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株洲市城市管理综合执法行政处罚决定书株(醴)城行罚字〔2024〕第13008号

发布时间:2024-07-24 访问量: 作者:市城管局 来源:市城管局 字体[ ]

株洲市城市管理综合执法

行政处罚决定书

株(醴)城行罚字〔2024〕第13008

姓名:*  

身份证号码:430219***********

住址:醴陵市来龙门街道办事处五里牌居委会******

联系电话:136****5449

机关于2024年6月28日向你依法送达了[株(醴)城限拆决字〔2024〕第13008]限期拆除违法建筑决定书,责令你自收到本机关限期拆除违法建筑决定书之日起15个工作日内自行拆除684.15平方米的违法建筑,你应于2024年7月18日前履行,但至今仍未履行拆除违法建筑的义务。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第六十四、《湖南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办法》第四十七条第一款的规定,因你逾期不拆除违法建筑,本机关决定对你作出并处建设工程造价百分之十的罚款,即98740元的行政处罚决定。

你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15日内凭罚没款缴纳通知单将罚款缴纳到指定银行账户;逾期不缴纳罚款的,本机关将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七十二条的规定,每日按罚款数额3%加处罚款如对本决定不服,可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60日内依法向醴陵市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也可以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6个月内向株洲市芦淞区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逾期不履行本决定,又不申请行政复议或提起行政诉讼,本机关将依法向人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

 

                    醴陵市城市管理和综合执法局

                                                                2024719


注:1、本决定书一式叁份,分别为存档,送上一级主管部门备案,送达被处罚人。

    2、被处罚人罚没款缴纳通知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