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醴陵市市场监督管理局行政处罚决定书醴市监处罚字〔2024〕第219号

发布时间:2024-07-26 访问量: 作者:市场监督管理局 来源:市场监督管理局 字体[ ]

醴陵市市场监督管理局

           

 

醴市监处罚字〔2024219

                                               

 

 

 

当事人:醴陵市乔氏台球俱乐部

主体资格证照名称:营业执照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2430281MA4PBEXC38

类型:个体工商户

经营场所:醴陵市来龙门办事处新华联紫荆苑一期6、7栋209号房

经营者:罗*

身份证号码:430***************                        

2024年4月9日,本局执法人员对当事人进行检查时发现当事人在从事预包装食品零售,且未到市场监督管理部门备案。我局即日对当事人下达了责令改正通知书。责令当事人限期办理预包装食品销售备案。2024年6月3日,我局执法人员再次到当事人处检查时发现,当事人在从事预包装食品销售,仍未到市场监督管理部门备案。当事人的行为违反了《食品经营许可和备案管理办法》第五条的规定,涉嫌构成了未按照规定提交备案信息的行为。即日,本局对当事人立案调查。

经查证:当事人自2018年开始从本市食品城采购预包装食品在店内开展食品销售业务。至本局2024年4月9日检查时止,当事人尚未到市场监督管理部门办理《食品经营许可证》或提交预包装食品销售备案信息。本局于2024年4月9日对当事人下达了责令改正通知书(醴陵市监责改【2024】009号),责令当事人在2024年4月16日前改正违法行为。至2024年6月3日本局执法人员再次检查时止,当事人仍在从事预包装食品销售,且依然未到市场监督管理部门提交备案信息。                                               

上述事实,主要有以下证据证明:                                     

1.2024年4月9日检查结果记录表。证明2024年4月9日检查时当事人经营场所情况。

2.醴陵市市场监督管理局责令改正通知书及送达回证。证明2024年4月9日当事人收到醴陵市市场监督管理局下达的责令改正通知书。

3.现场笔录。证明2024年6月3日检查时当事人经营场所情况。             

4.对当事人的《询问笔录》。证明当事人食品的采购、销售以及未到市场监督管理部门提交备案信息的情况。       

5.《营业执照》复印件 。证明当事人经营主体资格。

6.经营者身份证复印件。证明经营者的自然人资质。

7.经营场所照片打印件。证明2024年6月3日检查时经营场所的情况。

8.醴陵市市场监督管理局查询记录。证明至查询时止,当事人尚未到市场监督管理部门办理《食品经营许可证》或提交预包装食品销售备案信息。        

以上证据和笔录均依照法定程序收集,并分别由提供人签名确认,符合法定形式,与违法事实相关,本局予以采信。

当事人的行为违反了《食品经营许可和备案管理办法》第五条仅销售预包装食品的,应当报所在地县级以上地方市场监督管理部门备案”的规定,构成了未按照规定提交备案信息的行为。

本局于2024年7月1日依法向当事人送达《醴陵市市场监督管理局行政处罚行政告知书》醴市监行告字〔2024〕121号,当事人在法定期限内未提出陈述申辩意见。

依据《食品经营许可和备案管理办法》第五十九条第一款未按照规定提交备案信息或者备案信息发生变化未按照规定进行备案信息更新的,由县级以上地方市场监督管理部门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的,处两千元以上一万元以下罚款”以及《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二十八条第一款“行政机关实施行政处罚时,应当责令当事人改正或者限期改正违法行为”的规定。鉴于当事人积极配合市场监管部门调查,如实陈述违法事实并提供证据材料。参照《湖南省市场监督管理行政处罚裁量权实施办法》第十二条第一款“从轻行政处罚是指依法在可以选择的处罚种类和处罚幅度内,适用较轻、较少的处罚种类或者较低的处罚幅度予以处罚。罚款的数额原则上应当在最低限到最高限这一幅度中较低的30%部分”、第二款第(一)项“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从轻行政处罚:(一)积极配合市场监管部门调查,如实陈述违法事实并提供证据材料的”的规定。本局决定对当事人从轻处罚:

一、责令当事人改正违法行为;

二、对当事人处罚款3000元上缴国库。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六十七条的规定,当事人应自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十五日内到办案机构领取《湖南省非税收入缴款通知单(电子)》缴纳罚款,缴款成功后会自动生成《湖南省非税收入一般缴款书(电子)》,可在“湖南财政非税公众服务平台”微信小程序查询并下载。缴纳罚款可以通过以下途径:1、扫取《湖南省非税收入缴款通知单(电子)》右上角二维码直接缴款;2、通过电子银行缴纳罚款(使用网银转账时必须在“转帐备注”里完整录入“湖南非税+缴款通知单左上角的缴款码”,如内容出错将导致缴款失败);3、持《湖南省非税收入缴款通知单(电子)》至银行柜台缴纳罚款。                              

当事人如不服本处罚决定,可自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60日内向醴陵市人民政府申请复议,亦可6个月内依法向株洲市芦淞区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行政执法监督电话:0731-23224275(纪检监察室)

          0731-23677389(法规股)

    

   醴陵市市场监督管理局

     202479

(本局将依法向社会公示本行政处罚决定信息)

本文书一式  份, 送达,一份归档, 一份办案机构留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