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株洲市城市管理综合执法行政处罚决定书株(醴)城行罚字〔2024〕第10008号

发布时间:2024-07-26 访问量: 作者:市城管局 来源:市城管局 字体[ ]

株洲市城市管理综合执法

行政处罚决定书

株(醴)城行罚字〔2024〕第10008

 称:湖南省醴陵****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王*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302817072******

住所:阳三石立三路**

联系电话:138****4068

本机关于2024年5月6日接市民举报,举报你(单位)在醴陵市宝塔雅苑小区实施了擅自处分物业共用部位的使用权的行为,涉嫌违反了《物业管理条例》第二十七条,本机关于2024年5月6日立案调查。经查明,你(单位)在未通过业主大会集体讨论,也未通过其他征求意见的方式告知并取得小区业主的同意,同时未在相关行政主管部门办理规划调整手续的情况下,将醴陵市宝塔雅苑小区2栋1层的架空层进行圈建合围改建为5套住宅,并出售了其中3套,侵害了小区业主的合法权益。

上述事实有如下证据证实:

1.举报记录;

2.立案审批表;

3.湖南省醴陵****有限公司登记信息及法定代表人王*的身份证明;

4.《现场勘验(检查)笔录》及附件;

5.《调查(询问)通知书》及送达回证;

6.《责令停止(改正)违法行为通知书》及送达回证;

7.2024年6月14日、6月19日《责令停止(改正)情况复查记录》;

8.对当事人、当事人合伙人、举报人及第三方买受人的《调查(询问)笔录》;

9.醴陵市**物业管理有限公司提供的《物业管理服务合同》及业主信息表;

10.湖南省醴陵****有限公司提供的架空层圈建及整改花费收款收据;

11.湖南省醴陵****有限公司提供的《****有限公司棚户区建设改造项目合同书》;

12.第三方买受人提供的《永胜棚户区建设改造项目房屋买卖合同书》及买卖凭证;

 13.《醴陵市城市管理综合行政执法大队关于协助违法建设行为的函》及醴陵市自然资源局出具的《湖南醴陵****有限公司棚户区建设改造2#栋现状图》;

14.醴陵市档案馆出具的《关于同意湖南醴陵****有限公司棚户区建设改造项目的批复》及该项目招投标资料;

15.醴陵市住房保障中心出具的《湖南省醴陵永胜棚户改造项目物业管理用房确认证明》及房屋测绘分层平面图;

16.醴陵市自然资源局出具《湖南醴陵****有限公司棚户区建设改造项目修建性详细规划》、《湖南醴陵****有限公司棚户区建设改造2#栋验收图》及相关规划报建和竣工验收资料;

 17.湖南省醴陵****有限公司与宝塔雅苑业主所签署的《谅解书》;

18.当事人合伙人、举报人及第三方买受人的身份证明。

以上证据均有相关人员签名(按捺手印)或盖章确认,本机关决定予以采信。

本机关于2024年5月23日对你(单位)下达了《责令停止(改正)违法行为通知书》【株(醴)城行停(改)通字〔2024〕第10008号】,责令你(单位)于2024年6月13日前恢复醴陵市宝塔雅苑小区2栋1层的架空层共用属性,本机关于2024年6月14日和2024年6月19日进行复查,发现你(单位)将2栋2单元1层架空层所改建房屋进行装修并添置部分活动用具,已归还于小区业主使用;2栋1单元1层架空层所改建并出售的3套住宅,因涉及到的第三方买受人为原永胜下岗职工,且仅有此一处房产,你(单位)与小区业主进行了协商,并签订了《谅解书》,故认定你(单位)有一定的整改情节。

     综合以上情况,你单位的上述行为违反了《物业管理条例》第十一条下列事项由业主共同决定:(一)制定和修改业主大会议则;(二)制定和修改管理规约;(三)选举业主委员会或者更换业主委员会成员(四)选聘和解聘物业服务企业;(五)筹集和使用专项维修资金;(六)改建、重建建筑物及其附属设施;(七)有关共有和共同管理权利的其他重大事项”、《物业管理条例》第十二条“业主大会会议可以采用集体讨论的形式,也可以采用书面征求意见的形式;但是,应当有物业管理区域内专有部分占建筑物总面积过半数的业主且占总人数过半数的业主参加。业主可以委托代理人参加业主大会会议。业主大会决定本条例第十一条第(五)项和第(六)项规定的事项,应当经专有部分占建筑物总面积2/3以上的业主且占总人数2/3以上的业主同意;决定本条例第十一条规定的其他事项,应当经专有部分占建筑物总面积过半数的业主且占总人数过半数的业主同意。业主大会或者业主委员会的决定,对业主具有约束力。业主大会或者业主委员会作出的决定侵害业主合法权益的,受侵害的业主可以请求人民法院予以撤销”和《物业管理条例》第二十七条“业主依法享有的物业共用部位、共用设施设备的所有权或者使用权,建设单位不得擅自处分”的规定。

现根据《物业管理条例》第五十七条:“违反本条例的规定,建设单位擅自处分属于业主的物业共用部位、共用设施设备的所有权或者使用权的,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房地产行政主管部门处5万元以上20万元以下的罚款;给业主造成损失的,依法承担赔偿责任”和《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二十八条第二款:“当事人有违法所得,除依法应当退赔的外,应当予以没收。违法所得是指实施违法行为所取得的款项。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对违法所得的计算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的规定对(单位)进行行政处罚。

本机关根据前述违法事实、证据和法律依据,责令(单位)将违法所得退还于第三方买受人,并拟对你(单位)作出给予罚款人民币拾壹万元整(¥110000.00)的行政处罚。

2024年7月16日,本机关依法向你(单位)送达了《行政处罚事先告知书》【株(醴)城行告字〔2024〕第10008号】,告知你(单位)拟作出行政处罚决定的事实、理由、依据及内容,并告知你(单位)依法享有的权利。你(单位)2024年7月16日签收。

(单位)在规定期限内未提出陈述、申辩和听证的要求。

以上事实,本机关均有相关文书及送达回证为证。本机关根据前述违法事实、证据和法律依据,经集体讨论决定:责令你(单位)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30日内将违法所得退还于第三方买受人,并给予你(单位)罚款人民币拾壹万元整(¥110000.00)的行政处罚。(单位)在接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15日内凭罚没款缴纳通知单将罚款缴纳到指定银行账户,逾期不缴纳罚款的,本机关将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七十二条的规定,每日按罚款数额3%加处罚款;你单位如不服本处罚决定,可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60日内依法向醴陵市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也可以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6个月内向株洲市芦淞区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逾期不履行行政处罚决定,又不申请行政复议或提起行政诉讼,本机关将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醴陵市城市管理和综合执法局

                               2024725


注:1、本决定书一式四份,分别为存档,送上一级主管部门备案,

       留作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送达被处罚人。

 2、被处罚人罚款缴纳通知单附后。