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株洲市城市管理综合执法行政处罚决定书株(醴)城行罚字〔2024〕第7011号
发布时间:2024-07-19 访问量:次 作者:市城管局 来源:市城管局 字体[ 大 中 小 ]
- 索 引 号 :103/2024-03582
- 发文机关:市城管局
- 发布时间:2024-07-19
- 有 效 期 :
- 所属主题:
- 公开对象:
- 发文字号:
- 公开部门:市城管局
- 状 态:
株洲市城市管理综合执法
行政处罚决定书
株(醴)城行罚字〔2024〕第7011号
名称:醴陵市****菜馆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2430281MAC8******
经营者:邱*平
经营场所:湖南省株洲市醴陵市阳三石街道立三大道******
联系电话:130****9252
2024年5月26日14时58分,接株洲市12345市长热线派单,要求对阳三石街道城南大道****餐馆(营业执照名称:醴陵市****菜馆)油烟直排问题进行核实。我局执法人员于2024年5月27日10时43分到达现场,对油烟直排扰民问题进行核实。经查实确认你未安装油烟净化设施,并对你当场下达《涉嫌违法通知书》且要求你于2024年6月5日18时00分前安装好油烟净化设施。2024年6月5日16时23分,我局执法人员对你未安装油烟净化设施的行为,进行了涉嫌违法改正情况复查,发现你未安装油烟净化设施。2024年6月12日10时11分,我局执法人员对你仍未安装油烟净化设施的行为,进行现场勘验。经勘验,你未安装油烟机,安装了两个排烟风机,但不具备油烟净化功能;在厨房外墙处未见有专业的烟道,油烟未经净化直排至空气中。
上述事实有如下证据证实:
1.举报记录
2.行政处罚检查记录
3.《涉嫌违法通知书》(文号:株(醴)城行涉违通字〔2024〕第0002675号)
4.涉嫌违法改正情况复查记录
5.现场勘验(检查)笔录
6.调查(询问)笔录
7.《责令停止(改正)违法行为通知书》(文号:株(醴)城行停(改)通字〔2024〕第7011号)
8.责令停止(改正)情况复查记录
9.醴陵市****菜馆营业执照影印件
10.经营者邱*平身份证影印件
以上证据均有相关人员签名(按捺手印)或盖章确认,本机关决定予以采信。
本机关于2024年6月12日10时10分对你下达了《责令停止(改正)违法行为通知书》株(醴)城行停(改)通字〔2024〕第7011号,责令你于2024年6月19日18时00分前改正违法行为,我机关于2024年6月20日9时22分进行复查,你未按责令停止(改正)违法行为通知书的要求整改到位。
综合以上情况,你未安装油烟净化设施的行为,违反了《株洲市城市综合管理条例》第二十九条第一款规定:“ 排放油烟的餐饮服务业经营者应当安装油烟净化设施并保持正常使用,或者采取其他油烟净化措施,使油烟达标排放,并防止对附近居民的正常生活环境造成污染”。
依据《饮食业油烟排放标准》(GB18483-2001)第3.5条“无组织排放:未经任何油烟净化设施净化的油烟排放”、第5.1条“排放油烟的炊食业单位必须安装油烟净化设施,并保证操作期间按要求运行。油烟无组织排放视同超标”、《株洲市城市综合管理条例》第六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违反第二十九条第一款规定的,由城市管理部门责令改正,处五千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的罚款;拒不改正的,责令停业整治。”
我局根据前述违法事实、证据和法律依据,责令你收到行政处罚告知书5日内改正未安装油烟净化设施的行为,并给予罚款人民币伍仟元整(¥5000.00)的行政处罚。
2024年7月4日,本机关依法向你送达了《行政处罚事先告知书》(株(醴)城行告字〔2024〕第7011号),告知你拟作出行政处罚决定的事实、理由、依据及内容,并告知你依法享有的权利。你于2024年7月4日签收。
你在规定期限内未提出陈述申辩、听证的要求,视为放弃陈述申辩、听证的权利。
你于2023年7月4日收到行政处罚告知书后,积极与房东和油烟净化供货商协调好相关事宜,安装好油烟排污设备,现设备已正常投入使用。经过我局执法人员多次劝导,你最终改正了其违法行为。
综上所述,我局根据前述事实、证据和法律依据,决定对你:处以罚款人民币伍仟元整(¥5000.00)的行政处罚。
你在接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15日内凭罚没款缴纳通知单将罚款缴纳到指定银行账户,逾期不缴纳罚款的,本机关将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七十二条的规定,每日按罚款数额3%加处罚款;你如不服本处罚决定,可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60日内依法向醴陵市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也可以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6个月内向株洲市芦淞区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逾期不履行行政处罚决定,又不申请行政复议或提起行政诉讼,本机关将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醴陵市城市管理和综合执法局
2024年7月15日
注:1、本决定书一式四份,分别为存档,送上一级主管部门备案,
留作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送达被处罚人。
2、被处罚人罚没款缴纳通知单附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