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醴陵市市场监督管理局行政处罚决定书醴市监处罚字〔2024〕第222号
发布时间:2024-07-26 访问量:次 作者:市场监督管理局 来源:市场监督管理局 字体[ 大 中 小 ]
- 索 引 号 :103/2024-03712
- 发文机关:市场监督管理局
- 发布时间:2024-07-26
- 有 效 期 :
- 所属主题:
- 公开对象:
- 发文字号:
- 公开部门:市场监督管理局
- 状 态:
醴陵市市场监督管理局
行 政 处 罚 决 定 书
醴市监处罚字〔2024〕222号
当事人:醴陵市温记食品经营部
主体资格名称:营业执照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2430281MA4R0JPU5Q
住所:醴陵市阳三石街道玉屏山中塘组
法定代表人:温**
身份证号码:440***************
联系电话:173********
2024年6月20日,我局执法人员在醴陵市温记食品经营部检查,当事人的经营场所冷库内和送货车内同时发现有榨菜肉丝馅、香菇青菜馅等肉馅,共计106包,净重300克/包,均无食品标签,现场检查时不能提供食品进货票据。当事人涉嫌违反了《食品安全法》的规定,执法人员于2024年6月20日报本局批准立案。
经查证,2024年6月18日,当事人与长沙一有业务往来的食品公司通过物流配送进货了一批榨菜肉丝馅、香菇青菜馅等肉馅,共计120包,净重300克/包,均无食品标签,至2024年6月20日我局检查日止上述无食品标签标识的榨菜肉丝馅 、香菇青菜馅等肉馅已经送出去10包,自己用了4包,剩下的106包存放在冷库里。当事人陈述称长沙公司发货过来就不要钱,是跟公司推广,就是给客户试吃也没有收钱,所以无销售额,无法计算货值金额,当事人没有做账目,也无利润。
上述事实主要有下列证据证实:
证据一、当事人的《营业执照》及《食品经营许可证》及负责人身份证复印件各1份,证明了当事人的主体资格及经营者的基本情况。
证据二、本局执法人员在当事人的营业场所进行现场检查的现场笔录1份,证明了:1、当事人营业场所的地址; 2、证明了我局执法人员对当事人现场进行检查,当事人经营场所内有无食品标签的预包装食品。
证据三、《询问笔录》1份,证明了:1、当事人在经营场所销售榨菜肉丝馅、香菇青菜馅等肉馅事实的陈述,2、当事人经营的无食品标签的食品购进和销售情况。
证据四、对当事人的现场检查拍摄打印照片5张,证明了当事人经营场所内有上述无食品标签的食品的事实。
证据五、当事人的整改报告一份,证明当事人经营场所的整改情况。上述证据和笔录均依照法定程序收集,经提供人签字确认并经查证属实。符合法定形式与违法事实相关,本局予以采信,依法作为定案的根据。
综上所述,当事人的上述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三十四条第一款的规定:“禁止生产经营下列食品、食品添加剂、食品相关产品:(十)标注虚假生产日期、保质期或者超过保质期的食品、食品添加剂;”构成了经营超过保质期的食品的违法行为。
本局于2024年7月10日向当事人送达了〔2024〕第91号《行政处罚听证告知书》,当事人在法定期限内未提出陈述申辩意见,也未提出听证申请。
自由裁量:鉴于当事人违法行为持续时间不足1个月,造成危害后果较小。在本局立案调查后积极配合执法人员进行调查,如实陈述违法事实、提供证据材料,无利润。参照《湖南省市场监督管理行政处罚裁量权实施办法》第十一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减轻行政处罚:(二)违法行为轻微,社会危害性较小的;”的规定和《湖南省市场监督管理行政处罚裁量权基准》第十一章食品监督管理第一节二十二“【裁量基准】2、从轻情形:违法行为持续时间不足1个月;造成危害后果较小;具有《实施办法》规定的其他从轻处罚情形。裁量幅度:没收违法所得和违法生产经营的食品、食品添加剂以及用于违法生产经营的工具、设备、原料等物品;违法生产经营的食品、食品添加剂货值金额不足 1 万元的,并处5千元以上但少于1.9万元罚款;货值金额 1 万元以上的,并处货值金额5倍以上但少于6.5倍罚款。”的规定。本局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二十八条第一款中规定:“行政机关实施行政处罚时,应当责令当事人改正或者限期改正违法行为。”,现责令改正并决定处罚如下:
一、没收当事人无食品标签的榨菜肉丝馅、香菇青菜馅等肉馅106包;
二、对当事人处罚款8000元,上缴国库。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六十七条的规定,当事人应自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十五日内到办案机构领取《湖南省非税收入缴款通知单(电子)》缴纳罚款,缴款成功后向办案人员领取系统自动生成的湖南省非税收入一般缴款书(电子),也可在“湖南财政非税公众服务平台”微信小程序查询并下载。缴纳罚款可以通过以下途径:1、扫取《湖南省非税收入缴款通知单(电子)》右上角二维码直接缴款;2、通过电子银行缴纳罚款(使用网银转账时必须在“转帐备注”里完整录入“湖南非税+缴款通知单左上角的缴款码”,如内容出错将导致缴款失败);3、持《湖南省非税收入缴款通知单(电子)》至银行柜台缴纳罚款。
如对本行政处罚决定不服,可在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向醴陵市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也可以在六个月内依法向株洲市芦淞区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复议和诉讼期间,行政处罚不停止执行。
行政执法监督电话:0731-23224275(纪检监察室)
0731-23677389(法规股)
醴陵市市场监督管理局
2024年7月18日
(市场监督管理部门将依法向社会公开行政处罚决定信息)
本文书一式 三 份, 一份送达,一份归档, 一份办案机构留存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