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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株洲市城市管理综合执法​行政处罚决定书株(醴)城行罚字〔2024〕第9009号

发布时间:2024-07-19 访问量: 作者:市城管局 来源:市城管局 字体[ ]

                   株洲市城市管理综合执法

行政处罚决定书

株(醴)城行罚字〔20249009

姓名:吴*

身份证号码:430281***********

住址:湖南省醴陵市浦口镇天符居委会******

联系电话:134****9965

姓名:陈*香

身份证号码:430281***********

住址:湖南省醴陵市浦口镇荣坪村******

联系电话:159****4990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四条的规定,本机关于 2024年4月30日对你(吴*、陈*香)涉嫌擅自变动房屋承重结构及涉嫌擅自占用物业管理区域内的场地,损害业主的共同利益的行为予以立案调查。

经查明,你(吴*、陈*香)在火炬园小区3栋2403室房屋装修过程中,未经原设计单位(原设计单位为:珠海泰基建筑设计工程有限公司,建筑行业(建筑工程)资质为甲级)或者具有相应资质等级的设计单位提出设计方案,擅自拆除3栋2403室进门客厅左侧与3栋闷顶层之间承重楼板,该楼板为钢筋混凝土浇筑而成,被拆除承重楼板面积为2.76平方米(长2.76米、宽1米);其行为违反了《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第十五条第二款。同时利用被拆除的楼板在室内浇筑可通往闷顶层的楼梯,建立3栋2403室通往3栋闷顶层的通道,对3栋2403室正上方的闷顶层共用部位用砖进行封闭、占用,并将封闭、占用的区域改造成四大两小的房间(后经醴陵市自然资源测绘院测绘3栋闷顶层被占用面积为54.4平方米)。其行为违反了《物业管理条例》第十一条第七项、《物业管理条例》第十二条、《物业管理条例》第五十条第一款的规定。我执法人员2024年5月13日对你吴*、陈*香下达责令停止(改正)违法行为通知书(株(醴)城行停(改)通字〔2024〕第9009号),要求你(吴*、陈*香)在2024年5月31日12时前,对被破坏的承重结构进行修复,并出具安全鉴定报告;对闷顶层占用部位进行拆除,恢复闷顶层公用属性。2024年6月3日对整改情况进行复查,发现你吴*、陈*香未按我单位执法人员开具的责令改正通知书所规定时间及方式进行整改,并继续对房屋进行装修。本着以人为本的目的,我单位执法人员又于2024年6月4日对你(吴*、陈*香)下达了执法督促函,再次督促你(吴*、陈*香)于2024年6月12日12时00分前做如下整改:对3栋2403室与3栋闷顶层之间被破坏的承重结构进行修复,恢复原状;恢复完成后,由火炬园小区原设计单位或者具有相应资质的设计单位验收,并出具安全检测报告;对3栋闷顶层占用部位进行拆除,恢复闷顶层公用属性。2024年6月13日09时20分,我单位执法人员进行执法督促复查,发现你(吴*、陈*香)依旧未进行整改,并继续对房屋进行装修。

上述事实有如下证据证实:

1、举报材料;2、吴*、陈*香擅自变动房屋承重结构及擅自占用物业管理区域内的场地,损害业主的共同利益现场勘验(检查)笔录;3、责令停止(改正)违法行为通知书;4、责令停止(改正)情况复查记录;5、吴*的调查(询问)笔录;6、吴*、陈*香身份户籍信息;7、吴*购买火炬园3栋2403室缴款收据复印件;8、吴*出具的承诺书复印件;9、物业公司营业执照复印件;10、物业公司委托书;11、物业公司法人身份证复印件;12、证人身份证复印件2份;13、证人不动产信息复印件;14、证人调查(询问)笔录2份;15、火炬园业主委员会情况说明;16、火炬园3栋2403室房产证明信息影印件;17、物业公司下达违规整改通知书复印件;18、火炬园建设项目竣工规划验收合格证影印件;19、建设项目规划竣工验收审批单影印件;20、建设工程规划技术指标复核表影印件;21、户室面积对照表影印件;22、房屋分层平面图影印件;23、火炬园项目现有名称与备案名称不一致情况说明;24、火炬园设计公司营业执照影印件;25、火炬园设计公司建筑行业(建筑工程)资质影印件;26、火炬园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影印件;27、火炬园建设工程规划许可验收换证影印件;28、火炬园分户信息表影印件;29、火炬园3栋2403室、闷顶层建筑蓝图影印件;30、吴*缴纳装修保证金收据影印件;31、关于协助调查违法建设行为的函、32、醴陵市自然资源测绘院出具当事人占用火炬园3栋闷顶层现状图;33、执法督促函;34、执法督促涵复查记录。

以上证据均有相关人员签名(按捺手印)或盖章确认,本机关决定予以采信。

本机关认为你(吴*、陈*香)在火炬园小区3栋2403室房屋装修过程中,未经原设计单位(原设计单位为:珠海泰基建筑设计工程有限公司,建筑行业(建筑工程)资质为甲级)或者具有相应资质等级的设计单位提出设计方案,擅自拆除3栋2403室进门客厅左侧与3栋闷顶层之间承重楼板的行为,违反了《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第十五条第二款:“房屋建筑使用者在装修过程中,不得擅自变动房屋建筑主体和承重结构”的规定。

根据《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第六十九条第一款:“违反本条例规定,涉及建筑主体或者承重结构变动的装修工程,没有设计方案擅自施工的,责令改正,处50万元以上100万元以下的罚款;房屋建筑使用者在装修过程中擅自变动房屋建筑主体和承重结构的,责令改正,处5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的罚款”的规定。    

本机关根据上述违法事实、证据和法律依据,拟对你(吴*、陈*香)擅自变动房屋承重结构的行为,责令在收到本告知书之日起15日内,对3栋2403室与3栋闷顶层之间被破坏的承重结构进行修复,恢复原状;出具安全检测报告;并处罚款捌万伍仟元(¥85000.00)的行政处罚。

同时本机关认为你(吴*、陈*香)在火炬园小区3栋2403室房屋装修过程中,利用被拆除的楼板空间在室内浇筑可通往闷顶层的楼梯,建立3栋2403室通往3栋闷顶层的通道,对3栋2403室正上方的闷顶层共用部位用砖砌墙的形式进行封闭、占用,并将封闭、占用的区域改造成四大两小的房间(后经醴陵市自然资源测绘院测绘3栋闷顶层被占用面积为54.4平方米)。其行为违反了《物业管理条例》第十一条第七项:“下列事项由业主共同决定:...(七)有关共有和共同管理权利的其他重大事项。”《物业管理条例》第十二条:“ 业主大会会议可以采用集体讨论的形式,也可以采用书面征求意见的形式;但是,应当有物业管理区域内专有部分占建筑物总面积过半数的业主且占总人数过半数的业主参加。业主可以委托代理人参加业主大会会议。业主大会决定本条例第十一条第(五)项和第(六)项规定的事项,应当经专有部分占建筑物总面积2/3以上的业主且占总人数2/3以上的业主同意;决定本条例第十一条规定的其他事项,应当经专有部分占建筑物总面积过半数的业主且占总人数过半数的业主同意。业主大会或者业主委员会的决定,对业主具有约束力。业主大会或者业主委员会作出的决定侵害业主合法权益的,受侵害的业主可以请求人民法院予以撤销。”《物业管理条例》第五十条第一款:“业主、物业服务企业不得擅自占用、挖掘物业管理区域内的道路、场地,损害业主的共同利益。因维修物业或者公共利益,业主确需临时占用、挖掘道路、场地的,应当征得业主委员会和物业服务企业的同意;物业服务企业确需临时占用、挖掘道路、场地的,应当征得业主委员会的同意”的规定。

根据《物业管理条例》第六十三条第一款第二项:“违反本条例的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房地产行政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改正,给予警告,并按照本条第二款的规定处以罚款;所得收益,用于物业管理区域内物业共用部位、共用设施设备的维修、养护,剩余部分按照业主大会的决定使用:...(二)擅自占用、挖掘物业管理区域内道路、场地,损害业主共同利益的;...。”和《物业管理条例》第二款:“个人有前款规定行为之一的,处1000元以上1万元以下的罚款;单位有前款规定行为之一的,处5万元以上20万元以下的罚款”的规定。

本机关根据上述违法事实、证据和法律依据,拟对你(吴*、陈*香)擅自占用物业管理区域内的场地,损害业主的共同利益的行为,责令在收到本告知书之日起15日内对3栋闷顶层占用部位进行拆除,恢复闷顶层共用属性;并给予警告;罚款捌仟元(¥8000.00)的行政处罚。

综上,拟对你(吴*、陈*香)擅自变动房屋承重结构和擅自占用物业管理区域内的场地,损害业主的共同利益,两项违法行为并案处理,责令你(吴*、陈*香)在收到告知书之日起15日内,对3栋2403室与3栋闷顶层之间被破坏的承重结构进行修复,恢复原状;出具安全检测报告;对3栋闷顶层占用部位进行拆除,恢复闷顶层共用属性;并给予警告、罚款玖万叁仟元(¥93000.00)的行政处罚。

2024年7月1日,本机关在火炬园3栋2403室依法向你(吴芳、陈云香)送达了《行政处罚事先告知书》(株(醴)城行告字〔2024〕第9009号),告知你(吴*、陈*香)拟作出行政处罚决定的事实、理由、依据及内容,并告知你(吴*、陈*香)依法享有的权利。你(吴*、陈*香)现场将《行政处罚事先告知书》(株(醴)城行告字〔2024〕第9009号)进行接收,但拒绝在送达回证上签字,现场有视频、照片为证。

2024年7月4日,你(吴*、陈*香)到我局进行陈述申辩。经审查你(吴*、陈*香)提供的材料,我局认为陈述申辩理由不成立,不予采纳。并于2024年7月12日将《陈述申辩复核意见书》送达给你(吴*、陈*香),你(吴*、陈*香)现场已签收。

以上事实,本机关均有相关文书及送达回证为证。本机关根据前述违法事实、证据和法律依据,决定对你:

在火炬园3栋2403室装修过程中,擅自变动承重结构的行为和擅自占用物业管理区域内的场地,损害业主的共同利益的行为并案处理,即责令你(吴*、陈*香)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15日内,对3栋2403室与3栋闷顶层之间被破坏的承重结构进行修复,恢复原状;出具安全检测报告;对3栋闷顶层占用部位进行拆除,恢复闷顶层共用属性;并合并给予警告;罚款玖万叁仟元(¥93000.00)的行政处罚。

你(吴*、陈*香)在接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15日内凭罚没款缴纳通知单将罚款缴纳到指定银行账户,逾期不缴纳罚款的,本机关将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七十二条的规定,每日按罚款数额3%加处罚款;你如不服本处罚决定,可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60日内依法向醴陵市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也可以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6个月内向株洲市芦淞区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逾期不履行行政处罚决定,又不申请行政复议或提起行政诉讼,本机关将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醴陵市城市管理和综合执法局

                                                            2024716  

 

 

 

 

 

 

 

 

 

 

 

 

注:1、本决定书一式四份,分别为存档,送上一级主管部门备案,

       留作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送达被处罚人。

 2、被处罚人罚款缴纳通知单附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