二、对当事人处罚款10000元上缴国库。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六十七条的规定,当事人应自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十五日内到办案机构领取《湖南省非税收入缴款通知单(电子)》缴纳罚款,缴款成功后会自动生成《湖南省非税收入一般缴款书(电子)》,可在“湖南财政非税公众服务平台”微信小程序查询并下载。缴纳罚款可以通过以下途径:1、扫取《湖南省非税收入缴款通知单(电子)》右上角二维码直接缴款;2、通过电子银行缴纳罚款(使用网银转账时必须在“转帐备注”里完整录入“湖南非税+缴款通知单左上角的缴款码”,如内容出错将导致缴款失败);3、持《湖南省非税收入缴款通知单(电子)》至银行柜台缴纳罚款。                              

当事人如不服本处罚决定,可自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60日内向醴陵市人民政府申请复议,亦可6个月内依法向株洲市芦淞区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行政执法监督电话:0731-23224275(纪检监察室)

          0731-23677389(法规股)



       醴陵市市场监督管理局  

     2024617

(本局将依法向社会公示本行政处罚决定信息)

本文书一式  份, 送达,一份归档, 一份办案机构留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