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株洲市城市管理综合执法行政处罚决定书株(醴)城行罚字〔2024〕第14011号
发布时间:2024-07-19 访问量:次 作者:市城管局 来源:市城管局 字体[ 大 中 小 ]
- 索 引 号 :103/2024-03605
- 发文机关:市城管局
- 发布时间:2024-07-19
- 有 效 期 :
- 所属主题:
- 公开对象:
- 发文字号:
- 公开部门:市城管局
- 状 态:
株洲市城市管理综合执法
行政处罚决定书
株(醴)城行罚字〔2024〕第14011号
姓 名:骆*生
身份证号码:430281***********
家庭住址:醴陵市阳三石街道办事处玉屏山村******
联系电话:187****6528
本机关于 2024 年6月28日向你依法送达了 株(醴)城限拆决字〔2024〕第14011号《限期拆除违法建筑决定书》,责令你自收到本机关限期拆除违法建筑决定书之日起 10 日内自行拆除 283.96平方米的违法建筑,你应于2024年 7 月 8 日前履行,但至今仍未履行拆除违法建筑的义务。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第六十四条、《湖南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办法》第四十七条第一款的规定,因你逾期不拆除违法建筑,本机关决定对你作出并处建设工程造价百分之十的罚款,即 69200元的行政处罚决定。
你(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15日内凭罚款缴纳通知书将罚款缴纳到指定银行账户;逾期不缴纳罚款的,本机关将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七十二条的规定,每日按罚款数额的3%加处罚款;如对本决定不服,可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60日内依法向醴陵市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也可以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6个月内向株洲市芦淞区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逾期不履行本决定,又不申请行政复议或提起行政诉讼,本机关将依法向人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
醴陵市城市管理和综合执法局
2024年7月1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