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醴陵市市场监督管理局行政处罚决定书醴市监处罚字〔2024〕第220号
发布时间:2024-07-26 访问量:次 作者:市场监督管理局 来源:市场监督管理局 字体[ 大 中 小 ]
- 索 引 号 :103/2024-03710
- 发文机关:市场监督管理局
- 发布时间:2024-07-26
- 有 效 期 :
- 所属主题:
- 公开对象:
- 发文字号:
- 公开部门:市场监督管理局
- 状 态:
醴陵市市场监督管理局
行 政 处 罚 决 定 书
醴市监处罚字〔2024〕220号
当事人:醴陵市神福港鑫达水稻种植农民专业合作社
主体资格证照名称:营业执照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注册号):93430281682821286U
经营场所:醴陵市神福港镇神福港村
法定代表人:文*
身份证号码:430***************
2024年3月12日,本局执法人员会同中国检验认证集团湖南有限公司检测人员一起出示证件并说明来意后,按程序对醴陵市孙家湾镇龙虎中心小学用于加工的食品材料红辣椒进行抽样。2024年3月29日,中国检验认证集团湖南有限公司对所抽样品出具了检验报告,检验结论均为不合格。醴陵市孙家湾镇龙虎中心小学负责人称上述食品材料是由湖南省锦兔贸易有限公司配送,而上述食品材料是由当事人配送到湖南省锦兔贸易有限公司。当事人的行为涉嫌经营农药残留超过食品安全标准限量的食品。2024年4月16日本局对当事人立案调查。
经查:当事人于2024年3月9日从长沙市雨花区何玲玲蔬菜批发部购进红辣椒4件,每件60元,15斤1件,每斤4元,共计货款240元。当日以每斤5元的价格配送40斤给湖南省锦兔贸易有限公司,湖南省锦兔贸易有限公司将40斤以每斤6元的价格配送至醴陵市孙家湾镇龙虎中心小学食堂使用。另20斤当事人以每斤5.96元的价格销售给顾客,目前该红辣椒已全部销售完,计销售额是319.2元,利润为79.2元。2024年3月12日,本局执法人员会同中国检验认证集团湖南有限公司检测人员依程序对醴陵市孙家湾镇龙虎中心小学食堂购入的红辣椒进行了抽样。2024年3月29日,中国检验认证集团湖南有限公司对所抽的样品出具了检验报告书(No:4303240307535-S),检验结论:经抽样检验,噻虫胺项目不符合GB 2763-2021《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食品中农药最大残留限量》要求,检验结论为不合格。2024年4月2日,本局执法人员将上述不合格检验报告书送给醴陵市孙家湾镇龙虎中心小学,醴陵市孙家湾镇龙虎中心小学和当事人均对检验结论无异议,且检查现场当事人未能提供红辣椒供货商的经营资质和检验证明。
上述事实,主要有以下证据证明:
1、《醴陵市市场监督管理局市场主体监督检查记录表》1份,证明当事人配送上述抽检不合格红辣椒给湖南省锦兔贸易有限公司的事实。
2、对湖南省锦兔贸易有限公司的《调查笔录》1份,证明当事人配送上述红辣椒的数量,价格等事实。
3.对当事人的《现场检查记录》,证明检查时当事人经营场所情况。
4.对当事人的《询问笔录》,证明当事人购入、销售红辣椒的经过,以及检查时无法提供红辣椒供货者的经营资质和农残检验报告的事实。
5.《营业执照》复印件,证明当事人的资质。
6.身份证复印件,证明法定代表人的自然人资质。
7.当事人提供的销售单据复印件,证明当事人提供红辣椒的购入记录。
8.对醴陵市孙家镇湾龙虎中心小学检查记录,证明检查时醴陵市孙家湾镇龙虎中心小学经营场所情况。
9.对醴陵市孙家湾镇龙虎中心小学《询问笔录》,证明醴陵市孙家湾镇龙虎中心小学购入、使用红辣椒的情况。
10.《事业单位法人证书》复印件,证明醴陵市孙家湾镇龙虎中心小学的资质。
11.醴陵市孙家湾镇龙虎中心小学法定代表人身份证复印件,证明法定代表人的自然人资质。
12.检验报告及送达回证等附件,证明检验机构对所抽样品出具了检验报告,并且执法人员对醴陵市孙家湾镇龙虎中心小学送达了检验报告。
13.醴陵市孙家湾镇龙虎中心小学提供商品销售单和当事人公司出具的蔬菜农药残留速结果原始记录表复印件1份,证明是由当事人配送上述抽检不合格红辣椒的事实。
14.当事人的整改报告,证明当事人在收到检验报告后进行了整改。
上述证据和笔录均依照法定程序收集,经提供人签字确认并经查证属实。符合法定形式与违法事实相关,本局予以采信,依法作为定案的根据。
本局于2024年6月24日向当事人送达醴市监行告字〔2024〕第116号《醴陵市市场监督管理局行政处罚告知书告知书》,当事人在法定期限内未提出陈述、申辩意见。
本局认为,当事人的上述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三十四条第(二)项“禁止生产经营下列食品:(二)致病性微生物、农药残留、兽药残留、生物毒素、重金属等污染物质及其它危害人体健康的物质含量超过食品安全标准限量的食品”规定,构成了经营农药残留含量超过食品安全标准限量的食品的违法事实。
鉴于当事人不合格食用农产品的销售额是319.2元,违法所得是79.2元。且当事人能够改正错误,积极整改,并且积极配合市场监管部门调查,如实陈述违法事实并主动提供证据材料。适用《湖南省市场监督管理行政处罚裁量权基准》第十一章第一节第十条“十、违法行为:生产经营致病性微生物,农药残留、兽药残留、生物毒素、重金属等污染物质以及其他危害人体健康的物质含量超过食品安全标准限量的食品、食品添加剂的【裁量基准】1.减轻情形:初次违法;经营规模小,涉案食品、食品添加剂、食品相关产品超限额度较小,未造成危害后果或者造成危害后果轻微且能够主动消除、减轻危害后果的,或者具有《实施办法》规定的其他减轻处罚情形。裁量幅度:没收违法所得和违法生产经营的食品、食品添加剂,并可以没收用于违法生产经营的工具、设备、原料等物品;违法生产经营的食品、食品添加剂货值金额不足1万元的,并处少于5万元罚款。”的规定,本局决定依此裁量,给予当事人减轻处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四条第一款第一项“违反本法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尚不构成犯罪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食品安全监督管理部门没收违法所得和和违法生产经营的食品、食品添加剂,并可以没收用于违法生产经营的工具、设备、原料等物品;违法生产经营的食品、食品添加剂货值金额不足一万元的并处五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罚款;货值金额一万元以上的,并处货值金额十倍以上二十倍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吊销许可证:(一)生产经营致病性微生物,农药残留、生物毒素、重金属等污染物以及其他危害人体健康的物质含量超过食品安全标准限量的食品、食品添加剂。”的规定。本局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二十八条第一款中规定:“行政机关实施行政处罚时,应当责令当事人改正或者限期改正违法行为。”,现责令改正并决定处罚如下:
没收当事人违法所得79.2元,对当事人并处罚款5000元,合计罚没款5079.2元上缴国库。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六十七条的规定,当事人应自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十五日内到办案机构领取《湖南省非税收入缴款通知单(电子)》缴纳罚款,缴款成功后向办案人员领取系统自动生成的湖南省非税收入一般缴款书(电子),也可在“湖南财政非税公众服务平台”微信小程序查询并下载。缴纳罚款可以通过以下途径:1、扫取《湖南省非税收入缴款通知单(电子)》右上角二维码直接缴款;2、通过电子银行缴纳罚款(使用网银转账时必须在“转帐备注”里完整录入“湖南非税+缴款通知单左上角的缴款码”,如内容出错将导致缴款失败);3、持《湖南省非税收入缴款通知单(电子)》至银行柜台缴纳罚款。
如对本行政处罚决定不服,可在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向醴陵市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也可以在六个月内依法向株洲市芦淞区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复议和诉讼期间,行政处罚不停止执行。
行政执法监督电话:0731-23224275(纪检监察室)
0731-23677389(法规股)
醴陵市市场监督管理局
2024年7月12日
(本局将依法向社会公示本行政处罚决定信息)
本文书一式 三 份, 一份送达,一份归档, 一份办案机构留存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