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醴陵市市场监督管理局行政处罚决定书醴市监处罚字〔2024〕第218号

发布时间:2024-07-26 访问量: 作者:市场监督管理局 来源:市场监督管理局 字体[ ]

醴陵市市场监督管理局

           

 

醴市监处罚字〔2024218

                                               

 

 

 

当事人:醴陵市双发摩托车行

经营场所:醴陵市茶山镇栗山坝居委会栗山组

类型:个体工商户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2430281MA4N5JJEX8

注册日期:2015年3月27日

经营者:廖**

身份证号码:430***************

联系电话:157********

经营范围:一般项目:新能源汽车整车销售;摩托车及零配件零售;电动自行车销售;机动车修理和维护;电动自行车维修;自行车及零配件零售。(除依法须经批准的项目外,凭营业执照依法自主开展经营活动)

2024年4月15日,我局执法人员到醴陵市双发摩托车行进行监督检查发现,该车行营业场所内停放10台待售的北京汽车品牌的新能源二手汽车,其中有两台汽车顶部放置长宽规格80cm×30cm的泡沫板广告牌,广告牌上印有“北汽新能源电动汽车每公里只需两分钱”标语。为进一步查清事实,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广告法》及《市场监督管理行政处罚程序规定》的有关规定,本局执法人员经主管领导批准,当日予以立案。调查期间,我局执法人员制作《现场笔录》1份,现场检查照片1张,制作《询问笔录》1份,取得当事人的《营业执照》复印件1份,当事人的经营者的身份证复印件1份。上述证据均经当事人签字核对,确认属实、无误。本局未对当事人采取行政强制措施。  

经查证,当事人系2015年3月27日登记注册的个体工商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2430281MA4N5JJEX8,经营场所:醴陵市茶山镇栗山坝居委会栗山组。为吸引顾客、扩大车辆销量,2024年3月5日,醴陵市双发摩托车行经营者廖**在未取得所销售的新能源电动汽车油耗科学试验结果、无任何科学依据的情况下,凭个人想法设计了“北汽新能源电动汽车每公里只需两分钱”的广告内容,联系醴陵市航宇广告设计中心制作海报和广告牌。并通过宣传车张贴海报在茶山镇范围内移动宣传和在营业场所摆放广告牌等方式,发布上述广告内容欺骗、误导消费者。共计支付广告费用3010元。案发后当事人积极配合调查,如实陈述违法事实并主动提供证据材料。以上事实,有下列证据证明:  

证据一:当事人的经营者提供的《营业执照》复印件一份证明了当事人的主体资格、基本情况。

证据二、当事人的经营者提供的经营者身份证复印件一份,证明了当事人的经营者的基本信息。

证据三、2024年4月15日,我局执法人员在当事人的经营场所制作的《现场笔录》一份和现场拍摄的照片1张,证明了现场存在用广告牌宣传“北汽新能源电动汽车每公里只需两分钱”情况。

证据四、2024年5月29日,我局执法人员制作的《询问笔录》一份,证明了当事人发布引人误解的广告内容欺骗、误导消费者和总共支付广告费用3010元的事实。

证据五、当事人的经营者提供的醴陵市航宇广告设计中心开具的收据复印件两张证明了当事人共支付广告费用3010元的事实。

以上证据和笔录均依照法定程序收集,经当事人签字确认并经查证属实。符合法定形式,与违法事实相关,本局已采信,依法作为定案根据。

本局认为:当事人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广告法》第二十八条“广告以虚假或者引人误解的内容欺骗、误导消费者的,构成虚假广告。广告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为虚假广告:......(五)以虚假或者引人误解的内容欺骗、误导消费者的其他情形。”的规定,构成发布虚假广告的违法行为。                        

根据以上事实和证据,本局于2024年7月1日向当事人送达了醴市监听告字〔2024〕89号《醴陵市市场监督管理局行政处罚听证告知书》,告知当事人拟作出行政处罚的事实、理由、证据、依据、处罚内容及享有的权利。在法定的五个工作日内,当事人未提出陈述、申辩意见,未要求听证。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广告法》第五十五条“违反本法规定,发布虚假广告的,由市场监督管理部门责令停止发布广告,责令广告主在相应范围内消除影响,处广告费用三倍以上五倍以下的罚款,广告费用无法计算或者明显偏低的,处二十万元以上一百万元以下的罚款;两年内有三次以上违法行为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广告费用五倍以上十倍以下的罚款,广告费用无法计算或者明显偏低的,处一百万元以上二百万元以下的罚款,可以吊销营业执照,并由广告审查机关撤销广告审查批准文件、一年内不受理其广告审查申请。”的规定,鉴于当事人支付的广告费用为3010元,案发后积极配合市场监督管理部门调查,如实陈述违法事实并主动提供证据材料,参照《湖南省市场监督管理行政处罚裁量权基准》第四章第一节“一、违法行为:广告主发布虚假广告【裁量基准】2.从轻情形:广告费用不足5万元的;或者违法行为持续时间较短的;或者浏览人数较少的;或者社会影响较小的。裁量幅度:责令停止发布广告,责令广告主在相应范围内消除影响,处广告费用3倍以上少于3.6倍的罚款;广告费用无法计算或者明显偏低的,处20万元以上少于44万元的罚款。两年内有三次以上违法行为或者其他严重情节的,处广告费用5倍以上少于6.5倍的罚款,广告费用无法计算或者明显偏低的,处100万以上少于130万元的罚款,可以吊销营业制作,并由广告审查机关撤销广告审查批准文件、一年内不受理其广告审查申请。”的标准,本局决定:

一、责令当事人停止发布违法广告,在茶山镇范围内消除影响;

二、对当事人处以罚款9030元,上缴国库。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六十七条的规定,当事人应自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十五日内到办案机构领取《湖南省非税收入缴款通知单(电子)》缴纳罚款,缴款成功后会自动生成《湖南省非税收入一般缴款书(电子)》,可在“湖南财政非税公众服务平台”微信小程序查询并下载。缴纳罚款可以通过以下途径:1、扫取《湖南省非税收入缴款通知单(电子)》右上角二维码直接缴款;2、通过电子银行缴纳罚款(使用网银转账时必须在“转帐备注”里完整录入“湖南非税+缴款通知单左上角的缴款码”,如内容出错将导致缴款失败);3、持《湖南省非税收入缴款通知单(电子)》至银行柜台缴纳罚款。                              

当事人如不服本处罚决定,可自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60日内向醴陵市人民政府申请复议,亦可6个月内依法向株洲市芦淞区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行政执法监督电话:0731-23224275(纪检监察室)

          0731-23677389(法规股)

   

   醴陵市市场监督管理局

     202479

(本局将依法向社会公示本行政处罚决定信息)

本文书一式  份, 送达,一份归档, 一份办案机构留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