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醴陵市市场监督管理局行政处罚决定书醴市监处罚字〔2024〕第215号
发布时间:2024-07-26 访问量:次 作者:市场监督管理局 来源:市场监督管理局 字体[ 大 中 小 ]
- 索 引 号 :103/2024-03705
- 发文机关:市场监督管理局
- 发布时间:2024-07-26
- 有 效 期 :
- 所属主题:
- 公开对象:
- 发文字号:
- 公开部门:市场监督管理局
- 状 态:
醴陵市市场监督管理局
行 政 处 罚 决 定 书
醴市监处罚字〔2024〕215号
当事人:醴陵市美丰花炮有限公司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30281738963778R
住所:醴陵市浦口镇仙石村
法定代表人:刘**
身份证号码:430***************
联系电话:133********
2024年3月13日,本局执法人员收到从江县市场监督管理局移送的编号为JD/YB230148检验报告,报告显示当事人生产、从江县永兴烟花爆竹有限公司销售的“爆竹(美丰大地红)”(规格8卷/件)产品经检测为不合格产品。其涉嫌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产品质量法》第十三条和第二十六条第一款、第二款第(一)项规定,涉嫌构成生产、销售不符合保障人身、财产安全的国家标准的产品的行为。本局执法人员凭检验报告报本局主管局长立案。经检查当事人经营场所,询问当事人法定代表人刘**,本案现已调查终结。
现已查明:当事人系2014年12月18日本局核准登记的有限责任公司,从事爆竹生产销售。2023年8月26日,遵义市产品质量检验检测院受贵州省市场监督管理局委托,对从江县永兴烟花爆竹有限公司销售、当事人生产的名称为“爆竹(美丰大地红)”(规格8卷/件)产品进行抽检,被判定为不合格产品。遵义市产品质量检验检测院出具了编号为JD/YB230148检验报告。从江县市场监督管理局根据案件管辖的规定将当事人的违法线索及检验报告移送本局。2024年3月18日,本局执法人员向当事人送达了上述《检验报告》,告知当事人对检验结果不服的,可自收到检验报告之日起15日内向该检验机构提出书面申请材料。2024年3月29日当事人回答执法人员询问时表示不申请复检。2024年3月29日当事人陈述,发往从江县永兴烟花爆竹有限公司“爆竹(美丰大地红)”(规格8卷/件)产品共生产100件,销售价格56元/件。以上产品均已销售完毕,无法召回。当事人主动提交了上述批次产品的销售单。上述产品货值总额5600元,获利600元。
以上事实,有下列证据证明:
证据(一):当事人营业执照、安全生产许可证及法定代表人身份证复印件,证明其生产烟花爆竹的主体资格及法定代表人身份情况。
证据(二):《不合格产品案件线索交办单》一份,证明案件来源。
证据(三):从江县市场监督管理局移送的编号为JD/YB230148检验报告和送达回执,证明当事人生产、从江县永兴烟花爆竹有限公司销售的“爆竹(美丰大地红)”(规格8卷/件)产品经抽样检验,被判定为不合格产品;执法人员2024年3月18日向当事人送达了上述《检验报告》,其已签收。
证据(四):2024年3月27日执法人员对当事人成品仓库的现场笔录一份,证明执法人员在其成品仓库内没有发现有“爆竹(美丰大地红)”(规格8卷/件)产品的库存。
证据(五):2024年3月29日对当事人法定代表人的询问笔录一份,证明执法人员于2024年3月18日向当事人送达编号为JD/YB230148检验报告,其确认不会在15日内申请复检,当事人认可检验报告客观性;发往从江县永兴烟花爆竹有限公司的“爆竹(美丰大地红)”(规格8卷/件)共生产100件,销售价格56元/件,获利600元。以上产品均已销售完毕,无法召回。
证据(六):当事人提供的《美丰花炮有限公司销售单》一份,证明当事人2023年4月15日已将其“爆竹(美丰大地红)”(规格8卷/件)产品发往从江县永兴烟花爆竹有限公司,并证明其生产数量和价格,与当事人的陈述互相印证。
上述证据和笔录均依照法定程序收集,经提供人签字确认并经查证属实。符合法定形式与违法事实相关,本局予以采信,依法作为定案的根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产品质量法》第十三条规定:“可能危及人体健康和人身、财产安全的工业产品,必须符合保障人体健康和人身、财产安全的国家标准、行业标准;未制定国家标准、行业标准的,必须符合保障人体健康和人身、财产安全的要求。禁止生产、销售不符合保障人体健康和人身、财产安全的标准和要求的工业产品”。第二十六条第一款、第二款第一项规定:“生产者应当对其生产的产品质量负责。产品质量应当符合下列要求(一)不存在危及人身、财产安全的不合理的危险,有保障人体健康和人身、财产安全的国家标准、行业标准的,应当符合该标准”。
本局认为,爆竹产品是可能危及人身、财产安全的危险品,国家为了保障公众安全,制定了强制性国家标准《烟花爆竹 安全与质量》(GB10631-2013)。从江县永兴烟花爆竹有限公司销售、当事人生产的“爆竹(美丰大地红)”(规格8卷/件)产品经抽检,被判定为不合格产品。当事人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产品质量法》第十三条和第二十六条第一款、第二款第(一)项规定,构成生产、销售不符合保障人身、财产安全的国家标准的产品的行为,应当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本局于2024年7月1日向当事人送达醴市监行告字〔2024〕第61号《醴陵市市场监督管理局行政处罚告知书》,当事人在法定期限内未提出陈述申辩意见。
《中华人民共和国产品质量法》第四十九条规定:“生产、销售不符合保障人体健康和人身、财产安全的国家标准、行业标准的产品的,责令停止生产、销售,没收违法生产、销售的产品,并处违法生产、销售产品(包括已售出和未售出的产品,下同)货值金额等值以上三倍以下的罚款;有违法所得的,并处没收违法所得;情节严重的,吊销营业执照;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当事人的产品不合格,涉案产品全部销售且无法追回,属于《湖南省市场监督管理行政处罚裁量基准》第五章第三节第一条裁量基准之2“一般情形”中“产品已部分或者全部销售的”“裁量幅度:责令停止生产、销售,没收违法生产、销售的产品,并处违法生产、销售产品货值金额 1.6 倍以上少于 2.4 倍的罚款;有违法所得的,并处没收违法所得”所指。根据上述法律和行政处罚裁量基准,本局决定:
一、责令当事人立即停止生产销售不符合保障人身、财产安全的国家标准的烟花爆竹产品;
二、没收违法所得600元,并对当事人处货值金额2倍的罚款11200元,合计罚没款11800元,上缴国库。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六十七条的规定,当事人应自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十五日内到办案机构领取《湖南省非税收入缴款通知单(电子)》缴纳罚款,缴款成功后会自动生成《湖南省非税收入一般缴款书(电子)》,可在“湖南财政非税公众服务平台”微信小程序查询并下载。缴纳罚款可以通过以下途径:1、扫取《湖南省非税收入缴款通知单(电子)》右上角二维码直接缴款;2、通过电子银行缴纳罚款(使用网银转账时必须在“转帐备注”里完整录入“湖南非税+缴款通知单左上角的缴款码”,如内容出错将导致缴款失败);3、持《湖南省非税收入缴款通知单(电子)》至银行柜台缴纳罚款。
当事人如不服本处罚决定,可自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60日内向醴陵市人民政府申请复议,亦可6个月内依法向株洲市芦淞区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行政执法监督电话:0731-23224275(纪检监察室)
0731-23677389(法规股)
醴陵市市场监督管理局
2024年7月9日
(本局将依法向社会公示本行政处罚决定信息)
本文书一式 三 份, 一份送达,一份归档, 一份办案机构留存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