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醴陵市市场监督管理局行政处罚决定书醴市监处罚字〔2024〕第214号

发布时间:2024-07-26 访问量: 作者:市场监督管理局 来源:市场监督管理局 字体[ ]

醴陵市市场监督管理局

           

 

醴市监处罚字〔2024214

                                               

 

 

 

当事人:醴陵市远大烟花鞭炮原材料经营部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30281087641918X

住所:醴陵市浦口镇浦口村四组

投资人:黄**                           

身份证号码:430***************                        

联系电话:189********                                

联系地址:原醴陵市王坊镇联盟新屋组

2024年3月18日,本局执法人员收到本局委托抽检的编号为No:2023ZJ071的检验报告和《情况说明》,报告显示当事人寄存在醴陵市浦口旭日烟花鞭炮原材料经营部销售的“湘鑫牌004高氯酸钾”经抽检不合格。其涉嫌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产品质量法》第十二条和第三十九条规定,涉嫌构成以不合格产品冒充合格产品的行为。本局执法人员凭上述检验报告,报本局主管局长立案。经检查当事人和醴陵市浦口旭日烟花鞭炮原材料经营部的仓储设施,询问当事人投资人黄**,本案现已调查终结。

经查:当事人系2013年12月2日本局核准登记的个人独资企业,从事危险化学品经营。2023年9月26日,株洲醴陵烟花爆竹发展研究中心受本局委托,对当事人寄存在醴陵市浦口旭日烟花鞭炮原材料经营部销售的“湘鑫牌004高氯酸钾”进行抽检,高氯酸钾含量和氯化物项目不符合HG/T3247-2017标准要求,为不合格产品,该中心出具了编号No:2023ZJ071的检验报告。执法人员于2024年3月27日向当事人送达了上述《检验报告》,告知当事人对检验结果不服的,可自收到检验报告之日起15日内分别向上述检验机构和本局提出书面异议。2024年3月28日当事人在回答执法人员的询问时表示不提出异议。据当事人陈述,同批次“湘鑫牌004高氯酸钾”共进货2500kg(25kg/包,100包),进价9元/kg,售价9.2元/kg,货值23000元,获利500元。上述产品已全部销售,无法召回。

以上事实,有下列证据证明:

证据(一):当事人营业执照、危险化学品经营许可证及投资人黄**的身份证复印件,证明当事人有销售危险化学品的主体资格及投资人的身份情况。

证据(二):醴陵市浦口旭日烟花鞭炮原材料经营部的营业执照、危险化学品经营许可证及投资人文**的身份证复印件,证明该经营部有销售、储存高氯酸钾的主体资格及该经营部投资人的身份情况。

证据(三):《不合格产品案件线索交办单》《情况说明》各一份,证明案件来源和本案货物的真实销售者。

证据(四):株洲醴陵烟花爆竹发展研究中心出具的编号为No:2023ZJ071检验报告及送达回证各一份,证明当事人寄存在醴陵市浦口旭日烟花鞭炮原材料经营部销售的“湘鑫牌004高氯酸钾”经抽检,高氯酸钾含量和氯化物项目不符合HG/T3247-2017标准要求,为不合格产品;执法人员2024年3月27日向当事人送达了上述《检验报告》,其已签收。

证据(五):2024年3月18日执法人员对醴陵市浦口旭日烟花鞭炮原材料经营部仓库的现场笔录一份,证明在醴陵市浦口旭日烟花鞭炮原材料经营部仓库内没有发现“湘鑫牌004高氯酸钾”产品的库存。

证据(六):2024年3月27日执法人员对当事人仓库的现场笔录一份,证明在当事人仓库内没有发现“湘鑫牌004高氯酸钾”产品的库存。

证据(七):2024年3月28日对当事人投资人黄**的询问笔录一份,证明执法人员于2024年3月27日向当事人送达了编号No:2023ZJ071的检验报告;其确认不会提出异议,认可检验报告的客观性;当事人陈述,其验明了该批产品的合格证;同批次“湘鑫牌004高氯酸钾”共进货2.5吨(25kg/包,100包),进价9000元/吨,售价9200元/吨,上述产品已全部销售,无法召回。总货值23000元,获利500元。

证据(八):当事人提供的《青山氯酸盐有限责任公司-销售发货单》一份,证明涉案的2.5吨“湘鑫牌004高氯酸钾”系当事人从青山氯酸盐有限责任公司购进。

上述证据和笔录均依照法定程序收集,经提供人签字确认并经查证属实。符合法定形式与违法事实相关,本局予以采信,依法作为定案的根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产品质量法》第十二条规定:“产品质量应当检验合格,不得以不合格产品冒充合格产品。”第三十九条规定:“销售者销售产品,不得掺杂、掺假,不得以假充真、以次充好,不得以不合格产品冒充合格产品。”

本局认为,当事人待销售的“湘鑫牌004高氯酸钾”经抽检,高氯酸钾含量和氯化物项目不符合HG/T3247-2017标准要求,为不合格产品。当事人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产品质量法》第十二条、第三十九条之规定,构成以不合格产品冒充合格产品的行为,应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本局于2024年7月1日向当事人送达醴市监行告字202462号《醴陵市市场监督管理局行政处罚告知书》,当事人在法定期限内未提出陈述申辩意见。

《中华人民共和国产品质量法》第五十条规定:“在产品中掺杂、掺假,以假充真,以次充好,或者以不合格产品冒充合格产品的,责令停止生产、销售,没收违法生产、销售的产品,并处违法生产、销售产品货值金额百分之五十以上三倍以下的罚款;有违法所得的,并处没收违法所得;情节严重的,吊销营业执照;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第五十五条规定:“销售者销售本法第四十九条至第五十三条规定禁止销售的产品,有充分证据证明其不知道该产品为禁止销售的产品并如实说明其进货来源的,可以从轻或者减轻处罚。”

当事人有充分证据证明其不知道该产品为禁止销售的产品并如实说明其进货来源,参照《湖南省市场监督管理行政处罚裁量基准》第五章第三节第二条裁量基准之1“从轻情形”“裁量幅度:责令停止生产、销售,没收违法生产、销售的产品,并处违法生产、销售产品货值金额50%以上少于 1.3 倍的罚款;有违法所得的,并处没收违法所得”所指。根据上述法律和行政处罚裁量基准本局决定:

一、责令当事人立即停止销售上述不符合保障人身、财产安全的国家标准的产品;

二、没收当事人违法所得500元,并按照货值金额的60%处罚款13800元,合计罚没款14300元,上缴国库。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六十七条的规定,当事人应自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十五日内到办案机构领取《湖南省非税收入缴款通知单(电子)》缴纳罚款,缴款成功后会自动生成《湖南省非税收入一般缴款书(电子)》,可在“湖南财政非税公众服务平台”微信小程序查询并下载。缴纳罚款可以通过以下途径:1、扫取《湖南省非税收入缴款通知单(电子)》右上角二维码直接缴款;2、通过电子银行缴纳罚款(使用网银转账时必须在“转帐备注”里完整录入“湖南非税+缴款通知单左上角的缴款码”,如内容出错将导致缴款失败);3、持《湖南省非税收入缴款通知单(电子)》至银行柜台缴纳罚款。                              

当事人如不服本处罚决定,可自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60日内向醴陵市人民政府申请复议,亦可6个月内依法向株洲市芦淞区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行政执法监督电话:0731-23224275(纪检监察室)

          0731-23677389(法规股)


醴陵市市场监督管理局

     202479

(本局将依法向社会公示本行政处罚决定信息)

本文书一式  份, 送达,一份归档, 一份办案机构留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