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株洲市城市管理综合执法行政处罚决定书株(醴)城行罚字〔2024〕第10009号
发布时间:2024-07-26 访问量:次 作者:市城管局 来源:市城管局 字体[ 大 中 小 ]
- 索 引 号 :103/2024-03719
- 发文机关:市城管局
- 发布时间:2024-07-26
- 有 效 期 :
- 所属主题:
- 公开对象:
- 发文字号:
- 公开部门:市城管局
- 状 态:
株洲市城市管理综合执法
行政处罚决定书
株(醴)城行罚字〔2024〕第10009号
姓名:王*
身份证号码:430281***********
住址:湖南省醴陵市黄泥坳办事处横店村******
联系电话:137****5181
你于2024年07月15日08时48分在醴陵市京广线实施了未经城市管理部门审批同意擅自设置大型户外广告的行为,涉嫌违反了《株洲市城市综合管理条例》第十二条第二款,本机关于2024年07月15日立案调查。
经查明,你于2024年07月15日在醴陵市醴陵大道未经城市管理部门审批同意擅自设置大型户外广告,该大型户外广告内容为:“东方雨虹LOGO、雨虹防水、主营:各种规格装袋沙、中材水泥、普通水泥、瓷砖胶、轻质砖、多孔砖、河沙、洗沙、各种规格砾石、精灰、电话15573363209、15675317587”,材质为:钢结构、轻钢龙骨、PVC字,面积为:(高1.3m×宽3.9m)5.07㎡。
上述事实有如下证据证实:
1.行政处罚检查记录;
2.现场勘验(检查)笔录;
3.调查(询问)笔录;
4.责令停止(改正)违法行为通知书;
5.责令停止(改正)情况复查记录;
6.当事人身份证影印件。
以上证据均有相关人员签名(按捺手印)或盖章确认,本机关决定予以采信。
本机关于2024年07月15日对你下达了《责令停止(改正)违法行为通知书》【株(醴)城行停(改)通字〔2024〕第10009号】,
责令你于2024年07月16日08时00分前限期自行拆除该大型户外广告,我机关于2024年07月16日09时08分进行复查,你未按我机关执法人员开具的《责令停止(改正)违法行为通知书》【株(醴)城行停(改)通字〔2024〕第10009号】所规定时间及方式进行整改。
综合以上情况,你未经城市管理部门审批同意擅自设置大型户外广告的行为违反了《株洲市城市综合管理条例》第十二条第二款:“大型户外广告的设置必须征得城市管理部门同意后,按照有关规定办理审批手续。大型户外广告是指任意一边边长大于四米或者单面面积超过5平方米的户外广告。”的规定。
根据《株洲市城市综合管理条例》第五十三条:“违反第十二条第二款规定,未经城市管理部门同意,擅自设置大型户外广告,影响市容的,由城市管理部门责令改正,限期拆除,可以处五百元以上五千元以下的罚款。”的规定进行行政处罚。
本机关根据前述违法事实、证据和法律依据,责令你收到告知书之日起7日内拆除该大型户外广告,并拟对你给予罚款人民币伍佰元整(¥500.00)的行政处罚。
2024年07月16日,本机关依法向你送达了《行政处罚事先告知书》【株(醴)城行告字〔2024〕第10009号】,告知你拟作出行政处罚决定的事实、理由、依据及内容,并告知你依法享有的权利。你于2024年07月16日签收。
你在规定期限内未提出陈述、申辩要求。
以上事实,本机关均有相关文书及送达回证为证。本机关根据前述违法事实、证据和法律依据,决定责令你于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7日内拆除该大型户外广告,并给予罚款人民币伍佰元整(¥500.00)的行政处罚。
你在接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15日内凭罚没款缴纳通知单将罚款缴纳到指定银行账户,逾期不缴纳罚款的,本机关将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七十二条的规定,每日按罚款数额3%加处罚款;你如不服本处罚决定,可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60日内依法向醴陵市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也可以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6个月内向株洲市芦淞区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逾期不履行行政处罚决定,又不申请行政复议或提起行政诉讼,本机关将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醴陵市城市管理和综合执法局
2024年7月25日
注:1、本决定书一式四份,分别为存档,送上一级主管部门备案,
留作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送达被处罚人。
2、被处罚人罚没款缴纳通知单附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